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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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附录4:成都市白蚁防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附录4:成都市白蚁防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附录一成都市白蚁防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白蚁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成都市白蚁防治中心直接提供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施工工程和15年包治期内房屋白蚁灭治施工工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成都市白蚁防治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白蚁防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白蚁防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购买主体)白蚁防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成都市成都市白蚁防治中心。

部分区(县)白蚁防治机构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1〕226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成都公交企业对成本规制的初探索【最新版】

成都公交企业对成本规制的初探索【最新版】

成都公交企业对成本规制的初探索公交企业是具有公益性和经济性双重性质的企业,而“政府兜底”式补贴政策导致公交企业长期偏重于企业的公益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对该补贴政策的依赖不利于公交企业提高成本管控意识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此外,随着社会发展的迅速,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多样化,交通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公交行业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

在公交行业急需进行经营改革的情况下,深圳、上海等城市的公交财政补贴已转变为成本规制下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补贴模式,成都市政府也在2019年6月出台了《成都市中心城区“5+1”区域政府购买公交运营服务财政补贴试行办法》(成办函[2019]74号)文件。

成本规制下的财政补贴方式旨在厘清政策性亏损与企业经营性亏损,界定政府和公交企业承担的责任范围,督促营运公司着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

成本规制的理念冲击着公交企业的传统成本管理模式,因此成都公交企业需要打破固有成本思维,逐步摸索和完善适用于成都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一、成办函[2019}74号文的简述该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基于公益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激励性原则、约束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最终确立了政府对公交运营的“定额补贴+单项补贴+绩效考核”的财政补贴制度。

财政补贴试行办法文件中对公交补贴范围、补贴标准额、运营考核指标和服务质量考核、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和监督均进行了详细说明。

新的财政补贴政策通过政策性亏损补贴、经营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达到对成都公交企业的约束和激励。

针对政策性亏损以成本规制下的规制收入和规制成本为依据核算补贴额,而经营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则分别建立一套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成本规制下的成本约束值和考核指标体系一定程度上指导了成都公交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

二、成都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的初探索根据成办函[2019]74号文的文件精神,成都公交企业首先组织了公司管理人员对成本规制下的财政补贴政策的学习,分析了如何通过成本规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成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建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职责划归市房管局。

2. 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以成都市为例作者:张爽刘梦伊虹静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8期张爽,刘梦,伊虹静(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模式,对于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王浦劬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19世纪的美国,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探索和发展,逐渐形成新公共管理浪潮中新的趋势。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早在20世纪初的上海就已推行,当时主要是集中于养老服务方面,2000年以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近年来各个省市也开始探索这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种新的共治模式对于政府缩减规模、节约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意识等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成都市;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75-02一、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情况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是国家西南区域的中心城市,也是四川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

成都市共有九个区、四个市、六个县,城市面积约为12400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1112.3万人,常住人口1404.76万人,是个多民族融合的城市。

成都市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社会问题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频发,灾后建设任务艰巨,市政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成都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思路,创新管理。

近几年,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如《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的1号文件,锦江区制定了《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的意见》、青羊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高新区颁布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成办发〔2016〕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成办发〔2016〕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的通知成办发〔2016〕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2015年,我市启动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取得较好成效。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深入落实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市政府决定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

行动计划2.0版坚持问题导向、政府推动、市场行动、服务实体经济原则,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深化升级为目的,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活动市场化、要素国际化、创新协同化和环境生态化,着力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厚植创新创业人才优势、升级创新创业孵化功能、夯实创新创业投融资支撑、营造创新创业一流生态、塑造“菁蓉汇”国际创业活动品牌,打造“创业之城、圆梦之都,成都创业、创业都成”城市品牌,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

一、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实现体制机制新突破(一)出台成果转化支持新政。

出台《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三权”改革实践,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将不低于70%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6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6日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组建成都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利用内外资、国内外贸易和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撤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内经济合作局和市物资协会。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与粮食局主管综合管理全市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管全市利用外资、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职能。

