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2(000)011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J],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3.谈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4.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取得生产许可证——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时限 [J], 张纯义
5.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08•【文号】国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审查规定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列入现场抽查的企业名单通知审查部,审查部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参照产品实施细则完成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2个月内,对列入现场抽查名单的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并通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上述规定完成抽查工作.第十条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获证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日期.对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应认真整改,并持接受处罚证明材料按前款规定程序,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重新组织年审.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或者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的获证企业,按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第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于每年12月公告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200 年度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以打印;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5.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6.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7.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8.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产品标准情况一览表企业生产场点变化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申证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名称,用圆括弧注明申证单元;如食品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旋转炉2单元附表2XX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汇总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第三条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第五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第六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建立企业许可档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将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许可审批各个环节的业务信息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数据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第七条审查部和各省级许可证审查部门建立企业审查计划档案,内容包括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计划审查时间、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第八条各审查组织单位建立企业实地核查档案,内容包括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抽样单、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第九条检验机构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等,检验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第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国家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不予许可原因等.第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和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获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批准时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包括获证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情况等.第十三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要建立国家发证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及单元、获证时间、许可证编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第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的档案,包括公众留言和人民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留言和人民信访答复情况、人民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等.第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导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数据库,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审查部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验、人员、办公条件等.第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检验机构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历、人员、办公条件、检验设备等.第三章许可证信息传递第十八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十九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附件1,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二十条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本辖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就本年度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并建立各省证后监管档案.第二十一条审查部在实施审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核查计划见附件2,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在实施审查前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核查计划和审查组成员信息.第二十二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部汇总的,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向审查部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各产品审查部在实地核查后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检验后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报送产品检验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查不合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第二十五条审查组织单位在生产许可审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见附件3.第四章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获证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等.第二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获证企业许可证被注销5日内更新国家注销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注销企业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注销企业名单.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企业名单.注销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获证日期、注销原因等.第二十九条各省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情况、以及企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并作为后续监管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核查人员资质被批准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注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名单.第三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审查部和检验机构最新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人员、审查部、检验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数据库;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应根据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的机构、人员等数据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原有数据库,并在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最新信息.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保密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受理申请的公共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第三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要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第三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许可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第三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在销毁本规定规范档案前,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附件3: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不予行政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不予许可日期”填写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日期;2.“备注”栏中注明“发证”或“换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变更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2.“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产品名称:编号:编制:审批:年月日审查组织机构盖章附件3: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六条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川市监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局),省质检院、省危化所:《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四章检查结果处置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核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川市监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83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要求,省局决定将省级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下放至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取证;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换证;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增项;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变更;5.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补发;6.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注销;7.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取证;8.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换证;9.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增项;10.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变更;1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补发;12.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注销。
(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发证;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延续;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补领;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许可范围变更;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名称变更;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四、问题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企业 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 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延续申请。
注:根据149号令第35条及本办法,许可证期满6 个月内,再申请延续,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承担 后果。
许可法第50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 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是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作了专章规定, 并赋予了上述机构、人员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但 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 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 是其他组织。为减少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风险, 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现行规章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 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 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 完善,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使规 章更加完整。
2011年8月,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根据各省局反馈意见,形成修订草案 第二稿,并对一些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 成草案送审稿。
2012年2月至5月,第二次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对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作进一步完善。
三是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如对申请主体的要求、委托 加工备案等规定,不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
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
(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
第十二条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
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市(州)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有2-3名持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时间为1天。
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问题,做出处理,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将核查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三)准予生产许可证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四)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五)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在获证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九)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做出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市州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其情况做出年审复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七条对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发出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见附件6),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并向上级提交撤回、撤消、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四章年审抽查第十八条年审抽查是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九条年审抽查由省质监局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统一安排下达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市(州)质监局根据抽查计划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召集2-3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核查组深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一个企业不得超过一天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审抽查应当依据该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变化与否(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名称变化与否(包括住所、生产地址名称)、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与否(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否以及产品包装物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安全标志(QS)准确与否等。
年审抽查中发现产品涉嫌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市(州)年审抽查工作应进行检查指导。
市(州)质监局组织的核查组进行年审抽查工作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
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情况(见附件7)。
第五章强制检验第二十三条强制检验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检、省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含专项监督抽查)视为强制检验。
第二十五条市(州)质监局应当对辖区内获证产品强制检验制定抽检计划,上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州)质监局对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或提出建议;当年11月底前要将强制检验情况分析、总结材料和强制检验汇总表(见附件8)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六章巡回检查第二十七条巡回检查(以下简称巡查)是质监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检查。
巡查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领导,市(州)质监局负责,县级质监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巡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安全标志(QS)情况;二、原辅材料进货、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三、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或工艺、质量控制情况;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检验记录和报告情况;五、计量器具、检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应作好现场记录(见附件9)。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
第三十条省质监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地区或重点产品组织两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组织回访第三十一条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主要针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年审抽查、强检、巡查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和企业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回访中发现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拒绝接受整顿,问题比较严重的,应依法严肃处罚,并视情节逐级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回访结果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和填报《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验报告》;巡查、回访不合格的企业应当下达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0)。
第八章信息报送第三十四条县级质监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获证企业常态监管信息。
市州质监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证后监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分类记录并及时整理入档和归口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局在常态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质监局将运用互联网及时公告获证企业信息。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在证后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
对证后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质监部门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常态监管职责,坚持把严格监管与全心全意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促进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