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油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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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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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2.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结构要求: 1)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首尖舱或防撞舱壁前的 舱禁止载油:
(a)燃油舱内不准装载压载水(1979.12.31以后交 船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b)如果燃油舱中装载压载水,压载水排放应符合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机舱舱底水的要求, 或排入接收设备; (c)首尖舱或防撞舱壁前的舱禁止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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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 :在2014年1月1日前交船的船舶是指该船: --在2011年1月1日前签订建造合同; --如无建造合同,在2012年1月1日前安 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在2014年1月1日前交船。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前交船的船舶,关于残油舱 具有通至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油水分离设备 的排放接头的现有布置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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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与发证
• 初次检验: 应包括对本附则所涉及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 全面检验,确保其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换证检验: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应确保其 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 年度检验: 应包括对本附则所涉及船舶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的 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本附则的相关规定(各方面均继续适于出海航 行而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 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 何变动)进行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要求。 • 中间检验: 应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系统完全符 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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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 位于双层底或边舱内距船外板小于最 小保护距离的燃油管道,应在燃油舱 内或紧邻燃油舱安装阀门或类似关闭 装臵,且此类关闭装臵应能在随时可 进入的围闭处所内进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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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与发证
船舶检验与发证(400总吨及以上的 非油船)(HSSC): 检验种类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 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初次/换证/或附加检验后,签发 IOP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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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c) 残油(油泥)舱内的残油(油泥)如何抽吸?
应设置能从残油(油泥)舱抽吸的专用泵(第12.2.1条); (d) 残油(油泥)舱排放管路与含油舱底水系统能否发生关系? 在残油舱管路与含油舱底水管路之间,除允许设有排至标 准排放接头的共用管路外,不允许有直接连接,其目的是 防止残油意外排放至舱底水系统! 残油(油泥)舱不应设置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 舱、舱顶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连接。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 底水储存柜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设置人工操作的自闭 阀和用于沉积水放泄操作的目视监测装置(或替代布置), 条件是该布置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第12.2.2条) 。 30
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 上船的设备。
另有:MEPC.205(62)“改进MEPC.60(33)决议的附加设备
的2011年型式认可试验标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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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MEPC.107(49)---“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 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与 MEPC.60(33)---“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 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的要求相比,有 哪些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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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 含油舱底水(Oily bilge water):指可能被由 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 进入机器处所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 水管系、舱顶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都被 来自百度文库为含油舱底水; • 含油舱底水储存柜(holding tank): 指在对含 油舱底水进行排放、过驳或处理作业前用以收集 含油舱底水的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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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二、结构方面要求 定义:
• 残油(油泥)( Oil residue (sludge) ):是指船 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例如由主、辅 机的燃、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来自滤油设备 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的液压 油、润滑油等; • 残油(油泥)舱( Oil residue (sludge) tank): 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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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12.2.1和12.2.2条是经MEPC.187(59)决 议修订的MARPOL附则 I 新增的。 注意:该新增条款不应追溯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前 交船的船舶* (经MEPC.1/Circ.753同意)。 如果该条款追溯,将导致部分船舶必须改造管路及布 置。
•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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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I生效时间
附则 附则I 附则II 附则III 附则IV 附则V 附则VI 生效时间 1983.10.02 1987.04.06 1992.07.01 2003.09.27 1988.12.31 20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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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油舱的保护(第12A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 且其燃油舱总容量为600m3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燃油舱保护要求: -双壳双底保护(包括双层底保护和边舱保护); -单个燃油舱容量不应超过2500m3 ;
不适用于燃油舱容量不大于30m3的小燃油舱,但 这种小燃油舱的总容量不应超过6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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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定义:
• 油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MARPOL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内的 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 本附则附录I(油类清单)中所列的物质;
• 油性混合物: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 燃油: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 任何油类。
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MEPC.205(62)---“改进MEPC.60(33) 决议的附加设备的2011年型式认可试验标 准导则 “干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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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MEPC.205(62)---“附加设备的型式认可试验标准导 则”用于: 对没有舱底水乳化油处理能力的MEPC.60(33)油 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 根据自愿原则,在现有MEPC.60(33)设备上加装一 个附加设备,使原设备得以改进、升级,升级后的设 备将具有对舱底水乳化油的处理能力,并且分解乳化 油的性能与MEPC.107(49)等效。 该标准导则是附加设备的型式认可试验要求,该试验 要求,类似于MEPC.107(49)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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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00 >GT的任何船舶: --可不要求设臵滤油设备,但应设臵足够容量的 舱底水储存舱,留存机器处所产生的全部油污 水, 排至接收设备; --如果需要排放,船舶必须配备“由主管机关进 行 设计认可的设备”,其他要求与400总吨及以 上 的船舶的排放要求一致。 20
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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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符合第14.6条的滤油设备与符合第 14.7条的滤油设备区别是什么?
