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21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建设工程报建指南
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本指南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二、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三、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二)审批内容和对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四、审批条件1、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六、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借鉴!1、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勘察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办事指南受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1 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文件数据标准(2015-Ver1.0 )》的通知(沪建管[2015]653 号)二、需具备条件(一)建设工程已完工;(二)发、承包双方已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三)竣工结算文件已经过发、承包双方确认;三、报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均需报送备案。
(资金来源含国有资金、国有资金为主或其他)国有资金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有国有投资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监督管理机构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平台建设及业务指导;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日常管理(招投监管范围内市管项目的管理);本市各区县建(交管)委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区县项目的管理);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特定园区内项目的管理);五、竣工备案网上报送程序(一)由发包单位使用本单位“法人一证通”登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网上办事大厅——项目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二)新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申请”,在网页中填写项目概况信息、办事人员信息以及价格信息。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沪建质安〔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26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沪建建管〔2019〕792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一、了解备案要求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之前,施工单位需要先了解备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可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获取备案所需的材料和相关流程。
同时,需要清楚备案的时间限制和相关的费用。
二、履行备案申请手续1.填写备案申请表施工单位首先需要填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申请表。
这份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类型(如住宅、商业、工业等)、工程范围、工程性质等。
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3.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后,施工单位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交到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备案申请。
三、备案审核1.初审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后,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主要是核实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以及真实有效。
2.现场审核初审通过后,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将安排现场审核,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审核主要是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的资质、设备和工具的情况等。
3.备案批准经过初审和现场审核,如果没有问题,备案申请将会被批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会颁发相应的备案证明。
在备案证明上,会有备案编号、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备案人的信息等。
同时,备案信息还会通过系统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备案公示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会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果有人对备案项目有异议,可以向中心提出,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完成后,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可以随意进行施工。
相关部门将会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的可控。
六、备案延续备案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需要在备案到期前,提出备案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施工的持续合法。
以上就是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的大致步骤。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结束——。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版
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代码:0357-1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等规定。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第二条等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区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审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法律效力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工建设。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2008 年版为了稳步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实施,做好项目核准、备案与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房地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的不同方式(招拍挂、划拨、自有土地,特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方便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一、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流程(一土地招拍挂项目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1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1 、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区(县招拍办向房地、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民防、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建设要求,并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办。
各项管理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2 、环评审批。
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前,项目单位凭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3 、项目核准。
项目单位在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阁、夺理审批等文件。
核准后,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4 、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 、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 , 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包括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指导和质量控制的职能。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廉洁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架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理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监理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出具相应的监理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二、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一)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加盖竣工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④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⑥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2)土地核验申请材料目录①《建设项目项目土地核验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③建设单位(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④《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⑥出让合同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有约定的,还应报送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3、消防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5)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查询
上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查询让我们来理解何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存档的行为。
这一做法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行业监管效率。
如何进行上海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查询呢?以下是具体的步骤:一、登录平台您需要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或相关电子服务平台。
这些平台通常提供在线服务,方便用户随时随地进行查询。
二、选择服务项在网站首页,找到“办事服务”或“网上办事大厅”等相关链接,点击进入,寻找“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查询”选项。
三、输入信息依据提示输入必要的查询信息,如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关键信息。
准确无误地填写信息是查询成功的前提。
四、提交查询核对所填信息无误后,点击“查询”按钮提交请求。
系统将会根据您提供的数据检索备案信息。
五、查看结果查询结果通常会在提交请求后的短时间内显示出来。
您可以查看详细的备案信息,包括备案状态、合同主要内容、备案日期等重要数据。
六、打印备案证明如果需要,您还可以根据平台提供的选项打印出备案证明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确保查询的顺利进行,建议您在进行查询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由于网络或系统的原因,查询过程可能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这时您可以选择稍后再试,或者直接联系客服寻求帮助。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极为重视,因此,通过合同备案查询不仅能帮助企业和个人规避法律风险,还能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上述的查询步骤,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高效地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查询,确保您的工程项目合规合法,顺利推进。
