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渝人发[2000]13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事业单位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事业单位设立以下奖励:(一)嘉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对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嘉奖。
(二)记功: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对在特定领域或岗位上表现特别优秀,为事业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奖励的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优秀。
(二)在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事业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创新工作中取得重要突破,推动单位发展。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五)在突发事件中,勇敢担当,表现突出。
第六条奖励的实施:(一)单位领导层根据奖励条件,提出奖励建议。
(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三)奖励决定后,由单位公布奖励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奖励手续。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立以下罚则:(一)警告: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三)降级:对在工作中严重违反纪律,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
(四)撤职:对在工作中严重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
第八条罚则的条件:(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形象。
(四)在工作中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单位利益。
(五)在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第九条罚则的实施:(一)单位领导层根据罚则条件,提出处罚建议。
(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三)处罚决定后,由单位公布处罚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处罚手续。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渝府发〔2006〕133号
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一部分,其工作表现和成绩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激励和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同时也为了规范奖励的程序和标准,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等。
二、奖励条件。
(一)工作业绩突出,为单位做出显著贡献的;(二)在重大项目或事件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带动其他同事的;(四)在工作中发现并解决重大问题,为单位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三、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可以通过单位内部通报表扬的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表彰。
(二)奖金奖励,对于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拔,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通过晋升提拔的方式,提高其工作岗位和职级。
(四)荣誉称号,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个人”等。
四、奖励程序。
(一)提名推荐,任何单位成员均可提名推荐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二)评选程序,由单位内部设立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推荐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选。
(三)公示公布,评选结果将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奖励实施,对于评选出的获奖个人或团队,单位将根据奖励条件和方式进行奖励实施。
五、奖励监督。
奖励程序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建立奖励监督机制,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六、奖励效果评估。
对于奖励实施后的效果,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以便不断完善奖励制度,提高奖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总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励和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单位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奖惩办法对于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员工素质提升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奖惩办法的制定原则、奖惩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影响。
二、制定原则事业单位奖惩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奖惩措施要公平、公正,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各方意见,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
2. 科学合理:奖惩制度要有科学合理的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偏见进行决策。
3. 激励导向:奖励和惩罚要有明确的导向,旨在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4. 透明公开:奖惩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标准要对员工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规定,形成自我约束。
三、奖励措施事业单位的奖励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1. 工作表现奖励:对工作出色、质量高、效率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如表彰、奖金、晋升等。
2. 学术成果奖励:鼓励员工的学术研究和创新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奖励、专利申请奖励等。
3. 勤勉奖励:对连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员工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4. 岗位能力提升奖励:鼓励员工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自己的岗位能力,提供学习津贴等奖励。
四、惩罚措施事业单位的惩罚措施应包括以下方面:1. 违纪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2. 工作失误处罚:对因疏忽大意、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扣减奖金、责令赔偿等。
3. 严重失职处分:对严重失职、渎职、办事不力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停职检查、降职、清退等。
4.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停职检查、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五、奖惩措施的实施事业单位在实施奖惩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立即有效:奖惩要及时进行,及时宣布结果,确保奖惩具有及时、有效的震慑作用。
2. 量化标准:奖惩措施应有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决策,确保公正公平。
事业单位奖罚制度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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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目的:为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行为,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员工。
二、奖励制度
1. 奖励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表扬、奖金、晋升、荣誉证书等。
2. 奖励条件:员工在工作表现、创新贡献、团队协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 奖励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
管理层批准。
三、惩罚制度
1. 惩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
2. 惩罚条件:员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单位利益等。
3. 惩罚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惩罚建议,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
管理层批准。
四、奖罚标准
1. 明确奖罚标准:根据员工的具体行为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奖罚
标准。
2. 公平公正:奖罚标准应公平公正,不得因个人情感影响奖罚决定。
五、奖罚执行
1. 及时执行:奖罚决定一旦作出,应立即执行,不得拖延。
2. 记录备案:所有奖罚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备案,作为员工考核的依据。
六、申诉机制
1. 员工有权对奖罚决定提出异议。
2. 设立专门的申诉渠道,确保员工申诉得到及时处理。
七、制度修订
1.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定期修订。
2. 修订程序应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员工意见。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事业单位奖惩制度
事业单位奖惩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奖惩制度是管理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行为的一套规范,旨在通过奖励和惩罚来激励和约束事业单位员工,促进单位的发展和提高工作绩效。
事业单位奖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单位整体绩效,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奖励制度1.绩效奖励事业单位绩效奖励是根据员工岗位分工情况进行的奖励,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奖金发放额度。
绩效奖励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荣誉奖励荣誉奖励是针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如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颁发,荣誉奖励不仅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还可以树立榜样,促进员工之间的竞争和学习。
3.节日福利节日福利是对员工在节假日的鼓励和关爱,包括发放节日礼品、组织节日活动等,通过节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三、惩罚制度1.违纪处罚事业单位对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发奖金等处罚措施,严重的违纪行为还可以进行严重处理,包括降职、开除等。