符合第14.7条的滤油设备应设有自 动停止排放和报警装臵; 符合第14.6条的滤油设备则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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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2) 划定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 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 域、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和 南极区域。 其中,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的油类或油性 混合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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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MEPC.107(49)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试验液“C”,即油水乳化液,新制定了 对乳化混合液的试验程序; 2)增加了15ppm舱底水报警装臵的记录装臵的要 求,以记录日期、时间、报警状态和15ppm 舱 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该记录装臵应能显 示 或打印记录结果; 3)15ppm舱底水报警装臵的响应时间要求由以前 23 的不超过20秒减少到不超过5秒;

(a) 15ppm滤油设备(14.6条)( 400 ≤GT <10000 ); 或带有自动停排和报警装臵的15ppm滤油设备 (10000 ≤ GT; 400 ≤GT <10000,在其燃油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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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条)
中装压 载水,且压载水不留存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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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特殊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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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1. 残油(油泥)舱、含油舱底水储存柜、机舱 舱底水系统及管路布置要求:
(a) 储存在残油(油泥)舱中的残油如何处理 ? 应通过标准排放接头排至接收设备,或经管路排 至船上焚烧炉焚烧,或与渣油混合后作为燃油锅 炉燃料; (b) 残油(油泥)舱的出舷外管路有何规定? 除连至标准排放接头外,不能直接连通舷外 (1993.4.4以前安装的,可安装断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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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附加设备的安装要求: (a) 现有滤油设备额定容量应与附加设备额定 容量相匹配; (b) 附加设备应安装在现有滤油设备和船上用 于检查的排放水取样点之间; (c) 附加设备应设计为与现有设备一起自动运 转; (d) 如设有舱底水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为 MEPC.107(49)决议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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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滤油设备是否可以免除? 免除滤油设备有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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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2.滤油设备的免除: 1) 400 ≤GT的船舶,若仅在特殊区域内航行,可有 条件地免除滤油设备的设臵。这些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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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1) 操作性排放控制标准 --非油船的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 (2) 划定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注意其中的南极区 域); (3) 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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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1)操作性排放控制标准 --非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400总 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a)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b) 油污水经滤油设备(该设备应符 合 第14.6或14.7条的要求)处理; (c)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a) 船舶设有储存柜,其容积足够留存船上含油舱底水的总量 ,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b) 所有含油舱底水均留存船上,以便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c) 主管机关确认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装卸站设有足够的接收设 备; (d) 当需要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时,应在证书中签署 ,说明该船系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的航行; (e) 排放数量、时间和港口应记入《油类记录簿》 Part I 内。
(a) 滤 带有自动停排和报警装臵的15ppm 油设备(14.7条)(400 ≤GT ); 残油(油泥)舱 (400 ≤GT ); 标准排放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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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在什么情况下,滤油设备应符合第14.6条或 第14.7条的要求?
1)特殊区域内, 400 ≤GT的船舶,滤油设备应符合第14.7条的要 求; 2)特殊区域外, (a) 400≤GT <10000的船舶,滤油设备应符合第 14.6条的要求; (b) 400≤GT <10000的船舶, 如果在其燃油舱中装 压载水,且压载水不留存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的, 滤油设备应符合第14.7条的要求; (c) 10000 ≤ GT的船舶,滤油设备应符合第14.7条的 13 要
15ppm滤油设备迄今为止,共有3代产品 :
1) A.393(X)“油水分离设备和油份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
条件建议案”, 适用于1994年4月30日前建造的船舶;
2)
MEPC.60(33)“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
技术条件”,适用于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3) MEPC.107(49)“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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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3) 接收设备
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保证在其装 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排放残油的其他 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船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 混合物的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需要,而不 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本讲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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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一、设备方面要求
滤油设备、残油(油泥)舱、标准排放接头的配 要求: 1. 机舱舱底污油水排放配备要求如下: (A)在特殊区域外:
73/78防污公约之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I)
---非油船机器处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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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则I)
附则I生效时间 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设备与结构要求 营运检验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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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I生效时间
73/78防污公约包括六个附则,分别为:
• 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 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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