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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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资料之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考点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至公司注销登记之日,为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时间。

也是公司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时间。

考点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在考试中主要考查公司的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是指公司超越章程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效力如何确定。

现在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只要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专营专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

这一点,已经为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所确认。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三: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出资、验资、设立登记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同。

设立阶段“公司”不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可以以“筹建处”、“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3)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设立完成,取得名称专用权和民事主体资格。

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为“同一体”关系,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公司继受,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股东)对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由公司自己承担。

考点四:出资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中,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既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4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故A、C项正确。

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故D项正确。

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故B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B.2.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故本题答案为C.3.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

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直接背诵版

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直接背诵版

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直接背诵版第一章竞争法一、《反垄断法》(核心为4个行为)【垄断行为】【调查机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为7个行为)【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山寨)诋毁商誉第二章消费法【退货义务】经营者的退货义务分三种情况处理:【公益诉讼】①对象: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群体的,个别的单独维权)②方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提供帮助或是直接起诉)。

③主体: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在省级消费者协会(环保公益诉讼:设区的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 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平台责任】①网络交易平台一般无须承担责任,第一责任人是商铺。

②可以商铺也可以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商铺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③平台与商铺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是直接连带,有前提条件)④入店审查:网络平台需要审查食品销售企业的许可证(是审查许可证,不是发给许可。

)【消法中的其他责任】①一般情况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因商品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连带责任)。

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索(可以追偿),言下之意消费者应先向参展商索赔。

③使用(借用、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使用人索赔也可以向执照持有人索赔。

此时无先后顺序。

【举证责任】①500元(3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商(依据食品安全法<特别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品服务本身有问题)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 倍或者损失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 的,为1000 元)②2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第四章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基本概念和特点1. 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法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具有特定的社会性、经济性、实用性和指导性等基本特点,体现了经济法的独特性和适用性。

二、经济法和企业组织法律关系1. 经济法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法是调整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组织、经营、竞争等方面的行为。

2. 经济法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企业法人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经济法既调整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程序。

三、企业的行为能力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的行为能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企业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实现其经济目标。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法律关系的形成依法律约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公司等,每种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 经济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有所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五、企业组织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组织活动的内容企业组织活动包括企业设立、变更、解散、合并等一系列组织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组织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行政机关、企业与其他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企业经营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企业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市场交易、合同订立和履行等过程。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七、企业竞争活动与经济法律关系1. 企业竞争活动的内容企业竞争活动包括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市场竞争等。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重点考点一:服务期违约金算法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一个考点,其中重点考察服务期的算法,许多同学对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掌握不准确,我们在此作详细阐述,希望大家一次掌握。

关键点1: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

这里的“专项培训”并不包括针对全体职工的一般性培训,必须是付费的专项培训(如出国进修等)。

关键点2:最高可约定多少违约金?违约金的额约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比如单位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关键点3:培训费在违约金中该如何分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10万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5年,则每年分摊培训费用2万,若劳动者已经服务三年,则还剩二年未完成,剩余二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2*2=4万。

则此时违约金不得超过4万元。

重点考点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一种是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反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种即是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后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竞业限制条款考察的重点为对用人单位的限制。

关键点1:竞业限制条款的涵义?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展相关活动。

关键点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简称“高管、高技”),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关键点3:竞业限制条款的时间限制与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的最长期限为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再负竞业限制义务。

关键点4:劳动者违约如何处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答疑编号2768040102]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选项A表述错误。错误一,已改为备案制。错误二,还可以是个人。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16条)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选项C正确)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5-1-87)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04
(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19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选项B表述错误。“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中的“均应”说法错误,应当是“部分”;选项C表述错误。依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办理许可。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企业:(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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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及组织结构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自动、相互、同一性
普遍性:在不同的领域,都要给予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

自动性:给予某一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将自动给予其他成员方。

相互性:互相给予。

同一性,给予某一国家某种优惠,给其他成员方的这种优惠的前提和标的是一样的。

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边境贸易、普惠制(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该原则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2.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国民或产品和本国国民或产品同等的待遇。

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约束性关税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例外(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
【例题·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1-42)。

经济法第四单元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四单元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四单元知识点总结一、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制经济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自然资源等。

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国家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决策权。

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和使用。

2.国家决策权:国有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必须依照国家的决策安排,没有国家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3.保护义务: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保护义务,对任何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的行为。

针对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非法集资行为:对于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集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2.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向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帮助或者者参与的:国家对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提供帮助或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3.其他非法集资行为:国家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处罚: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

2.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通过评估、监督和管理等手段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利用。

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标准: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资产的价值、财务情况、市场价值等。

财税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

财税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第四章 财税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税收征收管理法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个人所得税法4.企业所得税法5.车船税法6.审计法第一节 税法一、增值税法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二、营业税法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图表: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第十三章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存。

金钱担保:定金。

反担保: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保证第三人可以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都可以。

附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的债才有效,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也无效。

如果在主合同中写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不可以!!〔根据批复〕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涉外担保。

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独立无效的情况:国家机关和以公益目的的团体等不能担保的,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个人担保,股东会通过的可以。

用国有企业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当连带责任是过错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承当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三分之一。

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谁和谁定的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的。

保证合同效力:签定独立的保证合同。

保证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的签名。

写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当。

如果写证人就不承当了。

中间人介绍人居间人都不承当。

2、保证合同的内容: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

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当保证责任。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第四章民法典律制度(六)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根据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B.由C公司承担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第⼀章竞争法第⼀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的⽴法⽬的(三)反垄断机构我国反垄断法执⾏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

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作的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作需要,可以授权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作。

此外,⾏业协会应加强⾏业⾃律,引导本⾏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提⽰:区分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注意: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有三种形式: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是实施主体⼀般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的。

四是已经或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前些年部分家电⽣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卖⽅与买⽅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四)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四)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四)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扰乱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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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四)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扰乱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

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反垄断法》第10条则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为实现其职能,反垄断执法主体一般拥有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具体而言,则要掌握《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反垄断法》第45条所规定的中止调查和恢复调查制度,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2009年·单选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正确答案]B反垄断调查程序1.调查的启动。

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

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

首先,该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其次,鼓励和保障私人主体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同时,还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保密措施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当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

(2)询问有关人员。

询问有关人员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通过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方式,获取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

(4)查扣相关证据。

查扣相关证据指在行为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并具有销毁证据的危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赢利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

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处理不法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滥用权力。

垄断行为第一章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豁免规定。

反垄断法对以下垄断协议作了豁免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规制。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是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进入难度等多种因素。

《反垄断法》第19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后两种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应当注意,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及分类特征:(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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