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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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林地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与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有效衔接。
第三条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现状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保持林地调查数据和林地数据库(指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下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与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多方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一查多用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源司”)牵头组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直属院”)和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督查督办林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条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列入本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暂不能列入年度预算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调查经费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的管理办法。重点国有林区所需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协调解决。
第二章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林地调查或上年度林地变更调查结果,利用林地管理档案信息和遥感技术,结合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本年度内林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林地利用现状图件和林地数据库,统计分析,编写成果报告,经审核论证后,逐级汇总上报林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七条林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是否作为独立的调查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变更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实时变更。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林地保护管理需要,负责本辖区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控制。
第九条林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变化状况;
(二)林地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
(三)林地内部地类、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林种、起源等变化情况;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以及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工程的界线变化情况;
(五)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六)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七)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林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
林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调查成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林地变更调查应充分应用高分辨率遥感技术,强化日常档案管理,实现常态化林地变更监管,减少林地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林地变更调查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等,采用标记的方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相衔接。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建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和林地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在上年度全国林地数据库的基础上,将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档案管理信息及时落界并记录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统筹遥感数据。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共享遥感数据,补充购置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处理制作正射遥感影像图。
第十五条开展遥感监测。内业提取林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图斑,形成遥感监测结果,辅助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建立违法使用林地档案,清理违法用地等。
第十六条林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全面调查林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查清本年度林地范围内出现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新增林地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更调查。根据森林、林地权属等变化情况,随时记载或调查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经营管理情况调查。查清年度内工程建设合法使用林地,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用地,以及人工造林、森林采伐、人工更新等森林经营引起的地类变化情况。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但未实施用地的,暂不变更。
第十九条更新林地数据库。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结合遥感监测结果,经检查和核实后,按照全国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更新林地数据库。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统一时点要求,上报本年度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更新全国林地数据库。
第二十条分析调查成果。对林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年度林地范围、林地利用状况和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林地定额指标使用情况、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等,剖析林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成果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安排部署工作。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则,根据年度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需求,部署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调购置处理遥感数据。国家林业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协调高分辨率遥感数据、遥感监测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源司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规划院”)具体承担,按照《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 1954)对遥感数据进行处理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需要补充购买遥感数据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数据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