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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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自我约束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根据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治法纪学习第一条各信用社、分社要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爱岗敬业的农村金融职工队伍。

学习的内容主要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论述、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等。

第二条以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学习园地。

全体员工都要结合自身岗位职责,以政治法纪、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工作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年初制订工作学习计划,上墙公布在学习园地内。

第三条各信用社、分社应建立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集体政治法纪业务学习以分社和信用社为单位进行;党组织生活会学习,以各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各单位政治法纪业务学习每月应不少于3次,全年保证36次;安全学习教育每月应达2次以上;各党支部每月至少开展1次党组织生活会学习,全年保证12次;个人学习每月不少于20小时,全年保证240小时。

集体学习要有记录,个人学习要有笔记。

学习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采取早晚班前或班后进行。

第四条信用社主任对辖内各单位、职工的学习情况每季度应检查一次;联社各部对包片信用社(含分社)学习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联社党委办每季度检查三个支部的学习和组织生活会情况,全年对所有支部普查1次。

各专业部每半年必须对包片信用社及相关专业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各信用社每半年必须对辖区内网点综合管理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第二章劳动纪律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建立职工考勤登记制度,专人负责、按天登记。

分社按月上报信用社,信用社按季度上报联社综合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

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

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

第四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行三项主要业务。

第五条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由我行组织开办的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

由总行按照“统一洽谈承接、统一项目标准、分级授权经营”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承接任何中间代理业务。

第七条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业务相关部门应积极合作,为各被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代理业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

第八条业务发展部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中间业务品种的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收费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保卫部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的管理,根据《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信用社(银行)监督管理职责意见》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省清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营运业务,是指省清算中心在保证正常清算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将全省信用社(银行)上存的资金和自身结余资金运用于同业存款、债券业务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三条省清算中心开展资金营运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以保证流动性为前提。

资金营运业务管理的前提是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省清算中心留有足够的头寸,确保资金调拨的需要;(二)以保证安全性为核心。

省清算中心将上存的同业存放资金应尽可能运用于期限较短、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同业存款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及高信用等级的其他债券等,保证营运资金的安全;(三)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省清算中心的营运资金应随行就市,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四)系统内优先的原则。

在同等市场利率、流动性和服务水平情况下,省清算中心优先将资金存放于系统内有需求的行、社。

第四条省清算中心定期对资金营运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和掌握资金市场变化情况。

第五条省清算中心在开展资金营运前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进行市场风险评估,负责对短期货币市场进行跟踪研究,对具体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价值和定价分析,保证资金的安全,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省清算中心针对不同营运业务建立完善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和化解内部操作风险。

第七条省清算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应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资金运营策略,对持有各项资产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匡算各项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要求,统筹考虑安全性及盈利能力,对各类资金帐户的安排及调度提出初步方案,编制营运资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资料,须由专人保管存档,以备检查。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用收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间业务费用管理,规范中间业务费用收支业务的操作流程及中间业务费用核算要求,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间业务费用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或向其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

第三条中间业务费用收支必须以办理业务或享用服务为前提,禁止无依据收取费用以及无根据列支费用的情况。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人民币中间业务费用的收取规定和核算要求。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五条中间业务费用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扣账、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柜台主动收取三种方式。

第六条系统自动扣账分为即时扣账和批量扣账两种。

即时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即时自动在其账户或收费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批量扣账是指客户在办理我行中间业务或享用我行中间业务服务后,由系统在批处理时,统一在账户上扣取相应的费用。

属系统自动扣账的费用包括短信通手续费、小额管理费、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经办各类业务扣收的费用等。

第七条总行统一清算收支是指我行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各类费用以及由总行统一收取的各类服务费由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清算垫付或暂收,再根据各支行应承担或收取的费用比例进行分割。

属总行统一收取的费用包括由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总行统一收取的各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其他业中间业务务手续费收入。

属总行统一支出的费用包括划拨给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上划省联社的农信银通存通兑手续费、银联分配的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以及支付给其他机构的其他手续费。

第八条柜台主动收取是指我行柜台人员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分为现金收取和转账收取两种形式。

属柜台主动收取的费用包括客户在我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咨询业务等业务后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下同)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是指利用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服务式银行业务系统,具有转账结算、网上支付、信息查询、客户理财等功能。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存贷款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内部转账、支付转账、自助缴费、汇兑业务、惠民卡贷款、理财业务等。

(三)网上支付:网上购物付款等。

(四)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挂失、登录用户密码修改等。

(五)个性化定制服务:界面排列、业务选择、信息选择、历史交易分析提示、问题回复、产品推荐、理财、预约服务等。

(六)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网上银行系统主要包括管理系统和客户交易系统。

(一)管理系统包括RA证书管理系统、网点客户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

RA证书管理系统是银行内部证书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内部各级机构的建立以及各级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网点客户系统是银行各注册网点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所使用的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以及客户证书的管理。

