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本文从视同销售在两税中的内容、行为范围、处理依据、业务实质等方面进行差异分析,从而总结出两税的处理区别所在之外,得出有关视同销售在两税中核算处理的共同点。
标签:视同销售;两税会计处理;异同点分析所谓视同销售,简而言之,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被认为有产生收入;如果产生了收入,即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则被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
则不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
因此在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当中也有视同销售;同样的,在我国所得税中也有视同销售。
不同的是两税只是在内容和处理办法等上有所不同。
1、就内容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1.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中主要内容根据我国暂行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的中主要内容分别是以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当中的八项以及视同销售在个人所得税当中的9项内容,分别内容见下表:2、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最终的依据来源的企业增值金额,其实际操作不加盖含税后的价格。
而是采用抵扣的方式来计算。
如果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则按照市场公开的价值作为处理的依据。
而企业或者个人的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况,这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私有的财产范畴。
主要是应该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收取税收的依据来源。
如果企业私有财产当中公允价值进行实质性的货物处理则产生了一定的所得税。
总而言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依据不同,即视同销售的货物价格是不同的情况。
3、就会计处理办法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3.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办法就账务处理办法来说,一般而言,增值税主要是通过交税费和销售项目的税额来计算的;但是,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计入营业收入的所得税成分,第二种就是计入资产来源的所得税成分。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 ( %
$ 年第!# 卷第% 期
) 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丁海平 孙玉芹 刘晶晶
!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山东 青州 !'!("" #
摘&要!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的处理规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是不一样的$ 譬如说增值税中规定的视 同销售行为"不一定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在增值税中不一定视同销售$ 对视同 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加深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中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理解$ 关键词! 视同销售& 增值税& 所得税& 异同分析 *+ , '#")%'% . / , 0 0 1#""' 2 3(($!"#$"%#>> &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提出的概念! 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 它 指的是业务本身!而不是我们理论上常说的销售业务! 但是! 在 纳税时却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与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缴纳相 关税费的一种业务"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上包含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 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八种情况界定为了视同销售$ 而所得 税中界定的视同销售相对而言要少一些!它对视同销售的划分 仅仅是以货物的用途!是+ 对内, 和 + 对外 , 来区分的% 凡是内部 处置的!都不作为视同销售$ 凡是外部处置的! 均作为视同销 售" 下面对两者具体的异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9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作为+ 视同销售, 的情况 # ) 将货物交给其他的单位或是个人代销" 这种情况下! 无 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中! 都将其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在产品销售出去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以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 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买断! 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去! 都与委托 方没有关系!受托方以代销的方式销售视同买断的货物! 与销 售自有的货物是没有区别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均将其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 交际应 酬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 赠 送#市场推广和广告样品" 之前已经提过!只要货物是外部处置的! 在所得税中都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所以无论是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 物用于对外处置!都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 在增值税中! 我 们不仅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外购的货物用 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或者交际应酬的! 企业认为货物并没有发生 增值!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而是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 出" !9 !&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此种情况下! 受托 方在交给委托方代销清单时! 要根据产品售价视同销售! 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 同时也要计入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理 解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并不会根据 代销产品的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仅仅将收到的手续费根据 业务性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 但是! 这 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 非同一县市 的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到另外的机构用于销售的! 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 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或者是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是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也就是说!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将此种 情况认定为视同销售" ) ) 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 目" 在增值税中!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货物发生了增值! 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交际应酬" 在增值税 中!此种情况下!外购的货物相当于直接转移出去! 并未发生增 值!所以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 此种情 况相当于外部处置!要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等用于偿 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中没有此项规定" 在增值税中! 偿 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务来计算增值税的! 而不是作为视 同销售业务" &归纳总结 总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界定和会计处 理上各有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这方面的规定和差异! 才能对是否是视同销售业务做出正确的判断! 从而进行正确的 账务处理" )9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 归纳总结为以下两大类" # ) 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开发等) #个人消费# 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需要考虑货 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该视同销 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 则不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 )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捐赠等业务!以及总公司将货物 移送分支机构销售等! 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 均作为增值税的 视同销售行为"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资产的所 有权是否转移! 也就是说主要看是属于内部处置还是外部处 置" 对于属于内部处置的情形! 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外部处置行为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 # * &黄珍力"谢苏敏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 析) [ *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 # ) ! * &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 [ * 财 会月刊"!"#) ! % # ) ) * &徐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种差异和会税差异分析) [ * 企 业导报"!"#) ! 3 #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
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认为应视为销售行为而征税的行为。
由于规章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税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会税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
本文试图对此成功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视同经销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差异 1.视同销售业务的税费处理与会计偏差处理差异一般会计对于视同销售的业务均包含在增值税范围内,但增值税这部分业务不包含在会计收入确认不范围内则不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如非货币性交换、将用来自造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具体的增值税计征方式以计征来源农业税区分,一是参与生产过程(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二是未有在企业增值(购进)的货物。
对于第一种货物,因其有具体的人工劳动参与使得价值增加,则无论企业跨国企业最终是出售或者是转让全都要计征增值税;对于第二种货物,需有区分具体用途以进一步判别,如果消费买入的商品,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等,那么该商品的价值没有增加也不应该视同销售,企业负担最终征税;如果将其用于金融投资、捐赠等,那么企业不是将其消费需求,因此该产品并没有退出商品流通,接收产品的企业可以征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2.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税法以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控制权、相关人员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作为所得税销售收入知悉条件。
