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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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第六章附则 (13)附件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详细描述
提货担保是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一种服务,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银行 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提货担保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流通和进口 业务的发展。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流程
开证流程
申请与审核
客户向工行提交开证申请, 工行对申请进行审核,包 括企业资信、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核。
提货担保案例
总结词
提货担保案例展示了工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 供提货担保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已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 支付了全额款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某 些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此时,进 口商向工商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服务,银行审 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凭此担保 书向港口或物流公司提货,确保货物顺利通 关和运输。事后,进口商及时归还银行担保
出具担保
审核通过后,工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给客户,允许 客户凭此担保书提货。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风险控制
信用风险控制
客户信用风险
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以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据此设定信用额度。
履约风险
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措施,如保证金、抵押或质押等,以降 低客户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1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更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预 防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 性和准确性。
3
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授信额 度,降低信用风险。
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优化
个性化服务
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完整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一、概述
国内信用证是银行在国内建立的一个信用证业务,是商业信用证的一种形式,是用于在国内境内进行贸易交易的支付保障手段。

银行国内信用证由银行代理客户支付货款的方式,以银行的信用代理客户完成交易的支付。

本文将从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业务流程、主要风险以及银行国内信用证的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业务流程
1. 开证申请:客户向银行申请开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2. 办理手续:银行审核开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通知受益人:银行以信函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4. 受益人交单: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将单据交给银行;
5. 验单付款:银行按照规定审核单据,并进行相应的支付。

三、主要风险
1. 信用风险:若客户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面临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如操作不当导致货款无法及时到达受益人账户,银行将面临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如信用证中的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四、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证业务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的顺畅和规范;
2. 银行应当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
3. 银行应当确保开证申请的真实性,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
4.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 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证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事前风险控制和事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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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第一篇: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服务对象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结算帐户,需进行国内企业间商品贸易结算,资信良好的公司客户。

功能简介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其办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具有以银行信用为保证,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实施、有利于获得贸易融资、有利于资金周转、容易解决商业纠纷的优点。

申请手续客户填写《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开证承诺书》,按信贷流程进行审批后,由有权办理该业务的支行营业部进行开证处理,开证完成后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寄至通知行,通知联交申请人。

如客户第一次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需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完成时间开证---接到客户申请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寄出修改---与开证相同通知---收到信用证或修改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查复---收到查询后第二个工作日前查复付款---收到单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通知不符点---收到单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费标准开证手续费:开证金额的0.15%,最低100元/笔,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每笔100元,向修改申请人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标准收取,最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向修改申请人收取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向受益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议付单据金额的0.1%,向受益人收取特别提示开证申请人如需进行开证保证金的减免,需需在我分行有资信评级并有授信额度。

保证金按以下标准减免:AA级(含)以上:免收AA-级:开证金额10%(含)以上A+、A级:开证金额30%(含)以上A-级:开证金额50%(含)以上BBB级(含)以下:全额经分行信贷评审部批准,A+、A、A-级申请人可酌情减收,但不得减少超过50%。

第二篇:国内信用证样本国内信用证样本【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6-12-15 】【打印】【关闭】××银行信用证(正本)2编号:开证日期年月日开户行申请人全称受益人全称地址、邮编地址、邮编帐号帐号开户行开户行开证金额人民币(大写)¥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通知行名称及行号运输方式:交单期: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转运:允许□ 不允许□ 议付□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_至_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最迟装运日期年___月___日___ 付款期限:即期□运输单据日后___天货物描述: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其他条款: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正申请书开立。

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议付是指本行作为国内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开证行已承兑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按支付银行的不同,国内信用证议付分为本行议付和他行代付。

本行议付是指本行直接向申请人给付款项;他行代付是指本行指定代付行向申请人给付款项。

按付息对象的不同,国内信用证议付分为卖方付息和买方付息。

卖方付息是通常的付息方式,是指按承兑金额扣除议付利息后支付给受益人(卖方);买方付息是指按承兑金额向受益人(卖方)支付全款,议付利息由开证申请人(买方)支付。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纳入全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同业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国内信用证议付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国内销售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国内信用证议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六)本行作为国内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申请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本行,单证相符并且开证行已承兑;(七)用于议付的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在本行有同业授信额度;(八)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12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 ]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32020年5月29日第五条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三)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它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它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它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它金融机构;(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七条融资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借款人资信、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42020年5月29日不得超过单据对外索偿金额。

