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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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宁政规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宁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8号2010年1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长的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其范围为果园、药材园和其他园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耕地占用税缴纳、征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未分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

红寺堡概况——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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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概况⽬录红寺堡区基本概况 (1)经济发展 (4)农业 (5)林业 (7)⽔利 (8)⼯业 (9)⼯业园区 (11)财政⾦融 (12)⼟地 (14)城市建设 (16)交通运输 (17)教育 (18)医疗卫⽣ (20)⼈⼝和计划⽣育 (22)⽂化体育 (23)旅游 (24)民政 (27)劳动和社会保障 (29)机构和⼈员编制 (30)基层组织政权建设 (31)民族宗教 (32)乡镇概况 (33)红寺堡区基本情况红寺堡是宁夏回族⾃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七”和⾃治区“双百”扶贫攻坚计划,为从根本上解决宁南⼭区贫困群众脱贫问题建设的⼤型⽔利枢纽⼯程—宁夏扶贫扬黄灌溉⼯程的主战场,也是全国最⼤的⽣态移民扶贫开发区。

1995年12⽉国务院批准⽴项宁夏扶贫扬黄灌溉⼯程,⼯程规划搬迁安置宁南⼭区贫困群众100万⼈、配套开发⽔浇地200万亩、投资30亿元、利⽤6年时间建设,简称“1236”⼯程。

1997年12⽉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宁夏扶贫扬黄灌溉⼀期⼯程,1999年1⽉正式开⼯建设。

2009年9⽉30⽇,经国务院批准,成⽴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府。

⽬前,已开发⽔浇地47万亩,搬迁安置宁夏南部⼭区海原、西吉、原州、隆德、彭阳、泾源、同⼼、中宁等⼋县区贫困群众近20万⼈,其中回族⼈⼝占总⼈⼝的57%。

⾏政区划总⾯积2767平⽅公⾥,现辖4个乡镇、53个⾏政村和2个城镇社区。

地理位置红寺堡地处宁夏中部⼲旱带的中⼼,地理坐标东经105°43'45"-106°42'50",北纬37°28'08"-37°37'23"。

北临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灵武市,南⾄同⼼县,东⾄盐池县,西北与中宁县接壤。

北距⾸府银川市127公⾥,南距固原市220公⾥。

西距兰州360公⾥。

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交通优势明显。

境内盐兴公路、福银⾼速、定武⾼速3条省道和黄同公路、滚新公路、恩红公路3条县道纵横交错,太中银铁路和滚红⾼速公路途径红寺堡城区。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调研安排的预通知》精神,现将我厅相关调研内容函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成立组织机构。

201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成立宁夏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管厅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专家为成员,担负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制(修)订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负责已颁布国土资源标准制(修)宣传、推广工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为推进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机构改革后,组建自然资源厅,依据“三定”方案,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职责,通过成立专职机构,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多项标准制定实施。

近年来,我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试行)》,制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规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数据分层、属性项定义及你类代码规定》《宁夏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共享库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补充技术规定》《宁夏富硒土壤标准》《宁夏富硒农产品标准(水稻、玉米、小麦及枸杞干果)》等20余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另有《宁夏1:2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定》《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准备送审,涵盖自然资源各领域,大幅推动了自然资源标准化普及,有力支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为了支持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拆迁,征地的问题。

作为一个江苏省人民,如果遇到征收土地的事情,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2017年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的内容了。

小编将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2、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江苏省有没有关于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江苏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
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
的公告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31次厅务会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公告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9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宁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2010年1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有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精神和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确保新时期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到位。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法定保护区内的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集体耕地,其补偿标准按本县(市、区)最高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要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切实做到同一区片、标准统一、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84号提案答复的函叶金委员:您与马俊、刘海燕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促进殡葬服务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殡葬服务是最基本的民政工作,为办好提案,自治区民政厅多次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进行沟通,共同把殡葬设施建设、节地生态、利民惠民等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中之重予以解决,更好的保障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一、基本情况全区共有殡葬服务机构71个(5个公益性公墓建设中)。

其中,殡仪馆27个(火化殡仪馆5个、非火化殡仪馆22个),公墓44个(公益性公墓19个、经营性公墓25个),骨灰堂2个,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园1个,能有效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2023年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殡葬用地纳入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提供了保障。

二、主要工作情况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服务转型升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一)多措并举,推进殡葬改革取得实效。

近年来,提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联合多部门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监管等一系列《通知》和《意见》,引导和规范殡葬行业良性发展。

三次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开展城乡(逝安园)项目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夏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彩票公益金支持县(区)建设公益性公墓,进一步完善和创制殡葬制度政策。

2023年以来,落实自治区张雨浦主席、刘军副主席关于殡葬领域价格监管的批示,督促各地联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业价格秩序专项治理,进一步打击殡葬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殡葬业价格秩序。

红寺堡生态移民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

红寺堡生态移民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

引言红寺堡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由2镇3乡65个行政村8个城镇社区组成,村民大多是由西海固搬迁而来,“西海固”曾被评为“最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

红寺堡是一个典型的生态移民社区,当地农民不仅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还要适应新的产业发展,这是一个漫长且需要付诸努力的过程。

虽然现在的红寺堡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经济水平较以往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对于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

还存在创新动力不足、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绿色发展体系有待建立健全、产业品牌不具竞争力、水资源紧缺、民生问题凸显等问题。

将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红寺堡的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以提高社区的经济综合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在现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而是要结合政治、生态、社会等其他领域综合考量、协调发展。

