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外包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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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资产催收外包委托代理合同
要点
甲方(委托方、银行)委托乙方(受托方、服务方)对甲方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欠款进行催收,并按催收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并约定了代理费用的调整等相关权利义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资产催收外包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信用卡业务项下的逾期透支资产催收委托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信用卡透支的持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收透支金额及利息。本协议所称之持卡人系与甲方签订有关信用卡使用协议之人士,担保人系为该持卡人提供担保之人士。
1.2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几项催收方式:
1.2.1 电话催收;
1.2.2 普通信函催收;
1.2.3 律师函催收;
1.2.4 上门催收;
1.2.5 其它合法且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催收方式。
1.3 本协议委托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如出现以下特别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同意:
1.3.1 持卡人申请减免利息、以物抵债等;
1.3.2 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法院调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
1.3.3 其他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1.4 追收周期一般为3月(不包含诉讼时间),从甲方向乙方移交催收资料的当天起算。对于特殊的透支卡户,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催收周期时间。
1.5 甲、乙双方应安排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对口支持,并应保持密切的联系。
1.6 乙方代表甲方对持卡人、担保人发出之文件均须经甲方事先确认。
第2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负责定期向乙方提供需催收的信用卡逾期透支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联系人(如有)的清单及基本信息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住宅地址、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和前期催收的记录材料,并进行统计造册,注明本息合计金额由乙方签收确认。
2.2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开展本项工作所需的授权文件,以及应乙方要求提供其他合理的配合工作。
2.3 甲方按乙方催回透支本息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用。
2.4 甲方应及时提供催收户的账户信息,协助乙方查阅和了解催收到帐情况,并且应及时向乙方反馈关于被催收持卡人、担保人的最新信息及处理意见。
2.5 甲方应指定专人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协助提供催收工作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确认乙方的工作及回收,记录双方信息往来及结算情况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2.6 在甲方认定乙方不能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或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等有损于甲方权益的行为,或出现较多客户投诉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2.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资料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对经办此项业务的人员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包括现场及非现场等检查手段)检查及评估。
2.8 根据对乙方的工作业绩考核,安排相应数量的业务;对于安排给乙方的业务量,如乙方无法在追收周期内完成追收的,甲方有权收回追收资料并委托其他合作机构进行追收。
2.9 对于单个信用卡委托催收卡户,自交接之日起,乙方在7日之内未进行任何催收动作,或在』卫日之内未收回任何款项的(不包含诉讼时间),甲方有权将该笔信用卡催收撤出合作协议另作处理。连续三包未按要求催收则取消协议。
第3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在全面完成代理工作、实现预期代理目标的情形下,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支付代理费用。
3.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其收集、完善有关持卡人、担保人、联系人的信息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
3.3 乙方应为本项工作配备合格的、足够的经办人员,并按照甲方信用卡操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操作规程、重要注意事项。应在公司内部制定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密措施,如要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储存客户信息的电脑外部接口均予拆除、对客户资料信息库访问的权限设定等。
3.4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发生法人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5 乙方必须保证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及不道德的方式催收,同时在催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若在催收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因乙方催收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就损失款项向乙方追偿。
3.6 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催收清单的一个追收周期内完成对清单上所列透支客户的催收,并承诺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一个追收周期为三个月。对于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信用卡帐户除进行电话及信函催收外,必须要提供上门催收服务(客户的联系地址在甲方本地)。对超过三个月(从甲方向乙方移交催收资料的当天起算)仍无还款意向的透支户,乙方应停止对其催收(甲方同意继续催收除外),并将该户的所有资料退还甲方。乙方在上门催收中,应做好电话及上门催收记录,并要求被催收持卡人或其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3.7 乙方必须加强对追回透支款项的管理。乙方催收人员在催收时,应要求被催收入将透支款本息存入透支信用卡中,不得代收现金和挪用,也不得要求被催收人将透支本息付至乙方或乙方催收人员指定的账户。
3.8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透支卡户全部作尽职追收,并按一户一档建立催收档案,书面记录所采用的具体催收方式和催收过程,并将催收相关资料(如催收过程中的记录、录音资料、信函存根、签收回执等)移交甲方备存。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交回所有客户纸质档案材料、销毁电子资料,并承担协议终止后的保密责任。
3.9 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应将所委托催收的逾期信用卡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向甲
方反馈,一旦发现有确切证据表明持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发生突变,或者持卡人有恶意拒付银行卡欠款、逃匿债务等行为,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
3.10 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交当月催收情况及催收成效报告,分析不良成因,归纳总结出形成不良的透支卡户特征。
3.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事宜转委托给第三方。(十二)在催收过程中,如确认透支户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原因为乙方过去推荐发卡时提供的资料失实,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透支户的透支款项及甲方向责任方追偿而产生的调查处理、公安处理、司法诉讼等追帐费用足额支付给甲方。
第4条特别义务
委托催收方式中包含法务诉讼(乙方为律师事务所)的,乙方还需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4.1 乙方律师应当对催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及时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2 乙方律师应积极主动的按照甲方提出的时间,做好对案件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料整理工作和法律文书代理工作,并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进行资产保全。
4.3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案件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