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
我没有住进去,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我没有住进去,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我没有住进去,凭什么要交物业费'?《民法典》规定一律这样空置房物业费"我都没有住过人,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效劳,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可能无数有房子的人都有过这种疑问。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物业工作人员也会答复得很明确:不住人也一样要交物业费,这是规定。
对于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么对于空置的房子到底该不该交纳物业费呢?物业公司收取空置房的物业费到底合不合理呢?一、空置房业主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不公正其实在我看来,应当收取物业费,假如对空置房不收取物业费,对于真正的刚需住户十分不公正。
要知道,物业公司对一个小区物业的收费规范也是按照小区住户数量来核算的。
惟独全部业主都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才有足够的资金去修理管理好小区。
二、空置房业主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会造成两种结果1、物业公司没有资金去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小区环境和根底配套设施会日益变差;2、为了保证维护和管理好小区,以及争取足够的利润,只能提高现有住户的物业费规范。
这两种结果对于真正居住的业主来说都十分不公正,一种是导致居住环境变差,一种是大大提高了真正居住的业主的居住本钱。
三、空置房业主同样享受了物业管理效劳那么,假如对空置房正常收取物业费,那么对于空置房业主不就是不公正吗?其实并不是,就算房子空置着,物业公司也向来在为这些空置房做着效劳,比如小区绿化环境和根底配套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房子本身的看护等等。
四、空置房业主不交或少交物业费,降低了炒房客持有房产的本钱对于空置房业主,除了少数真正的因为工作缘由或者其他缘由没有居住之外,其实大局部的空置房的业主都是炒房客。
假如空置房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的话,那么就是在降低炒房客持有房产本钱,不仅对于小区其他业主不公正,还助长了炒房客炒房,对于刚需购房者也是不公正的事情。
五、空置房到底该不该交物业费?该交多少?这个问题最终有了明确答案民法典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该根据商定向物业效劳人支付物业费。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未被居住或使用的房屋所需缴纳的费用,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屋所有者向业主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其涉及到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公平性。
针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以确保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区管理的有序进行。
首先,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空置时间越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就应该越高。
因为长时间的空置会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社区管理的成本,也可能给社区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长时间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提高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激励业主尽快将房屋投入使用或出租。
其次,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情况。
不同地区的房屋市场情况存在着差异,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大于求的情况,而另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房屋供小于求的情况。
因此,在确定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市场情况,避免因为收取过高的物业费而导致业主的负担过重,也避免因为收取过低的物业费而导致房屋资源的浪费。
另外,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应该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
一些业主可能会将房屋作为度假居所或者是季节性的住所,这种情况下,房屋并非长期空置,因此不应该按照长期空置的标准来收取物业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确实是季节性或者是短期空置的房屋,可以适当减免或者是延迟收取物业费。
最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该是透明公开的。
业主应该清楚地了解到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且有权利监督和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屋所有者应该向业主提供清晰的收费标准,并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这样可以确保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公平合理的,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

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买了房子但没有房产证,算业主吗?楼下的居民把住宅房改成了门面房,我该怎么办?小区公共部分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出租或出售给个人吗……这些涉及物业权益的难点问题,如今有了解决之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涉及物业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今年10月1日起,这两部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
昨日,笔者专门采访了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立志和淮海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玉萍。
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市民赵先生最近有点烦,因为一些原因,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
可物业公司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进而“剥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
那么,赵先生到底是不是业主呢?对此,曹立志律师说,以前对于业主一直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持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的都为业主。
此次的司法解释专门对业主的身份给出了认定标准。
曹立志说,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张玉萍同时提醒,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
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车位使用权归属要先看规划市民祁先生以每年1600元的价格,向小区开发商租赁了一个紧挨自家楼下的露天停车位。
可使用时,却让祁先生烦恼不断。
如果他回来晚了,他租的车位经常会被别的业主“占领”。
祁先生上前理论,停车的业主却说露天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那么,这个车位到底应归谁使用呢?曹立志说,《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新买的房子不住也要交物业费吗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页眉可删)新买的房子不住也要交物业费吗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子没住要交物业管理费吗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物业费按什么面积收费住户在第一次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通常会有一种感觉,物业管理核定的计费面积远远大于自己房屋的使用面积。
那么,物业管理的计费面积是以什么面积为标准呢?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的计费面积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
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暂时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最后以房屋测量部门实测的面积并写入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当前,在一些城市,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中的面积纠纷,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来销售住宅,即通过提高单价、总房款不变,消费者明明白白买房,所买面积更加清楚明了。
这样的住宅,物业管理计费面积就是以销售时规定的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为准。
物业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2009]8号 2009年10月1日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建[2009]274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 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 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予以处罚。【监督】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空置房屋物业费标准