基于新发展理念,对高质量发展具体提出五个方面,分别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

通过对比红寺堡近四年来的纵向相关指标,运用熵权法测算各年水平测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助力红寺堡实现健康绿色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文献回顾(一)关于红寺堡经济及产业状况毛瑞昕(2021)指出,在2020年3月,红寺堡经历了多年的努力正式退出贫困县序列。

在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红寺堡大力开发旅游资源,鼓励农民发展民宿,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民宿旅游基地。

任志军(2019)认为,红寺堡坚持并践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理念,一直在加强经济型林带建设,使红寺堡不仅可以在拥有一道亮丽的景观路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支撑经济发展的保障。

加快红寺堡葡萄产业的产业链整合与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特色产业结构,实现红寺堡葡萄产业的“紫色梦想”。

(二)基于新发展理念以实现高质量发展孙红湘和张静(2018)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新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经济新常态。

宁夏红寺堡简介

宁夏红寺堡简介

宁夏红寺堡简介
红寺堡区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位于东经105°43'45"~106°42'50",北纬37°28'08"~37°37'23"之间,是承接宁夏东西南北的地理中心,北临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灵武市,南至同心县,东至盐池县,西北与中宁县接壤。

红寺堡区总面积2767平方千米,地势南高北低,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辖2镇、3乡、1街道,政府驻金水西街8号。

红寺堡区前身为红寺堡开发区,1998年开发建设,2009年设立市辖区。

红寺堡区累计开发耕地70余万亩,搬迁安置移民23.5万人,是全国最大的易地生态移民扬黄扶贫集中安置区。

红寺堡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地势南高北低,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是典型的农业大区。

红寺堡区也是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西海固地区移民的主要安置区之一。

以上是关于宁夏红寺堡的简介,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网站。

红寺堡的特产包括红寺堡葡萄酒、枸杞、黄花菜、小杂粮、食用醋等。

其中,红寺堡葡萄酒以其纯天然糖度、抗癌单宁成分等优点而著名;红寺堡枸杞则皮薄肉厚、品质优良;黄花菜和小杂粮也是红寺堡的特色产品。

此外,红寺堡还有泥塑、木雕、烙铁画等非遗产品以及各式各样的虎年文创产品。

红寺堡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这一特殊平台,将特产进行集中展示和销售,并计划将红寺堡区建设成为葡萄酒、枸杞、黄花菜等特色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助力乡村振兴。

此外,红寺堡区还通过电商平台和直播带货等方式,将特产推向全国市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网站。

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

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石政办通〔2023〕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要求,现将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次补偿标准未涉及的可按类型规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与合理补偿。

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1 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表2 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 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注: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重置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征地补偿综合地价城关区A片区最高,达到4895808元/公顷。

包括白银路街道;草场街街道;东岗街道;伏龙坪街道;皋兰路街道;高新开发区;拱星墩街道;广武门街道;火车站街道;嘉峪关路街道;焦家湾街道;靖远路街道;酒泉路街道;临夏路街道;铁路东村街道。

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必须按照流程进行,在征地方案被批准后,可以开始征地事宜。

在征地后,需要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各地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纪念堂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的相关信息。

▲2017年甘肃省政府颁布最新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省政府日前颁布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

新版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自即日起执行,2012年颁布的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以兰州市城关区为例,水浇地统一年产值为8.59万元每公顷,补偿标准为189.04万元每公顷;旱地统一年产值为6.87万元每公顷,补偿标准为151.23万元每公顷。

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方面,兰州市城关区各街道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地价高居全省榜首,为489.58万元每公顷;青白石街道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地价为400.56万元每公顷;火车站以东、南山路以南城市规划区内部分,焦家湾街道,火车站街道,五泉街道,东岗街道,伏龙坪街道村庄所在地地价为378.58万元每公顷。

马某1与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某1与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某1与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宁03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建萍贾玉宁马春燕【审理法官】马建萍贾玉宁马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红寺堡区粮食购销公司【当事人】马某1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红寺堡区粮食购销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某1【当事人-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红寺堡区粮食购销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杨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郭某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杨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郭某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某杨某郭某【代理律所】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粮食购销公司【被告】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马某1与原审第三人红寺堡粮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马某1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反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马某1与原审第三人红寺堡粮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上诉人马某1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和盐池县局部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和盐池县局部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和
盐池县局部行政区划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8
•【字号】宁政发[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和盐池县
局部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政发〔2010〕44号)
吴忠市、盐池县、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促进吴忠市红寺堡区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和盐池县的局部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盐池县惠安堡镇211高速公路-211国道以西地域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

其中惠安堡镇镇区部分以盐湖东南边沿划分,以保持惠安堡镇政府驻地的完整。

二、对调整后出现的承包土地、草原跨越界线的,双方要继续履行现有的土地承包、草原承包协议,保证调出地域的群众在原耕种土地和承包草原上正常生产。

吴忠市和红寺堡区要加大对调入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兑现惠民有关政策,促进调整区域稳定发展。

三、吴忠市及盐池县、红寺堡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区域行政区划调
整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勘界原则和要求,会同吴忠市、盐池县、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共同勘定。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20号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红自然资发〔2019〕352号)、《关于申请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宁远矿发〔2019〕0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函复如下:一、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9)12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线驮石矿区刘家沟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函》批准产能置换方案。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用地符合《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

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和选址。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拟占用土地面积8.814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3公顷,未利用地8.8113公顷,全部为国有土地。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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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
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10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
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2017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征地补偿标

2017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征地补偿标

2017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征地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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