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银行内部网上支付各级机构的建立、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

内部管理系统是面向农村信用社内部用户开发的,旨在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报表等各方面支持的系统。

(二)客户交易系统包括个人网银系统和企业网银系统。

第六条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业务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结算等信息。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农村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类、基金托管、咨询顾问、其他中间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市农村商业银行与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省联社积极鼓励各行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拓展客户服务空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1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经营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风险自担、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范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

第八条省联社市场拓展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各行社的中间业务需求,协调、指导中间业务产品研发、推广和营销;制定中间业务相关制度;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

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的开发、测试和日常维护,保障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

信用社(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社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联社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

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社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社向客户发行的信合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

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社主要经营收入。

第五条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我社三项主营业务。

第六条开办中间业务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间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中间业务采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八条业务发展部是联社中间业务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制定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统一协调、指导我社中间业务品种开发、营销和管理;制定中间业务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正常运营后,各部门应积极合作,保障中间业务运营正常,渠道畅通第十条计算机中心、会计核算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监督等部门主要职责分别是:计算机中心负责保障中间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中间业务检查监督。

最新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各信用社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分支机构,是指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进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及经联社核准保留的信用联站,分支机构在信用社(联社)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

第三条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及联社的管理规定,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分支机构依法接受县联社和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以信用社管理为主(直属分社在外)。

信用社主任作为分支机构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贷款的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帐务、库款、财产等的有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人员分工、安排等劳动管理并报信用社或联社备案;“三收”任务的分解与完成到位;内控内管工作的督促与执行到位,确保员工、财产与资金安全。

第二章负责人管理第五条聘用条件:(1)年富力强,从事信用社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或经联社批准的专业人员;(2)学历在高中以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3)有一定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交际能力;(5)工作认真,积极上进,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第六条聘用程序:(1)由信用社推荐,联社人教部考察;(2)联社人教部按规定进行考察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联社党委审定;(3)联社党委审定聘用对象,人教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宣布试用;(3)试用3个月后确能胜任的由信用社主任聘用为分支机构主任(负责人),并由联社统一下发文予以确认。

第七条职责:(1)负责分支机构辖区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2)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帐务、库款、财产等的有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3)负责分支机构的人员分工、安排等劳动管理并报信用社或联社备案;(4)负责分支机构“三收”任务的分解与完成到位;(5)负责分支机构内控内管工作的督促与执行到位,确保分支机构的员工、财产与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二十 二条 商业银 行应加 强对 中间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第 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 新开办 中间业务 品种 ,应 由其 总行统一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 申请 ,经 中 国人 民银行分行 、营业 管理部 审查 同意 后 ,由其总行统一授权 其
和管理 ,并应依 据有关法律 、 法规和监 管规章 ,建立和实施 有 效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检查过程 中 ,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将 根据<金融违法行 为
处 罚办法》 、
《金融 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和
有关 法规进行处罚 , 对情节特别严 重的 ,将强 制停 办相关业
务 ,取消负直 接领导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
(一 )未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或予 以备案 擅 , 自开办 中间 业 务 ;
商业银 行 内部 授权 制度应 明确 商业银 行各 级分支 机构
开 展业 务 。 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开 办 中间业务 之前 ,应就开办业务 的
对 不 同 类 别 中 间 业 务 的 授 权 权 限 ,应 明确各级分 支机构可 以 从事 的中间业务 范围 。
品种及其属性 向中国人 民银 行 当地管辖行 报告 。
部控制 ,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新开办
第 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 应制定 中间业务 内部授权 制度

中间业务 ,应 由其 总行 统一 向中国人 民银 行总行 申请 ,经中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同意后 ,由其总行统一 授权其分支 机构

第-+4=条 银 行在业务 经营过程 中 ,存 在本暂行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以外 的其 他违法违规行 为 , 或者违反本暂 行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1.07.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

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

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

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围绕客户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系统前台柜员制是指我市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对公、信用卡、代理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综合业务后台为前台提供操作支持和技术支持服务,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

第三条各联社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前台柜员制组织形式包括综合柜员制和双人临柜柜员制。

人员较少、业务量较小的营业网点可采取双人临柜柜员制,设置记账柜员岗、复核柜员岗、业务主管岗;业务量较大、人员较充裕、内控管理较规范的营业网点可采取综合柜员制,设置综合柜员岗、业务主管岗,但必须符合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结算业务和票据交换提入提出等业务不实行综合柜员制,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第四条实施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三)设有专职事后监督岗位,能够实行全面、及时的事后监督;(四)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对柜员业务操作全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工作机具齐全;(五)操作人员均获得上岗证;(六)营业柜台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保卫要求。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浅析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展中间业务。

