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机 关 既有 司法权 , 又有监 督权 。 并不等 于 检察 官既掌 控 司法权 权的主要职能之下派生 了司法审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为其服务 。 这 ( ) 察机 关不再是 曾经的 “ 一 检 刀把 子” 检察机 关从 设立 目的来 看是维 护国家法 制统一 , 民民主专 人
履行 职责 的要 受到 检察机 关 的督促 。 种督 促 , 世俗 生活 中最 这 在 检 察 侦查权 是法 律监 督权 的保 障与 延伸 。再 回到 “ 碎碎念 ” 常见 的表 现为 两种 形式 , 种是 长舌 妇 的碎 碎 念 , 一 另一 种就 是奴 与“ 长鞭 ” 的问题 , 察机关 的侦 查权是 对违反法 律 的国家工 作行 检 隶主 的长 鞭 。 在我们 脱 离世俗 的法 律监 督工 作中 , 碎碎 念变 成 了
一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 00 10 .522 1)81 .4 3 监所检 察 部 门查办监 管机 关 的数量 多 。 正是 因为我 国在 立法上 ,
检察机 关对 于监 管与 执行 程序 介入 少 , 乏监 督基 础的 原因 。 缺 由
、
检 察机 关权 能在 法 , 扬 鞭” 是“ 的过 程 。 个过 程所 体现 的 国家强制 力 这
《 检察 建议书 》 纠正违法 通知书 》而长 鞭则 是 自侦 部 门对 掌控 就是侦 查权 。 长舌 妇” 奴 隶主 ” 与《 , “ 与“ 角色 与监 督模式 迥然 不 同, 这 国家权 力 的人 立案 、 侦查 并行 使相 关强制 措施 的权 力 。 检察 机关 就让我们 必然 想到这 两种权 力应 当进行 分工 , 因而应将 “ 长舌 妇” 的监 督最 终表 现为 国家 刑事 追 究, 强调检 察机 关 的 国家强 制力 性 。 而检察 机关 组织 构成 中就 要包含 这种 国家强制 力 的载体 。 因 ( ) 察机 关 的司 .I与监 督 性 二 检 法} 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概述
二、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司法警察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
➢国民党统治时期,司法警察是为协助检察官侦办刑事案件而 设置的特殊警种,其人员分为专职与兼职两种。
广义
狭义
指所有介入司法程序的警察
指在司法机关执行特定 司法任务的警察
应知应会
(一)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有自己特有 的组织建制和职位序列。
(二)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警察。
(三)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司法 任务的人民警察。
(四)司法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2、保障审判、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 责,用自己直接、具体的工作,维护审判、检 察秩序,保障审判、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课后活动:组织“警察之歌” 歌咏比赛活动
训练要求:以区队为歌咏比赛单位,歌咏比赛的形 式为集体合唱,每队演唱两首歌曲:《人民警察之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四、司法警察的地位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法 警局-法警总队-法警支队-法警大队。《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分别 对各级法警组织的主要责任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司 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监督辅助人员及刑事执法人员。
暨南大学出版社 单元一 司法警察业务概述
项目一 司法警察概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韩恔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
法院司法警察考核复习题库及答案---整理者:郭信主一、单项选择:下列每题表述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选出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2010B2011 C2012D20132.A3.A法官B4.A法官B5.A6.7.A警官证8.AC9.AC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上级人民法院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16日由()颁布。
A国务院办公厅B公安部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208B558 C368D6171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维持法庭秩序。
A司法警察B书记员C人民陪审员D保安1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执行。
A法官B司法警察C人民陪审员D书记员14.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C《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D《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15.A5名B216.A17.A18.A5人B219.AX20.A审判长21.审笔录。
A看守所22.A曾被开除公职的公民B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C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工作人员D外国人23.人民警察按照规定所使用的武器,是指()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A警棍B催泪弹C高压水枪D手枪24.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使用武器。
A抢劫枪支弹药B放火C破坏军事重要设施D犯罪嫌疑人是儿童25.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旁听。
A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B精神病人C醉酒的人D与案件无关的成年公民26.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
A侧后方B侧前方C后方D前方27.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与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与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与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人民法院将对##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与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与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 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与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与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与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 警务受领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 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与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与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新时期法警配合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时期法警配合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林加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准军事化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的职责。
