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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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

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

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

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

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

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

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

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

平台()系统电子档案和“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

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

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

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

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

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

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

证后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

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

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

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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