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合集下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而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上货款支付的发展潮流,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正确运用它并规避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托收;风险;规避;防范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结算方式,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加之信用证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贸易双方更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对非信用证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托收概述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使用汇票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而跟单托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

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2.1.1拒付风险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如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

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

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

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

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DP付款的风险防范

DP付款的风险防范目录:一、案例回放二、D/P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四、D/P分类五、D/P法律关系六、D/P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七、面临纠纷时的处理一、案例回放案例1:申请人-中方,被申请人-外方付款条件:95%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托收,余款据卸重结算产生纠纷原因及目前状况:被申请人拒绝支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起仲裁并胜诉。

现申请人正拟向英国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面临不了解执行程序、执行难费用过高等问题。

案例2: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承兑放单。

虽经多方努力,但B公司仍以种种理由不付款。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

案例3:中国某公司对菲律宾一进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但该客户在菲银行有亲戚,没有付款就拿走了全套单证,中方银行与菲银行多次联络,直至6个月后才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中以D/P为付款条件,可能在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收款障碍。

对于这样一种国际通用的付款条件,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二、D/P利弊分析(一)D/P对买卖双方的利弊A.对卖方的有利点1、程序不复杂并且费用低2、相对控制单据B.对卖方的不利点1、卖方在出运货物时不能取得买方无条件付款的许诺2、买方并不保证付款或者立即付款3、卖方资金被占用4、在被迫处理货物时可能存在多种障碍C、对买方的有利点付款一般在货物到达后,有利于资金融通D.对买方的不利点1、不履行汇票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2、不付款,商业信誉受损3、T/T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三、D/P所涉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1.意思自治原则A、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B、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C、例:约定“适用法律为中国大陆相关法律”2.如无约定,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3、如果买卖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自动适用该公约。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同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国际贸易发展大大加快了国际结算方式变革步伐,而国际结算方式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加强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接下来,谈谈对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与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

一、国际贸易结算相关概述1.国际贸易结算概念国际结算,具体来说就是不同国家个人、企业或者政府之间,由于提供服务、买卖商品、调拨资金等工作都需要银行来办理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国际贸易结算,其实就是基于频繁发生的贷款工作基础之上,理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关系,以银行为中间单位,基于票据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单据,构建融资与结算高度统一的风险金结算体系。

2.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得到迅速发展,由此也产生了更多类型的贸易结算风险。

现阶段,我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划分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类型。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政治性风险、经济性风险、国家性风险、社会性风险等类型;从微观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分为汇率风险、单据风险、信用风险、结算系统安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型。

一般来说,从微观层面进行的分类比较符合实际发展需求,是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本文就是从微观分类角度来探究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对策相关问题的。

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和特点第一,票据结算方式及其特征。

票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支付凭证,一般来说,票据主要有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类。

汇票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票据,新形势下,国际间贸易往来频繁,且大部分结算方式都是以汇票为前提得以发展的,票据就是金钱,借助银行转让票据,有效清偿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

第二,信用证结算及其特征。

该种结算方式存在两大主体,即进口商、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结合进口商的具体需求,界定进口商的承诺,并开具能够保证按时付款的信用文书。

第三,托收结算及其特征。

浅议新形势下出口贸易托收风险识别与防范

浅议新形势下出口贸易托收风险识别与防范
激烈的… 口贸易 中 , 善用托收或与之相关的混合支付方式 , r争 埘
取 客 源 , 加 出 口无 疑 是 有 益 的 。 而 枉 多 年 的 外 贸 实 践 『 , 多 增 然 f许 I
大国列盟 , 它们 的经济景气 与否对于世界经济发展具有 重大影响。
而随着 信息 化 、 一体化继续加深加强 , 这种“ 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趋 势将愈 加明显。 如果说从前外贸 出口企业 由于 ¨ 口量小 , j 出口地 区 少, 对于此种风险产生后果认识不 足. 那么现存无论 如何不能对金
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经济危机的蔓延 已经对我 国外 贸出口产生
严重影响。 本文欲就我 国外 贸出 E面临着严峻挑战 的新形势下 , 1 如
() 4 资信 因素 。 如果政治 、 济和法律 等宏 观 素稳定 的活, 经 那
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 …口企业面临 的首要的直接 的风险。当前出 口市场竞争激烈 , 加之外 贸} 口经营权放 开 , J l 外贸企业为。 r争夺 客 源, 急于 出口 , 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 的调查 , 轻信对方 , 结果 导致 巨 大损失。 因此深入 了解 贸易伙伴经 营规模 、 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 险 的 能 力 对 于 f 口企 业 非 常 重 要 。 I { () 5 管理 素 。 由于决策不 当或管理 / 善 , f 1作环 节出现诸多 失误 , 同时又不具备 良好 的防范风险 的机制 , 缺乏应对出 口风险 的 经验 , 因此给企业经营带来威胁 和损失 。 诸如单证缮制 失误 , 包装 、
误 、 据欺诈等方面 的行为; 有国际的, 也有国内的; 有结算 的, 也有 非结算 的 ; 包括正 常 素 , 还有非正 常 【素 。 大 探讨托 收业务 中的风 1 险, 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 、 国际 、 结算以及正常因素引起的风险 , 同

