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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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沪建交[2011] 497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㈡初步设计已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相关评审部门经济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加盖公章的设计概算可以作为参照依据;

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核准手续;

㈣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招标的基本要求。

㈠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㈢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监理任务大纲;

4、评标标准与办法;

5、合同条款与格式;

6、适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

7、技术图纸与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招标、监理费用依规支付、支持监理工作等内容。

财政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财政支付的职责。

鼓励使用国家或本市制定的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四、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㈠以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作为主要评标内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或特殊项目,应将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情况作为主要评审内容。

㈡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监理大纲、设施配备、监理服务承诺、监理人员资格(数量)、企业业绩、企业诚信等。

六、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明确监理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依法投标、监理费用依规收取、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数量、执行报告制度等。

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

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能一人参加评标。

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可按废标处理:

㈠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㈣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㈤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㈦有其他重大偏差的。

十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协议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十三、重新招标。

下列情况,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㈢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或否决的;

㈣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㈤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十四、监理服务费。

㈠招标文件中,监理服务费应符合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1.2;

㈡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招标人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应将施工监理服务费缴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㈢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招标人、中标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出示施工监理服务费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监理服务费发票原件;

㈣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由各级财政支出安排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

十五、监理人员。

㈠招标文件中应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理周期,并明确与之相匹配的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㈡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载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员配备情况;

㈢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保障性住宅监理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㈣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安质监部门出具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后,可以在规定的承接项目数量内承接新的监理项目;

㈤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的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中标候选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要求,应重新招标或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监理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并经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且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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