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开证、通知、议付、承兑、赎单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确保信用证业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便捷性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信用证业务应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审批、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提出开证申请,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提出开证额度建议。

(三)总经理审批开证额度。

(四)信用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开证合同,并办理开证手续。

(五)信用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并将信用证转交客户。

(六)客户将信用证寄送至国外供应商。

(七)国外供应商提交单据,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单据。

(八)信用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汇票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或承兑手续。

(九)银行将款项划转至公司账户。

第三章信用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二)客户信用历史:包括银行信用记录、贸易信用记录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客户交易背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手等。

第九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工银办发〔2010〕880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审单管理工作,促进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总行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业务的审单工作(以下简称审单)纳入贸易融资技术审查管理。

各行要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专职技术审查人员负责审单,并对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1-二、要进一步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使用。

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是据以付款和议付的书面凭证和证明文件,各行在议付和付款时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应注意的事项包括:(一)开证行应提示购货方根据其备货装运、制单交单的贸易实际进度,合理设置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付款期限等特定日期,确保销货方交单的质量和效率。

(二)销货方交单时的发票为普通商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审单人员应与负责尽职调查的客户经理或前台部门确认此种情形的合理性。

(三)货物收据或出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素:发货方、收货方、合同编号、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货物信息(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三、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如未使用同一语种,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单据应均以双语(中文和指定外语)记载。

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与信用证一致的双语单据,开证行须商洽开证申请人确认付款或承兑,避免因单证表面不符或理解不一致引起拒付。

四、本规则适用于本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业务以及开证行为同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技术审查。

各行在与同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中,如在审单规则方面存在差异,应以《国内信用证结算-2-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为审单依据或参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信用证文本中明确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约束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国内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三: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打包贷款,借款人可不受第五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二)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三)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70%第十条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

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运期、付款期限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最长期限。

打包贷款不得办理再融资。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打包贷款时,应逐笔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和变现能力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打包贷款纳入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打包贷款审批权限按照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十七条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须将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正本交贷款行保管,并在正本上注明“本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已办理打包贷款”,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贷款行须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确认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不存在已被质押、转让和异议登记等情形。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钢铁企业国内信用证业务
总结词
大型企业,长期合作,金额巨大
详细描述
某钢铁企业与工商银行合作多年,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大额贸易结算。双方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用证业务涉及的金额巨大。工商银行在服务过程 中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服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详细描述
某电力公司长期使用工商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贸易结算。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该公司在选择合作银行 时非常注重稳定可靠的服务。工商银行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优质服务赢得了该公司的信任,双方建立了长期合作关 系。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与防范
风险类型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客户或开证行可能因各种原因(如财务困 难、破产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信 用证业务面临违约风险。
提升客户价值
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 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实现客户价 值的提升。
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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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限额管理
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设定信用额度,控 制信用证业务规模,降低违约风险。
03
市场风险管理
定期监测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信用证 业务策略,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
法律合规审查
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对每笔信用证业 务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确保业务合法 合规。
05
04
系统保障
加强银行内部系统设和维护,确保 系统稳定、安全,降低操作风险。
案例二:某石油企业国内信用证业务
总结词
能源行业,紧急支付,高效服务
详细描述
某石油企业因紧急采购需求,通过工商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快速支付。工商银行在接到申请后 迅速处理,确保了款项的及时支付。此案例展现了工商银行在处理紧急支付时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PPT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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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内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 证分为: 证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凭证, 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凭证, 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 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 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 经办人名单” 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单”寄通知行 后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 后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 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业务公章” 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业务公章” 交开证申请人 留存。 留存。 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 的文本发送通知行。 的文本发送通知行。开证行打印一式两联电开信用证凭证 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 上,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第二联正本 加盖“副本章” 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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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证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 理货款结算; (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现金流量表;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 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等); (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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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证业务契约关系
1 开证申 请人(购货方) 和信用受益人 (销货方)之间 存在一份贸易 合同; 2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 / 108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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