随着法律专业化,系统化,体系化进程的加速,法院审执分离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但执行难问题却一直困扰法院,甚至个别法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执行亟待国家强制力即司法警察的介入保障。
但法警配合执行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外界对法警工作的认识程度不足,法警配合执行工作的性质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配合执行工作的开展。
所以,通过完善和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明确法警配合执行中的权力属性,提高法警配合执行工作的法律效力,同时,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做前提条件,能够促进法警配合执行工作迈向新台阶,以期破解执行难的议题。
关键词:法警;执行工作;配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院的权威性越来越被民众认可。
法警作为法院的一部分,担负着保障法院案件审理和配合法院案件执行的工作。
法院的审执职能更成为法律权威性、法院司法公正的象征。
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分支,有权力和能力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实现配合强制执行。
但是,社会情况的复杂的,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执行工作非常难做。
如何走出执行难的困局,就要依靠法警的执法能力。
法警配合执行工作要积极的和执行法官通力合作,齐力解决遇到的问题,采用强制力手段,保证判决结果的实现。
一、对法警在配合执行工作中地位确定法院对案件判决之后,案件本身并没有完全结束,接下来的判决结果生效后,整个案件才真正的完成。
因此,判决结果的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庭外延展,同样属于法院的工作范围。
法警的执行力是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是法警的职能所在。
法警要运用执行能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审判部门的权威性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等制度的规定,法官享有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在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中有主导作用。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088法治时空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下属分支的部门,这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判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承担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具体审判保证任务。
对于整个审判项目而言,审判工作的主导角色为法官,审判工作“辅助”角色是司法警察。
正是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职权时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庭审秩序维护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看管、值庭和安全保卫。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1.1条的规定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需要坚决维持审判执行秩序,需要杜绝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对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需要提前预防、制止和处置。
司法裁决执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裁决执行权指的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和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措施、实施强制性措施。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规定、(五)和(六)中有说明,强制执行的过程,对于有需要进行被执行人身份、强制性措施,例如罚款和拘留、调查、调查、临时扣押、冻结、扣押、释放、死刑、死刑、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配合实施。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实施讯问、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拘留、罚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第2款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法(1)和(3)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向证人被指控的儿童监护人,证人的证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以及另一起诉讼的参与者授权的权限,资格和能力以及强制性证人手令的执行。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篇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第一条请示报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法院司法警察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条工作交接(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条保密(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强制的活动。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范围内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和约束的行为。
与刑事执法不同,行政执法注重行政管理,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点: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目的在于行政损害的防范和消除、实施过程存在合法性要求、主体为具备行政执法权限的机关等。
二、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为警察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首要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他们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执法检查和监督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负责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他们依法对场所、物品、证据等展开检查,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3. 侦查与取证在行政执法中,司法警察承担着侦查和取证的任务。
他们通过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提供依据。
4. 协助执法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他们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任务。
三、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权限1. 进入检查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他们可以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进入涉案场所开展工作。
2. 监督执法权司法警察具有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