DP远期托收的风险

DP远期托收的风险

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又无着的风险。
5、我公司现行保单条款中对银行放单造成的损失未明确是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该损失责任归属理解角度不同,争议较大,索赔纠纷也较多。新条款中明确银行放单是除外责任,将有利于今后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案情分析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保证要大一些。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进口商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通融。如果进口商信誉好的话,他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行提货。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不过,《URC522》又同时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
D/P远期托收的风险公司签订50多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向我公司投保信用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DP90天USD400000。A公司分9批出运货物,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仅在2000年11月收到2万多美元,其余货款USD492589买家至今逾期未付。2001年6月,A公司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CANARA BANK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

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

本帖最后由Elaine--Me 于2011-6-8 11:19 编辑内容好长,我估计没人能看完,只是自己留下备用,多学习学习,万一哪天能用到呢,嘿嘿请留下你的脚印吼吼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新人看看)D/P付款方式和FOB下控制风险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

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

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朴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

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

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

【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防范措施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Piao Li【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 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 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 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 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

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

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DOC8页)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DOC8页)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整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

(整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一、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1.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

其次,从票据角度来看,付款人既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可制约他。

既然承担了法律责任又不能取得物权单据,则有欠公允。

鉴于以上原因,在英国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 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 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

例如某出口商(S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批合同,向其出售T恤衫,付款条件为D/P 45 DAYS.S公司相继委托某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2 7笔,指明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45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共计USD1,556,702.67.托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中指示办理.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 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Tenor 45 dys sight ,委托书中印就sub ject to ICC 522 词句.A银行收到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45 DAYS) 的方式将大量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该20多张承兑汇票早以逾期,但承兑人一直未曾付款,使S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贸易欺诈风险防范措施
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对进口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选择有信誉的合作伙伴。
合同条款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模糊或歧义。
及时沟通
在交易过程中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任何潜在 的问题。
货物损失风险防范措施
投保货运保险
为货物购买货运保险,以降低因运输 途中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损失。
教训总结
03
出口商应加强对买方资信的调查,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款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以保障自身权益。
实际案例二:成功防范风险的出口商经验分享
案例概述
某出口商在采用DP托收方式时, 成功防范了风险,确保了货款的 顺利回收。
风险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交易前对买方进行了充 分调查,选择了信誉良好的买家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了货款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并严格按照合 同执行。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托收的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交单据,并签订托收 协议;银行将单据转交给进口商所在 地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单据提交 给进口商;进口商付款赎单。
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项下的特点与操作
流程
DP项下的特点
DP项下托收是指出口商在托收过程中 ,以单据作为收款保障,即出口商将 货运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并委托银 行代为收款。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 风险与防范措施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托收方式概述 • DP项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 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托收方式概述
托收的定义与流程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将单据转交 给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并委托其代 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论DPU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论DPU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货物贸易在经济全球化日渐成熟的时代背景下,从一国之领土范围逐渐走向世界。

从国内贸易向国际贸易的转变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亦伴随着风险与挑战。

国际货物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导致各种问题接踵而来。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当中的纠纷,1936年国际商会(I CC )首次编纂标准贸易术语。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物贸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为了应对这种趋势下复杂的贸易环境,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蜕变,时至今日已历经七次修改。

最近一次的修改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 ncot er m s )2020.I ncot er m s ○R2020将D A T 更名为D PU ,并根据从小到大的卖方责任顺序,将D PU 术语调整至D A P 之后。

本文主要针对I ncot er m s ○R2020贸易术语的改动进行细致探讨。

一、I ncot er m s ○R2020中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一)D PU 贸易术语前身(D A T )D A T 与D A P 两个国际贸易术语的首次提出是在I ncot er m s ○R2010。

D A T (D el i ver ed A tTer m i nal )即运输终端卸货规则,是指D A T 约定了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的责任。

D A P (del i ver ed atpl ace )即特定地点交货规则,是指卖方只需要将交易标的物运输至约定交易地点的责任。

两者相较而言,D A T 约定的责任内容要比D A P 约定的责任内容更加严格,其不仅增加了卖方的卸货责任,还延长了卖方的风险负担时间。

(二)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1.D PU 贸易术语的演变过程D A T 与D A P 都是I ncot er m s ○R2010中新加入的贸易术语,取代的是旧版中的D A F (边境交货)、D 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 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 D U (未完税交货)四个贸易术语。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D/P远期: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b/1 date et)是指进口商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一般适用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进出口双方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方式,在D/P~即期付款和D /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不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同时,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 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这也是一些出口商乐于选择D /P远期结算方式的原因。

与信用证相比,D/P远期对于进口商具有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有不受信用证软条款的限制、银行费用低、缓解买家资金压力扩大出口的特点。

作为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方式,这为出口商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口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方式成交的前提条件,而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一)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方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一篇: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被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使用了托收支付方式。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般要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但它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存在很高的风险。