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上海市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信息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备案依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主体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
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
三、备案流程1. 登录网站: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如下截图左上角所示。
2. 选择网上政府大厅:在网站首页选择网上政府大厅下面的【建设管理】。
3. 选择窗口:在建设管理页面选择窗口左侧的【项目】,再选择【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4. 阅读办事指南:在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页面,可以阅读【办事指南】,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避免走错程序。
5. 办理数字证书:在开始操作流程前,必须先到指定部门办理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类型有两种:个人证书和单位证书。
6. 填写合同信息:根据网站提示,填写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
7. 提交合同备案:在填写完合同信息后,按照网站提示进行提交,等待审核。
8. 审核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对提交的合同备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合同备案完成。
四、备案材料上海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1. 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所采购建材的合格证明、质量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4. 所采购建材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
5. 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资质证明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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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0356-3—2018/0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2017-××-××发布 2017-××-××实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备案(进场交易)。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进场交易)。
代码:0356-3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3、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二)备案内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三)备案对象建设单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
五、备案条件(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备案的条件:依法合规,资料完整,无异议投诉。
2.不予备案的条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资料不完整,有异议投诉处理。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1.准予备案的条件: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已完成。
2.不予备案的条件:存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未完成。
六、备案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
七、备案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备案材料目录1.新办(一)申请期限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受理期限当场受理(三)办理期限五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无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复核澄清及定标权2.确定投标人筛选条件3.确定资格预审结果(合格制)(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2.及时办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十二、备案接收(一)接收方式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各自管理范围接受备案。
2、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二)接收时间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15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五:上午9:00-11:15(法定节假日除外)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
十三、咨询途径(一)现场咨询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各自管理范围接受现场咨询。
(二)电话咨询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三)网上咨询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照各自告知网址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一)现场投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按各自管理范围接受现场投诉。
(二)信函投诉、电话投诉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三)网上投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十五、办理方式(一)招标登记1、办理条件:(1)已完成项目报建,并且报建告知单中发包方式为监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2)勘察、设计已发包且相应合同已完成信息报送(无需办理勘察、设计的,无此项内容);(3)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4)招标代理合同已完成信息报送(具备规定条件自行招标的,无此项内容)。
2、网上自行报送材料:(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风险承诺书(其他工程);(2)监理招标标段划分说明;(3)监理招标所需的总平面图及技术资料。
3、办理要求:(1)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网上自行报送,以PDF格式完成上传。
(二)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公告发布1、办理条件:(1)招标登记已完成。
2、网上自行报送材料:(1)监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
3、办理要求:(1)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网上自行报送,以PDF格式完成上传。
(2)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要素(如评标办法等)完备后,方可上传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般包括: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②投标人须知;③发包人要求;④评标标准与办法;⑤合同条款与格式;⑥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⑦技术图纸与资料;⑧投标文件格式。
(3)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上传时一并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③投标截止时间;④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⑤投标人资格条件;⑥投标人筛选条件(如采用)。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投标人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①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②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③保障性住宅工程;④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8)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费用支付的相关内容,监理收费采用市场调节价。
(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0)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①以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作为主要评标内容;②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之一;③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项目评标办法须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内容。
(1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
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1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抽取要求: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随机抽取。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③专家抽取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远郊区为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1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进行随机抽查,对抽中的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招投标活动并责令整改。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办理条件:(1)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已完成,时间分别为3日;(2)已确定中标人;(3)不存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
2、提交备案材料:(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第3联原件;(3)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电子文件;(4)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3、备案要求:(1)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表或直接确定的专家名单表;②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书复印件;③评标报告;④评标打分汇总表;⑤专家个人打分表及评审意见;⑥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分析汇总表;⑦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⑧中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⑨中标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⑩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材料。
(3)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办、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或市住建委派出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过程中如发现违法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 2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目录一、招投标情况信息表二、投标人代表证明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单密封函》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备案表》四、招标人代表证明五、评标报告(原件)、评标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个人评分表或选票、评标标准和办法、否决投标决议六、初步分析汇总表七、异议及答复书面情况八、相关申请报告九、其他确需的资料十、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招标文件(补充资格预审文件)及附件十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十二、中标通知书常见错误示例1. 常见错误:招标人抬高投标人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正确做法:投标人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必须与工程规模等级相匹配。
2. 常见错误: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足20天。
正确做法: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不足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