他们可以督促和检查其他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3. 强制执行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可以扣押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阻止。
4. 侦查权和取证权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有权进行侦查和取证。
他们可以调查案件的相关情况,采集和保护证据,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结合新《条例》论司法警察队伍职责转型
结合新《条例》论司法警察队伍职责转型作者:陈四庆丁国庆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虽然各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现了编队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改善工作机制的方式方法,但是仍有不少单位在执法办案中仍存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警做他用,职责不清等现象。
这种状况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职权的正确行使。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
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活动准则等总体要求进了明确,促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得以转型,依法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效地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
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
《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
的。
( 一) 法警 法定 职责 界 定存 在 一定 的误 区 现阶 段我 国的法警 地位 、 作用在 法律 规定或 司法 实践 中非 常
院 内部 依法 执行 特 定司 法任 务 的人 民警察 。法 院 司法警 察 的任 不 明确 。各 级法 院没 有真 正认 识 到司 法警 察是 法 院队伍 建设 中
一
武装 强制 为特 点 , 这是 不能 替代 的 。
三、 现 阶 段法 警工作 存在 的 问题
・
切现 行律 例按 照交涉 情 形 , 参 酌各 国法 律 , 悉心考 订 ” 。 这 是我
我 国的法警 真正 发挥 自己职 能的时 间并不算 太 长, 在法警 队
国近 代 意义 上最 早 出现 的法警 。1 9 0 7 年 清政 府制 定 《 法 院编制 伍 的管理体 制 、 职 能权 限 、 警 力编制 、 警务装 备等方 面 尚处于发展
务 是通 过行使 职权 , 预 防、 制止 和 惩治妨 碍审 判活动 的违 法 犯罪 不可 缺少 的重要 性 。法警 的重 要性 只 有真 正需 要 司法警 察冲 锋
行 为, 维护 审判秩 序 , 保障 审判 工 作的顺利 进行 。 ” 人 民法 院《 组织 陷 阵的时候 , 才 能引起 相关领 导和部 门的重视 , 但 往往 是暂 时的 。
于 北洋 政府 增订 , 持续 使用 直到 新 民族主 义革 命 时期 。 由于 当 时 定 了法警 的独 立性 、 特 定性 , 导 致在 实践 中既有 将法 警 作为协助
社会 的特 殊性 , 其 动荡 不安 的局面 导致检 察机 关和司 法警察 并没 办案 力量 的,也有 将 法警 作为 类似 保 安人 员和 打杂 人员 来使用 有 发挥 履行 其 自身 的真 实 意义 。 二、 当代 法警 的定 义及 其特 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2012]77号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使命。
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是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
根据《“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服务执法办案,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建警。
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使司法警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坚持服务大局。
注重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从严治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的部规,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编号121)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编号121)1.[单选题]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之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A)贾某,13岁,动手打了10岁的邱某,致使邱某受轻微伤B)陈某,精神病人,将邻居价值两万元的茶几弄坏C)詹某,系公安局副局长纪某的堂弟,吸食少量毒品D)区某,将火车站的小型广告牌进行了破坏,主动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________制度。
A)审核B)备案C)注册D)记录答案:A解析:《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3.[单选题]下列关于贷款诈骗罪,说法正确的是()。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4.[单选题]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 )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A)3B)5C)7D)10答案:A解析:5.[单选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A)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B)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相对人同意C)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相对人同意D)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答案:D6.[单选题]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 )定罪处罚。
A)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B)妨害传染病防治罪C)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D)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答案:B解析:7.[单选题]下列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是( )。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单位犯罪的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C解析:8.[单选题]公安机关对某娱乐场所实施检查,发现黄某利用赌博游戏机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对赌博游戏机实施扣押。
法警职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浅谈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
通过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警察法院新条例暂行条例训练大纲作者简介:叶孝亮,乐清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
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
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
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司法警察条例
司法警察条例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
下文是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司法警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论执行员执行主体地位的回归
