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2(000)011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J],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3.谈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4.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取得生产许可证——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5.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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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08•【文号】国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审查规定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列入现场抽查的企业名单通知审查部,审查部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参照产品实施细则完成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2个月内,对列入现场抽查名单的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并通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上述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第十条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获证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日期.对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应认真整改,并持接受处罚证明材料按前款规定程序,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重新组织年审.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或者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的获证企业,按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第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于每年12月公告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200 年度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以打印;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5.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6.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7.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8.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产品标准情况一览表企业生产场点变化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申证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名称,用圆括弧注明申证单元;如食品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旋转炉2单元附表2XX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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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
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
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做出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市州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其情况做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七条对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见附件6),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向上级提交撤回、撤消、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四章年审抽查第十八条年审抽查是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九条年审抽查由省质监局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统一安排下达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市(州)质监局根据抽查计划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召集2-3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一个企业不得超过一天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审抽查应当依据该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变化与否(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名称变化与否(包括住所、生产地址名称)、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与否(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否以及产品包装物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安全标志(QS)准确与否等。
年审抽查中发现产品涉嫌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市(州)年审抽查工作应进行检查指导。
市(州)质监局组织的核查组进行年审抽查工作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
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情况(见附件7)。
第五章强制检验第二十三条强制检验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检、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含专项监督抽查)视为强制检验。
第二十五条市(州)质监局应当对辖区内获证产品强制检验制定抽检计划,上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对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或提出建议;当年11月底前要将强制检验情况分析、总结材料和强制检验汇总表(见附件8)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巡回检查第二十七条巡回检查(以下简称巡查)是质监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检查。
巡查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领导,市(州)质监局负责,县级质监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巡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安全标志(QS)情况;二、原辅材料进货、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三、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或工艺、质量控制情况;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检验记录和报告情况;五、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应作好现场记录(见附件9)。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三十条省质监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地区或重点产品组织两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组织回访第三十一条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主要针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年审抽查、强检、巡查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和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回访中发现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拒绝接受整顿,问题比较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罚,并视情节逐级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回访结果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和填报《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巡查、回访不合格的企业应当下达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0)。
第八章信息报送第三十四条县级质监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获证企业常态监管信息。
市州质监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证后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分类记录并及时整理入档和归口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局在常态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质监局将运用互联网及时公告获证企业信息。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在证后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
对证后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质监部门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常态监管职责,坚持把严格监管与全心全意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促进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