本文对托收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账方式。

这就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主要原因。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托收风险来源与识别(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从一则案例分析对南美国家采用D/P托收出口商的风险与启示

从一则案例分析对南美国家采用D/P托收出口商的风险与启示

从一则案例分析对南美国家采用D/P托收出口商的风险与启示作者:高敬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第2期高敬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摘要:托收结算方式被各国贸易商广泛接受,是国际贸易中资金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

托收方式与电汇和信用证相比,在成本费用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均有独特优势,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重点分析在对南美国家采用D/P 托收时我国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出口商在与南美国家贸易往来中的利益。

关键词:D/P 托收;出口商风险;防范;启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资金结算的方式日趋多样化,但电汇、托收、信用证三大传统方式依然被国际广泛认可,仍是贸易资金结算的主要方式。

托收虽属商业信用,但比信用证简单、易操作,且形式多样,适用范围较广,有其明显优势,尤其D/P 托收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频率很高。

托收方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南美国家的规则和习惯做法与《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的个别条款存在差异,给我国出口商的顺利收汇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在对南美国家采用D/P 托收时我国出口商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5 年2 月份,我国杭州外贸A 公司与巴西B 公司签订了丝绸出口合同,以D/P60DAYS 托收方式结算,FOB 价格分两批次运输出口到巴西B 公司指定的巴西港口,商品出口价共计50 万美元。

A 公司于3 月25 日开始按B 公司的时间要求分两次发货,随后将发票、全套正本提单等单据交给我国甲银行办理托收。

4月6日巴西的代收行乙银行来电称单据已收妥,甲银行按乙银行发来确认电的时间推算,第一笔货款的付款日为6月5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

甲银行立即发电催收,乙银行称B 公司尚未指示其付款,到6 月10 日,乙银行来电告知B 公司已对汇票做出承兑,到期日为8 月9 日,而甲银行于到期日仍未收到货款,遂致电乙银行催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朴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

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

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

【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防范措施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Piao Li【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 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 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 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 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

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

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

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坏账率占出口总额的0.25%-0.5%,而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坏账率占出口额的5%。

这是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出现这种反差是为什么呢?下面笔者对此进行探讨。

(数据资源来自: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一、D/P的概念和程序托收方式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作为货款结算方式的主要是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在托收业务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托收收行收款的委托人(即卖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托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代收行以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即买方)。

托收行和代收行按照授权行使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各自的义务。

两个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没有为买方付款的义务,它们提供的只是银行的服务,对卖方货款能否收回以及何时收回,没有任何责任,除非银行超越代理权限行事。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称为“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采用D/P托收结算方式的程序是:1.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一并向进口商提示请求付款;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委托人),委托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3.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受出口地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交单提示;4.进口商(付款人)审单以后根据单据向进口地银行付款;5.进口地银行收到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付给托收行;6.出口地银行结汇关业务流程图如下:(图来自:韩淞、朱赛芳.<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是基于进口商的信誉程度,所以出口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常常是难以预测的。

一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最终货物到达进口国地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商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包装不良、品质不佳、数量短缺或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

(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而借故毁约、拒付。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3.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进口商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加强外汇管制而造成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等等;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有可能使进口手续受到影响;由政治变化带来的影响,诸如新政府的新经济政策、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等。

(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4.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在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

(观点摘自:张蓉.<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5.使用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的风险。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 B/L),即在提单的收贷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

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另外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

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发,出口方应当把记名提单视为形式提单,而非实质上物权提单,它应属不可流转的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仅限在买卖双方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适用。

6.货物不是以到岸价(CIF)计价的风险。

在D/P条件下,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最好以CIF价格条件签定贸易合同,因为CIF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他可利用索赔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货款赔偿。

如果他报价用了FOB(离岸价)或CFR(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此外,FOB贸易术语意味着买方负责订舱运输货物,控制运输全过程。

倘若不法进口商早就心存叵测他就会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承运人,后者此时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

这就会出现出口商提交的运输行提单仍在代收行,但货代公司已把货物交给了进口商这种丧失物权的风险。

(观点摘自:韩淞、朱赛芳.<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7.由于寄单的快递公司的失误,或银行的不规范操作或随便放单行为,也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风险。

这些现象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常存在。

(自己的观点)8.代收行的错误选择代收行把握着的是否放单给进口商的关口。

在D/P项下,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可以把单据交给进口商。

若代收行擅自把单据给进口商,虽然理论上他应该承担责任,但他会就本国的一些惯例解释,则此时出口商将钱货两空。

(自己的观点)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在欧美国家却运作得很好,其坏帐率不足0.5%。

这说明只要作好防范措施,托收风险是能被控制到最低线的。

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等。

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在和一个实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一定要倍加小心,因为各个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不尽相同。

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后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保证。

(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三)掌握好交单条件出口商应注意交条单条件的确定#如果可能的话,尽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如果一定要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应对期限加以限制,付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同。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视为承兑交单方式。

因此,出口商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跟单托收时,应注意合理使用。

(观点摘自:徐伟川.<浅谈国际结算跟单托收方式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四)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慎选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会经常碰到这样的进口商,他们同意D/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

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