(三)划入原市国内经济合作局主管全市对内开放、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内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物资协会承担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五)划入市经委承担的报废汽车回收的组织协调、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职能。

二、转变职能(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经营权审批改为备案登记。

(二)取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国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在市内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职能。

(三)取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口退税稽核的审批职能。

三、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成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3日成都市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有效预防腐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高效、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物有所值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办法相关概念定义如下: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是指政府采购主体或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供应商,是指政府采购承接主体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
(三)购买需求是否明确、完整、合规;
(四)考核、验收是否到位;
(五)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六)购买服务成效与目标的达成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效果;
(七)服务对象满意情况;
(八)其它内容。
第三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复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规划,进一步细化需求,结合服务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市场调研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需求。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具体服务要求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实现购买需求的明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对购买主体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严格问责。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或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出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购买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供应商可以按规定就有关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渠道及本部门(单位)受理供应商诉求的责任机构。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问题及改进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问题及改进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49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唐 蕊 杨武岐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31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发展机会,但在实施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背景,然后指出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图分类号:D630;D63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32-0149-02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背景当前我国政府开始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同时也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政策,以更好地推进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清晰明了,本文对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总结,如下表。

表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制度党十八大以来,就开始明确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改变。

从2013年制订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行了明确。

到2014年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对象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再到2020年最新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地规范和完善。

各省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与办法。

如2014年河北省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5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2018年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随着这些通知与办法的不断出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实施措施,各省各地的购买服务工作也不断地进行完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17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经开发者合法授权并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政府机关应每年统计本单位软件采购需求,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采购需求报送本级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市)县采购需求由区(市)县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政府机关购买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成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3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日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9〕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部署,建设集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于一体的“一网通办”平台,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上一张网,办所有事,最多跑一次,一次能办成”,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和省“一网通办”体系下,按照统分结合原则,充分考虑成都市高水准的政务服务创新需要和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需求,建设成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即“蓉易办”平台,作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成都分站点。

2019年,初步搭建起“蓉易办”框架体系,依托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建好成都“蓉易办”政务服务分门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现市、区(市)县两级80%以上事项“一窗”办理、100%事项“网上可申请”,主要高频主题事项“最多跑一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6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成办函〔2015〕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唐良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朱志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忠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傅勇林副市长
谢瑞武副市长
苟正礼副市长
刘守成副市长
杨伟市政府资政黄平市政府资政。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成发改财务〔2020〕242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成发改财务〔2020〕242号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9〕50 号)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成都市财政局编制了《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现予以印发。

附件: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发展社区社会企业_探索社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发展社区社会企业_探索社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86|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4.01-02|陈守双 王斌DEVELOPING COMMUNITY SOCIAL ENTERPRISES AND EXPLORE NEW PATHS FOR HIGH-QUALITY COMMUNITY DEVELOPMENT发展社区社会企业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应当成为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促进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后,社会治理成为热点议题。

城乡社区是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实践场域,发展社区社会企业,实现社区“造血”功能,能够助力解决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不足等难题,促进社区高质量发展。

破解社区治理难题,社区社会企业应时而生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发布,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四个主体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

目前,我国城乡社区治理顶层设计基本确立、体系基本形成、体制更加完善、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正逐步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同时应看到,我国提出社区治理概念不过10年,就当前的实践来看,有两个突出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社区治理高度依靠财政资金。

资金支持是社区治理的基础,没有资金支持,社区治理就成无源之水。

而近年来基层治理的财政支持日渐紧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治理的前进脚步。

财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度国家财政的城乡社区支出为19 415亿元,相比2019年度的25 681亿元,下降了24.4%。

第二,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格局尚未显现。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是中国特色社区治理的必然路径,但现阶段社区治理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场域处于“弱连接”态势。

部分社会组织基于政府购买服务,能与城乡社区产生较多互动,但其他市场力量的参与却远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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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7]2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成办函〔2017〕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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