论执行员执行主体地位的回归作者:吕泽冰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执行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主体,但司法和学理却对这一根本定位有所误读,导致执行改革中各地试点对执行员在执行团队中地位的轻视。
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从理论层面来对执行员的身份进行澄清,并最终回归执行主体的应然立法定位。
【关键词】执行主体;执行员;执行改革执行体制改革意在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两大问题,其中后者主要通过执行分权来实现。
所谓执行分权,乃针对传统执行体制中的执行集权而言,具体操作是将执行权按照权力性质进行解构,并权力进行重新分配,从而改变以往诸权皆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局面。
如果以作为执行主体的执行员的角度看待以上改革,则可以清晰看到一个权力不断从执行员剥离的过程,即“裁判权+裁量权+具体实施权”到“裁量权+具体实施权”以至于再到“具体实施权”。
但可虑者是,执行改革所要求的分权是何种程度上的分权?换句话说,执行员的角色最终应如何定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学理研究中的执行员角色定位的考察,来回归执行员的应有定位。
一、单纯的实施者——执行员角色的现状就执行团队中员额法官和执行员二者的关系来看,几乎所有的改革试点都是将员额法官定位于执行团队的核心——即指挥者,将执行员仅仅作为在法官命令下负责具体执行的实施者。
以成都试点为例,司法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在员额法官指挥下从事具体执行实施及辅助性工作。
可以看出,成都试点符合笔者所谓“员额法官——指挥者、执行员——实施者”的定位。
[1]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试点对员额法官与执行员的定位导致了执行员与其他执行人员的角色混同现象。
[2]比如,部分地区的警务化改革中出现了执行员司法警察化,或司法警察执行员化的情况。
上述成都试点就明确将司法警察视为执行员,并称之为“司法执行员”。
再比如,上海试点改革中较早开始推行警务化改革,将执行实施人员全部转任司法警察,并称之为“执行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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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一、执行公信力缺失及“执行难”的成因(一)法院判决应当被执行,否则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
无庸讳言,当前执行工作不尽人意:⑴执行法官被围、被殴事件接连不断,层出不穷,有的是当场对抗,有的是事后报复,于是,执行法官的自身安全问题成为严重隐患。
⑵执行积案越来越多,久执不结,久执无果现象严重,案件执结率低。
尽管这样低的执结率大部分还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数。
⑶中止执行案件数居高不下。
多数法院曾经为追求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为减少执行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社会不满,一度将一时无法执结的案件经“技术处理”后作为中止案件对待,导致执行中止案越积越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怨气越来越大。
⑷出于“穿警服好办事”的想法,不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非司法警察穿着警服①。
法官们无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开警车、持警械、拿手铐,使用电警棍,穿着警察制服进行执行的现象以及自由实施拘传、拘留当事人现象广泛存在,这无疑是对警察法的践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对执行法官的这种越权行径产生疑问:是谁赋予了他们这些无法律依据的权力?⑸为了克服执行困难,执行法官制定了许多的对策,悬赏执行、公告曝光等等,但是收效甚微。
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经尽力而为,其结果仍然阻止不了“执行难”现状的出现,这种现状是法院和社会有目共睹的,无可否认。
“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严重影响着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如果人民群众普遍的对法律和法官不信任,不敬畏,问题就严重了,其形成原因就应当引人深思了。
(二)“执行实施难”的成因在于权能性质不分,执行主体错位。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审查和裁决如同探囊取物、拿着尺子量竹杆,应该是没有什么困难可言,“执行难”的主要难点无非就是执行实施难。
因此,所谓的“执行难”应该称“执行实施难”才更准确,更名符其实。
“执行实施难”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中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两权混同不分。
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权,它既包含执行裁决权又包含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属于司法权范畴,而执行实施权属于行政权范畴,分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权能,是同级别的权力,是并列关系、主次关系,而不是吸收关系。
特别是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的行政权特点。
所谓强制性,就是指执行实施行为是依法的、有权的、正义的,是有权机关一方强行作出的,没有谈判协商余地,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人不能拒绝或对抗执行,否则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严肃性,就是指执行实施活动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按照特定的程序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同时,有权行使机关,也不能任意行使,必须在授予的权力范围内,遵循特定的程序。
但是由于当前的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两权不分、执行实施工作审判化的倾向导致了执行不力,这就是实施难的根源所在。
法院执行权配置偏失,将执行实施权交给法官行使是难执行的根本内因。
在执行过程中,各种拒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经常发生,因执行法官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人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甚至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由于执行法官没有相应的及时强制权支持,行使实施权时只能软弱无力,间接导致被执行人软拖硬抗、暴力抗法愈演愈烈。
(三)目前的执行局体制矛盾突出,法官独揽执行两权是执行工作的肿瘤病灶。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院提出执行改革要求,各地法院纷纷撤庭改局,但当前的这种局内设庭的执行局模式仍存在诸多矛盾且不可协调:⑴执行局定性上有矛盾。
执行局既行使司法裁判权,又行使行政实施权,裁判权是司法性质,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实施权是行政性质,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一个执行局内又是领导关系,又是监督关系,既行使行政权,又行使司法权,执行局成了“两性人”。
⑵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难体现。
因为执行局还兼有行使司法裁判权的职能,如果执行局实行行政化管理,上下级领导关系行政化的特点很可能会弱化司法裁判职能,这种上级法官领导下级法官的体制使公正性受到威胁。
⑶分权机制不彻底。
在一个部门内,既行使执行裁决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局自裁自执,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的效果大打折扣②。
甲法官裁决乙法官执行实施也不是真正的裁执分离,其本质仍是执行局的自裁自执。