2.经济处罚对于工作中损坏单位财产、浪费资源、违规收受礼金等行为,可以通过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惩罚,扣发相应工资、罚款等。
3.调离岗位对于一些工作不称职、不胜任的员工,可以通过调离岗位的方式进行惩罚,将其调整到适合的岗位,使其能够更好发挥作用。
四、制度执行事业单位奖惩制度的执行需要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对于奖励和处罚应该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应该严格按照制度执行,不能出现任性执法、不公平对待员工等情况。
五、结语事业单位奖惩制度是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行为的有效工具,通过奖励和惩罚来激励和约束员工,提高单位整体绩效,促进单位和员工共同发展。
仅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和科学的执行才能实现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
事业单位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聘用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奖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促进单位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荣誉证书;(三)表彰大会表彰;(四)晋升职务或职称;(五)优先推荐参加培训、进修。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一)发放奖金;(二)晋升工资;(三)发放福利;(四)提供带薪休假。
第七条以下情况可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维护单位利益,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五)在单位内部或对外树立良好形象的。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二)单位领导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三)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惩戒制度第九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聘等。
第十条以下情况可给予惩戒:(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形象和声誉的;(四)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五)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扰乱工作秩序的。
第十一条惩戒程序:(一)各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惩戒建议;(二)单位领导对惩戒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予以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一、考评要求1、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2、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岗位绩效考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请销假制度。
3、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争当好公仆,争创新业绩。
4、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规定和机关效能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因公出差,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日常考勤制度1、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每日按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下班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规定扣发本人和代签人当日的考勤奖。
2、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局综合股负责监管。
3、坚持佩卡亮牌上岗,中途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应向本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在回岗当天内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向综合股报告或由股室负责人及时转告。
4、分管领导组织综合股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对无故早退、旷工的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册,视情扣发考勤奖。
三、请销假制度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到岗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交接好日常工作。
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报局综合股备案方可给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证明为准。
请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以上程序审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奖惩办法一、考评要求1、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2、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岗位绩效考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请销假制度。
3、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争当好公仆,争创新业绩。
4、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规定和机关效能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因公出差,请假应及时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日常考勤制度1、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每日按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下班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规定扣发本人和代签人当日的考勤奖。
2、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局综合股负责监管。
3、坚持佩卡亮牌上岗,中途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应向本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在回岗当天内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去向。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事前必须向综合股报告或由股室负责人及时转告。
4、分管领导组织综合股人员定期或随机进行检查,对无故早退、旷工的人员按规定记录在册,视情扣发考勤奖。
三、请销假制度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无法正常到岗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交接好日常工作。
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报局综合股备案方可给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单位)负责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证明为准。
请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学习假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以上程序审批。
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
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成为评价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
2. 考核目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绩效,推动事业单位高效运行。
•激励和奖励优秀的公职人员,促进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的提升。
•发现并指导改进工作不足之处,提高事业单位整体工作水平。
3. 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工作业绩:对公职人员在岗位工作中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指标。
•创新能力:对公职人员的创新能力、提案质量等进行评估,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和方案。
•职业素养: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遵守、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职业操守不良的行为予以扣分。
•客观评价:鼓励公职人员接受多方面的客观评价,包括同事、下属和上级的评价,以提供全方位的绩效评估依据。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应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目标设定阶段:由单位领导和公职人员共同制定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确保目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考核执行阶段:按照设定的绩效指标和考核内容进行工作,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3.考核评估阶段:通过定期考核评估和面谈,对公职人员绩效进行评价,提供积极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4.绩效结果汇总阶段:将评价结果汇总,并向公职人员进行通报,包括表扬先进和提出改进意见。
5.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可以激励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激励公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荣誉表彰:对在绩效考核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荣誉表彰,如推荐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
惩罚措施主要针对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公职人员,包括:•扣减绩效工资。
•进行警告或记过等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办法
3.开展自评和互评:各部门根据考核方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自评和互评,提交相关材料;
4.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核、自评互评及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5.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六、奖惩措施
1.奖励:
(1)通报表扬;
(2)颁发荣誉证书;
(3)物质奖励;
(4)职务职级晋升;
(5)培训学习机会。
2.惩处:
(1)通报批评;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降低职务职级;
(4)组织处理;
(5)纪律处分。
七、考核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2.考核过程中要严肃纪律,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二十二、考核与人事管理的衔接
1.考核与招聘:将考核结果作为招聘环节的重要参考,选拔适合单位发展需要的人才;
2.考核与晋升: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向上;
3.考核与培训: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工作人员能力;
4.考核与退出机制: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退出机制。
