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工作力度,处置嫌疑腐败行为,促进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嫌疑腐败行为,是指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及廉洁自律的规定,可能造成腐败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查处嫌疑腐败行为,增强全体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构建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查处嫌疑腐败行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员工行为。

(三)严肃执纪的原则。要像反对腐败行为一样反对嫌疑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恰当地予以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

第二章嫌疑腐败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

2、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3、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公开企业重大事项的;

4、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的;

5、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干部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的;

2、后备干部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

3、在干部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的;

4、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

5、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

6、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的;

7、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的;

8、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

9、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监督的;

3、利用职权指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方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方的;

4、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的;

5、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7、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8、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

9、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

10、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违规开设银行帐户或违规调拨资金的;

2、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

3、违规对外借款的;

4、未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5、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6、违规核销不良资产的;

7、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的;

8、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未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的;

2、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3、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4、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的;

5、未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的;

6、未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的;

7、未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的;

8、其他违反物资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

2、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的;

3、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的;

4、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的;

5、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的;

6、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l、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2、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3、强行向客户推销商品的;

4、擅自搭火通电或擅自停电的;

5、擅自改变电价、分类电量比例的;

6、擅自缓收或减免电费、电费违约金和业务费用的;

7、电费电量差错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

8、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未按程序和规定处理的;

9、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并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嫌疑腐败行为:

1、违反“三公”调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