这条法令的颁布,为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开展中间业务。

本文从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的状况、原因、问题出发,研究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和风险控制状况。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状况;风险控制一、中间业务在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状与风险1.中间业务在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1)中间业务的定义中间业务是指金融业在资产、负债业务的基础上,不运用或少运用金融业的资产,以中间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代理、委托、担保,信息查询的业务。

它包括以下九大类业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中间业务;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保管保险箱等(2)高层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缺乏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中间业务除传统业务领域,如结算、代收代付业务之外,还有开立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一般票据业务和其他业务;而业务咨询、财务顾问、信息服务、信用评估、代客理财、担保业务等高层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在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3)各地区各自为政,效益低下各地区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规模还只是简单的停留在自身的归属地,没有向其他地区扩展业务的意向。

而且,每个地方的地方保护意识非常强烈,一个地方的金融业是不会允许其他地方金融业的业务伸展到自己的地盘上来的。

因此,虽然很多地方发展中间业务的想法和意识很强,但客观原因的干扰,也导致各个地方是各自为政,互不干扰,使得中间业务的凝聚力不强,竞争力不强,很难形成行业优势。

(4)缺乏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一个企业想要高速健康的发展,必须有人才的大力支持,同时必须进行严密的市场调查,找准定位,企业健康发展的目标才可以实现。

信用社(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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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信用社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社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第四条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应经联社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信用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积极开发中间业务种类,在开展各类代办、代收、代发、代缴、代理、代保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开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性业务,汇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货币利率互换、外汇及证券各种指数、远期利率协议、其他资产的期货与期权、组织银团贷款等。

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建议

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建议

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建议一、前言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间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非贷款、非存款的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卡业务、支付结算业务、财富管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等。

中间业务的发展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中间业务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盈利来源,对于提高机构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中间业务也是农村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客户需求与中间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村居民的财富增长和金融需求不断增加,对于中间业务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于中间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

因此,农信中间业务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农信中间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议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中间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路径,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需要建立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对于中间业务的战略规划、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等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2. 加强风险管理中间业务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

需要建立健全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确保中间业务的稳健运作。

3. 加强人才培养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需要加强对中间业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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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中间业务程序,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内控,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为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

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一)研究分析我省经济金融形势和国家法律法规变动对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的影响,从信用社业务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

(二)审议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新开办的中间业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协调对特殊企业和产品少收、免收手续费等事宜。

(四)审议省联社对相关业务部室、各县级联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方案。

(五)统一协调、指导、决定中间业务开发、营销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指导并参与重大中间业务项目的营销工作。

(七)审议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履行职责。

第六条省联社计划信贷部是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管理与协调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解释和工作指导;(二)负责对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不定期编发中间业务品种宣传手册;(三)负责编制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四)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和年度奖励方案的制定并根据具体业务特点分配至相关部门执行。

(六)负责收集各级信用社需要综合开发的新产品议案,组织对综合性中间业务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昆明、曲靖市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中间业务工作部署,并负责统计与稽核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中间业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目标,制定本级中间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辖内已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及时向省联社汇报,为正确拟定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三)负责辖内中间业务市场分析,向省联社提交中间业务新品种议案;(四)按照省联社的部署做好中间业务的宣传工作;(五)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授权与准入第九条信用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控措施;(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信用社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以法人联社(合作银行)为单位进行,对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开办的中间业务(目前须审批、备案的中间业务品种见附件1),应事前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回复后再报相应监管机构审批,经其同意后开展业务;须向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应在向监管机构备案或报告的同时向省联社事后报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省联社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由省联社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获批准后直接授权各法人联社(合作银行)操作。

第十二条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拟开办的新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前报备咨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二份):(一)开办咨询的正式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6、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7、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省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新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后报备时,应提交的材料与前款相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当收取手续费。

省联社应统一制定农信社中间业务的价格标准,县级联社应按照标准执行收费。

第十五条对合作对象为省级单位的全省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或由省联社和相关县级联社合作开办的项目,其收入由省联社按业务品种确定上收比例。

省联社设立中间业务收入专户管理,由合作方定期将全省业务量明细表及手续费划转至省联社,省联社按各县级联社业务量及确定的比例下拨手续费收入;对各县级联社开办的区域性中间业务收入,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管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每一项中间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

定期上报中间业务统计报表和书面情况反映,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及时排除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信用社应建立健全事后监督工作体系,对开展的各类中间业务分别确定监督内容,对具体操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防范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第六章稽核与罚则第二十条信用社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由稽核部门或人员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业务进行检查,对在中间业务工作中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按《处理办法》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XX省农村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品种适用报批标准(现行)一、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金融衍生业务;(二)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三)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四)代理证券业务;(五)代理保险业务。

二、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各类汇兑业务;(六)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七)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八)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九)委托贷款业务;(十)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十一)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十四)保管箱业务;三、适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二)代理资金清算;(三)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附件二)XX省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

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

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

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 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代理商业银行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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