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导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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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导流工程

一、一般规定

(一)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下游围堰的设计、施工与维护;

2、基坑排水(包括初期排水、经常性排水);

3、习堰拆除;

4、施工期度汛,包括可能需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工;

5、施工期水位观测;

6、围堰施工所必须的专项试验;

7、施工区的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

(二)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

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及围堰拆除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4、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险工作。

(三)主要提交件

1、施工导流工程方案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方案设计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导流布置图;

(2)围堰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

(3)围堰填筑施工方案及措施;

(4)基坑排水措施及排水系统布置;

(5)围堰拆除设计报告;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围堰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围堰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体型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4、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汛期前28天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5、超标准洪水应急措施

承包人应在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四)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6、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一)导流控制标准

公社河沿线建筑物等级为4级,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17),相应导流建筑物级别为5级。本标段公社河施工水位为0.5m。

青静黄排水渠倒虹吸建筑物级别为3级,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17),相应导流建筑物级别均为5级,导流建筑物洪水重现期为5年,施工导流时段选择非汛期。根据水文资料,施工期间青静黄排水渠施工水位为0.8m,上游河道来水量为0.5m³/s。

(二)施工导流布置的复核

1、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进行复测和复勘。承包人根据其现场复测和复勘成果以及其自身施工的需要拟定施工导流布置,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方案均应经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拟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标准;

(2)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

(3)不降低围堰的设计标准。

三、导流建筑物施工

(一)导流围堰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的施工,围堰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二)围堰拆除

1、承包人应在主河床内的永久建筑物全部施工完成、主河床两岸河堤复建完成、施工基坑内清理干净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后进行拆除。

围堰拆除弃渣必须运至监理人认可的弃渣场,严禁向河床弃渣。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围堰,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四、施工排水

(一)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二)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三)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五、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一)安全度汛

1、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二)排冰凌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

六、质量检查和验收

围堰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七、计量和支付

(一)承包人完成本项目临时导流建筑物的设计、材料制备、施工、运行维护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导流及排水工程”项目总价进行支付。

(二)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导流及排水工程”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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