⑷执行局内设庭长负责执行案件,仍是法官执行,其并没有合法的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权,也没有合法的使用警棍和手铐的权力,无法应对执行工作的强制性需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行局的设置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两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情意缠绵、难分难舍。
这两部分的权力现在都由法官在混同行使,以前是执行庭统一行使,现在是执行局统一行使,换汤不换药。
局内设庭,仍是法官负责执行,撤庭改局可以说是掩耳盗铃。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司法者。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③。
法官独揽审执两权是执行工作的肿瘤病灶,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剥离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
⑴执行权必须分解行使,否则权力过于集中。
执行法官自裁自执易产生权力膨胀,引发腐败问题,他们既有权借口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案件中止执行而让判决书归为废纸白条,也能够滥用权力、瞒天过海、执法不公、为非作歹。
这显然是一种“压迫者的力量”。
⑵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应当交由不同主体分别行使。
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并列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属于国家的公权力。
按照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规则,同一个人手中不能拥有两种以上的公权力,否则就会形成孳生腐败的温床④。
因此,在执行权的运行机制中,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应当交由不同主体分别行使。
⑶执行实施行为是一种主动的、单向性的、非中立性的、行政性的行为,法官应保持中立的司法形象,只适合行使执行裁决权,不适合行使执行实施权。
⑷司法警察是执行实施权的最佳主体。
将执行实施权交给仪表威严、行动迅速、英勇果断、措施有力的司法警察直接实施,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性和震慑性优势,强化执行实施主体的机动性、联动性、武装性和威慑性,建立高效灵敏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这是解决“执行实施难”的最佳途径。
二、司法警察是执行实施权的最佳主体首先,司法警察通过多年的教育和训练,既掌握了法律知识又掌握了业务技能,特别是大多数司法警察一警多能,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还会擒敌技能、警械具操作和汽车驾驶等多种本领,在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能文能武,一警多用,凸现了司法警察不可比拟的优势。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内部只有司法警察才有资格配备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当遇到被执行人行凶、杀人等恶性事件,司法警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果断处置,有效减少执行人员不必要的流血牺牲。
这也是强制执行工作所必需的权能要求。
再者,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法官应侧重于“坐堂问案”和专司裁判,不应直接强制执行;实施翻墙越室,撬门砸锁、架网守候、跟踪追击、搜查拘捕等强制执行措施应是“武官”所为,握有审判权以中立自诩的法官不应有这些行为。
司法警察的警绳、警棍、手铐、破锁器、枪械武器等警用装备的使用权和军事化管理体制是强制执行的基础保障,这些都是法官自身实施执行所无法依托的优势。
虽然现实中执行法官也有的着警服、持手铐、拿电警棍随便抓人、电人,甚至自作主张就敢实施拘留和拘传行动,但法官们这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和无权的行径。
司法警察实施执行除了以上可依赖的警察权之外,还有如下显著优势:(一)促进行政权回归本位。
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单向的、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服从性,非中立性的特点,执行实施权就是这样的一种行政权,法院内部设置中只有司法警察最适合承担这一职能。
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应做到公正司法、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是一种不平等的单方面强制行为,所以不应当由职能中立性的法官来行使,执行实施权应当回归本位,由司法警察负责行使。
(二)半军事化管理体制具有强大的威慑效应。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支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的武装力量,这种管理模式,会使单个的力量转化为团队的力量,全队就是一个整体,不论干什么,每个警员都会劲往一处使,只要有命令就会无条件服从,这种战斗力优势对于执行工作大局来说是有利的。
同时,司法警察具有仪表威严、震慑性特点。
震慑力是实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内在要求,强制性和震慑性是辩证的统一体,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强制性而没有震慑性,每起案件都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话,完成执行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只有震慑性没有强制性,震慑性就没有基础,也难以实现执行的最佳效果,显然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与法警工作所具备的震慑性强的特点基本相适应,更能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司法警察雷厉风行和敢打必胜的工作作风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战斗力,最有利于实现强制执行的效率目标。
(三)提供机动应变、处置突发事件的强制权保障。
首先,司法警察具有机动快捷、处警能力强的优势。
司法警察具有很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机动性强的特点,这就能够在执行案件中随机应变,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其次,处理突发性事件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通过训练和实践,司法警察具有过硬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能够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的蔓延,特别是在处理暴力抗拒执行的过程中,能够英勇善战,以少制多,以强势取胜⑤。
(四)独立的执行主体地位得到正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政[1998]81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第十项“如何理解《暂行条例》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指出:法官和司法警察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只是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指挥司法警察部门派出的、为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去完成职责范围的任务,这种指令不同于行政命令,是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接受监督的环节。
同时指出: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⑥。
这应当被视为最高院对第八条的模糊规定给予的补充说明和修正。
可见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没有法定的义务必须听从法官下指令。
司法警察的职权独立性应当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正视和公正对待,不应一味的强调司法警察的附属性和被动性。
有的法院为了借助于警察职能的便利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局长期借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