空置房屋物业费标准空置房屋物业费是指房主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但仍需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空置房屋物业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确定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物业费标准要高于二线或者三线城市。
因为一线城市的房价和租金水平较高,相应的物业管理成本也会更高。
而在二线或者三线城市,物业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因此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也会相应减少。
其次,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房屋的面积和类型。
一般来说,房屋面积越大,物业管理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而且,高档小区的物业费标准会高于普通小区,因为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更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此外,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还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来确定。
如果房主长期不居住,但是房屋被出租给他人使用,那么物业费的标准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来承担。
因为实际使用者会享受到物业管理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最后,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房主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
有些房主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房屋长期空置,但是他们可能并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来承担高额的物业费用。
因此,物业管理方在确定空置房屋物业费标准时,也应当考虑到房主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综上所述,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确定标准时,需要考虑到房屋所在地、面积和类型、使用情况以及房主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确定出合理、公平的空置房屋物业费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房主和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解释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解释各位业主:什么是空置房:一般现实中把以下3类都习惯性的称为空置房,一类是开发公司未售出的房屋,自交房日开始计收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交纳;一类是购买或安置房分配后,未办理交房手续的房屋,这应该由购买人或安置户自交房日开始计收物业费,在业主来入住或转让房产时结算;一类是购买后或安置分配后,已经办理入住手续,但是后来一直未装修或未入住的房屋,操作中也把这类房屋称为空置房(严格意义上,这已经不算空置房)。
以上3类,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依据,均应该全部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管理是针对公共区域的整体服务,不会因为有空房屋而减少投入。
虽然空置房的业主没有住进小区,但物业公司各项服务工作并未停滞,同样要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设备等。
只要你买了房或安置分了房就要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哪怕你不住也要产生费用,也不会因为你不住费用会减少。
“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会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整体服务水平,不管业主有没有入住,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等,不可能因部分业主没入住而停下来,物业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是一样的,因此空置房物业费需全额缴纳。
”公共能源消耗哪怕你不住也是要产生费用的。
你不住在这里,物业照样会到你门前去搞卫生,而不是你不住就不去打扫。
路灯、电梯、绿化、消防等公用水电费是由物业垫付的,这个也不会因为你不住而使小区不使用公用电。
作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宗旨是通过正规(规范)、扎实、有效的管理服务行为,为小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这一点也正是小区业主的共同期待。
因此,物业公司和各位业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美化小区居住环境,提升物业品质。
物业管理费是支撑物业公司正常经营、运转的基础,空置房物业费的少交或者不交都将制约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作为我们豪之运物业在进驻小区期间,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开展小区管理服务工作,并在这期间为公共设施设备的增设、改造等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小区的面貌得以根本性的改观,但是如果公司的运作资金无法得以有效的补充,今后的物业服务将举步维艰,物业公司作为一种商业运作行为,也会出现无以为继的现象,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没入住物业费怎么交

没⼊住物业费怎么交不知道⼤家有没有遇见这样⼀个问题,就是⾃⼰虽然说买了房⼦,但是⼀家⼈都没有在这个⼩区住,这种情况物业费应当会如何进⾏缴纳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住物业费怎么交⼀,业主⽀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义务,提供的服务是⼀种公共性服务,⼀个⼩区不会因为某⼀个⼈或⼏个⼈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常管理⼯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减少⼯作量和费⽤⽀出。
三,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付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因此⽆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从办理⼊住⼿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四,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居住⽽未享受服务)或者⽆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持。
五,《物权法》第⼋⼗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合法权益的⾏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为⼈停⽌侵害、赔偿损失。
六,针对这种情况,各地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的,则交20%的物业费。
组成部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出构成⼀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员的⼯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常运⾏、维护费⽤;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费⽤;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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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解读《物权法》:房子没住也要交物管费
买了房子但没有房产证,算业主吗?楼下的居民把住宅房改成了门面房,我该怎么办?小区公共部分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出租或出售给个人吗……这些涉及物业权益的难点问题,如今有了解决之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涉及物业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今年10月1日起,这两部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
昨日,笔者专门采访了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立志和淮海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玉萍。
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
市民赵先生最近有点烦,因为一些原因,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
可物业公司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进而“剥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
那么,赵先生到底是不是业主呢?
对此,曹立志律师说,以前对于业主一直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持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的都为业主。
此次的司法解释专门对业主的身份给出了认定标准。
曹立志说,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张玉萍同时提醒,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并非业主,而是物业使用人。
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共有车位的使用权,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缴纳物管费的义务。
车位使用权归属要先看规划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市民祁先生以每年1600元的价格,向小区开发商租赁了一个紧挨自家楼下的露天停车位。
可使用时,却让祁先生烦恼不断。
如果他回来晚了,他租的车位经常会被别的业主“占领”。
祁先生上前理论,停车的业主却说露天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那么,这个车位到底应归谁使用呢?
曹立志说,《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说法,此次的司法解释又明确阐述为:建设单位要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对业主的共有车位,司法解释中明确阐述为: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而对于这部分业主共有的车位,小区开发商是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的。
张玉萍也指出,像祁先生这样案例,他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小区规划相关指标及图纸,以确定其租赁的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车位。
如果查实该车位为在规划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则开发商无权对外出租。
祁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住改商”一票即可否决
某小区一业主将自己的一楼车库租给一家公司作车间用。
整日发出的噪声让住在二楼的刘某夫妇不堪其扰。
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找到相关管理部门希望能够帮助解决。
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去,工人就停止工作,工作人员一走,工人又接着干,大大增加了查处难度。
至今,刘某夫妇还在忍受着楼下传来的噪声。
那么,对于这种“住改商”,刘某夫妇该怎么办?
对此,张玉萍说,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违背了原本的规划内容,破坏了既有秩序,容易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带来不便和影响。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实际中,不少“住改商”只是征得了大部分的近邻的同意。
即使有业主不同意,也只能是通过环保、城管等管理部门去处理解决。
此次的司法解释就严格规定了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即“本栋建筑物内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的其他业主”,这就意味着,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据此,刘某夫妇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而不论其是否已产生噪音。
曹立志律师也指出,对于一些在本栋建筑物之外、建筑区划之内的业主,如果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只要业主可以找到有力证据证明,也可认定为有厉害关系的业主。
房子没住也得交物管费
市民王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交付后,他一直没有入住。
当物管找到他收取物业管理费时,王先生予以拒绝,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所以不应缴纳物管费。
那么,王先生到底应不应该缴纳物管费呢?
张玉萍说,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抗辩事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就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当缴纳物管费。
曹立志同时提醒市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编辑:王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