4.严肃处理:对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十四、考核指标体系
1.制定考核指标: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具体、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2.指标权重分配:合理分配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动态调整: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动态调整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1.工作总结: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组织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梳理成效与不足;
事业单位内部奖惩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单位事业的不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旨在明确奖惩标准,规范奖惩程序,提高奖惩执行效率,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的奖惩事宜均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殊处理。
第四条奖惩管理制度应当与员工的业绩考核相结合,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科学设置奖项与处罚措施。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
第六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八条本单位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业绩表现,设立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奖励项目。
第九条奖励对象应当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为单位和部门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第十条奖励方式可以是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来源于单位经济收入,经过财务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
第十三条奖励评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由单位领导组织成员对获奖对象进行评定,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并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具体的奖励标准和方式,单位应当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惩罚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设立迟到早退、旷工、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定等惩罚项目。
第十六条惩罚对象应当有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单位和部门造成一定损害。
第十七条惩罚方式可以是提醒警告、罚款、降低岗位职级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事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提高管理效能,奖惩制度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奖惩办法,旨在为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提供一种准则,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并提高整体工作效果。
一、奖励制度1. 成绩奖励事业单位的奖励制度应该根据个人或团队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进行评估。
评估的标准可以包括工作完成质量、工作效率以及对组织的贡献等方面。
在确定奖励对象后,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
2. 奖励创新事业单位中注重创新的精神对于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奖励制度应该鼓励员工提出新的创意、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以促进事业单位的创新和发展。
3. 个人发展奖励事业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和资源,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培训课程、学习新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个人发展奖励的评估。
二、处罚制度1. 违纪处分当事业单位的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准则时,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分。
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开除等。
处罚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及时记录到个人档案中。
2. 效能不达标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是评估单位工作质量和绩效的重要指标。
如果员工的工作效能不达标,应该及时指出问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改进措施。
这可以通过警告、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等方式来实施。
3. 不诚信行为处理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员工应该具备诚信品质。
一旦发现员工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报工作、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就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惩实施1. 公平公正事业单位的奖惩实施应该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特定个人或团体。
决策过程应该透明,数据和证据应该充分,以确保奖励和处罚的公正性。
2. 及时有效奖惩制度的实施应该及时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员工对制度的产生怀疑和不满,进而影响整体工作氛围和改进效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3•【字号】渝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奖励表彰制度,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表彰的种类和范围(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1.市政府奖励表彰(1)对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命名为“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在市政府开展的综合性工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的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
实施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评选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市政府设立专项工作奖励,对奖励表彰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专项工作奖励办法。
凡设立专项奖后,该项工作不再进行其它评选表彰活动。
(4)凡与市政府共同开展奖励表彰的事项,先按市政府奖励表彰的规定办理后,再共同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管理规定和奖惩制度相对独立。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是保障事业单位内部秩序,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制度之一。
采取科学合理的奖惩措施,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奖励办法1. 奖金制度:事业单位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因素,设定相应的奖金激励机制。
优秀员工可以获得额外的奖金,以鼓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2. 晋升机制:设立明确的晋升途径和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晋升幅度和时间,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3. 荣誉称号:设立各类荣誉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等,通过评选和颁发这些荣誉称号,激励员工争创荣誉,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4. 其他奖励方式:除了以上提到的奖励形式外,事业单位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奖励方式,如发放节日礼品、提供培训机会等,从多个方面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二、惩罚办法1. 警告制度:对于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单位可先行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员工注意工作纪律,遵守规章制度。
2. 记过、记大过: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行为,可给予员工记过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直接影响员工的晋升及工资待遇。
3. 暂停职务:对于严重违纪、影响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员工,可暂时停止其职务,并进行相应处理。
4. 开除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纪的员工,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开除处分,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奖惩办法是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管理秩序的重要制度。
通过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希望各事业单位能够建立健全的奖惩办法,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共同推动事业单位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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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平合理、奖励得当;㈡奖励及时、注重实效;㈢奖励与惩戒相结合;㈣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㈠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㈡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㈢坚持惩处公平得当;㈣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㈤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㈨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㈤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㈨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㈤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㈨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
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
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