在我国,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制,如果货物在同一法人下的企业中内部运转,不视为视同销售;消费品但如果企业改变对商品的所有权,那么无论原来的企业是否收到相应的现金或等价物,都视为视同销售,并征收所得税。
因此判断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标准是企业货物的所有权。
如果商品是企业自制的,按该商品市场售价推断出本土市场应税收入;如果商品是企业购买的,则按购买价格确定免税收入。
对于将货运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该货运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不计征所得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中的异同
会 计 准 则 作 出较 大 变 革 , 2 0 0 8年 开 始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和
优 惠政策进行较大调整 , 2 0 0 9年增值税从 生产型 向消费型 转
型, 可 是在 视 同销 售 业务 中 , 三 者 还是 存 在 较 大的 差 异 。
、
增值 税 的八种视 同销 售
【 关键 词 】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Fra bibliotek算 视同销售
增值 税 是销 售有 形 动产 、 提 供 加T 修 理修 配 劳
务 中的增值额 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
税是 对生 产经 营所得 和其 他所得 征 收 的一种 税 。增
目前 关 于视 同销售 的概 念 尚未有 一个 明确 的定 论 。大部 分 文献指 出该 交易 行 为在会 计上 不作 为 销 售 处理 , 而 在税 收上作 为销 售处 理 。 笔者 认为 这是 不 全面的。 非 货 币性资 产交 换会 计核算 中 , 企业 将 自产
只有商 品所有 权 已经转 移 、 没有被 保 留控 制权 、 收入
入 和成 本 。 这 个在 会计 上作 为销 售核算 , 税 法上 也作 为销 售核算 , 其实也 是视 同销 售 的业务 。 笔者认 为视 同销 售是 一种 特殊 的销 售行 为 ,是指 除正 常销 售货
物外 , 对 外发 出货 物达 到某 种交 易 的行 为 。 即企业 向
税及 纳 人所得 税 核算 范 围。其账 户 处理 为正 常 的销 工 程 领 用 自产 产 品 时不 能 一 味 的作 为 视 同 销 售 处
售处 理 。
理。 只有 该在 建 工程是 不 动产类 的 , 才要 考虑 视 同销 售 的增 值税 。 自产产 品用 于非 应税 项 目属 于企业 内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优秀工作总结范文: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2010-5-28)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部无偿赠送)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8种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对这些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分为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无实际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异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及账务处理的差异视同销售,是区别于一般销售的特殊销售行为,虽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已实现了销售后的功能,根据增值税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一些项目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规范,增值税有八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有六条规定,虽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大,就从增值税的八类视同销售分析: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此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仅收入确认的时间,因货物虽转移,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80天,三者中在前的时间确认收入及税款。
借: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二、销售代销货物:分视同买断,他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等同于购进货物再销售,按正常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手续费部份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应纳营业税。
收到货物: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收到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售出货物收到款: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付款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银行存款收手续费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并交纳。
三、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按理讲属同一企业,不应确认收入,但两个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增值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而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确认所得收入,不交纳所得税。
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货项目,属企业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征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五、将自己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提要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资产处置,表面上并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但却形成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还形成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即使同是形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的会计准则就要确认收入,有的又不要求确认收入,需要对不同的行为及其会计处理进行界定。
关键词: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行为。
会计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一)税法对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
2008年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可以看到,新税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强调资产处置是否转移了所有权,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
浅析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
浅析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发表时间:2009-11-25T15:47:42.87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7月下旬刊供稿作者:岳燕飞[导读]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岳燕飞(许昌工商管理学校)摘要:本文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以举例的形式介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异同,有利于更好的理解与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0 引言所谓视同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收上却要按照销售进行纳税处理的行为。
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所得税与流转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正因为视同销售在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将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归纳如下:1 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发表时间:2010-07-22T10:57:51.17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3月上旬刊供稿作者:廖岩松杜建华[导读] 赠品实物一般不入商品系统而在系统外流转,会计处理以“赠品”的名义作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
廖岩松杜建华(江西省科学院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摘要: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则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出售行为。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本文将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差别一同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0 引言视同销售是分为会计和税收上的两条线,在进行会计统计时,其销售成果会作为销售业绩来看,而在进行税收时,则不并不作为销售业绩来看。
本文将对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一般来说,视同销售可以分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二者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属于会计处理的范畴,但是在税收意义上的差别较大,以下是对一些二者异同点的一些分析和探讨。
1 增值税视同销售对于外来的货物,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扣押以进项的税额,不视为销售行为。
然后在将货物的外购情况详细记录,再按照成本了结。
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是外购的货物,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加工的,这个情况下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
所我我们企业应该详细记录货物的成本和公允值,按照增值额数计算,再按照成本了结。
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是将对于外来的货物,不视为销售行为,还是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加工的,这个情况下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异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及账务处理的差异视同销售,是区别于一般销售的特殊销售行为,虽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已实现了销售后的功能,根据增值税条例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一些项目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规范,增值税有八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有六条规定,虽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大,就从增值税的八类视同销售分析: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此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仅收入确认的时间,因货物虽转移,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80天,三者中在前的时间确认收入及税款。
借: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二、销售代销货物:分视同买断,他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等同于购进货物再销售,按正常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手续费部份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应纳营业税。
收到货物: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收到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售出货物收到款: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付款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银行存款收手续费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并交纳。
三、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按理讲属同一企业,不应确认收入,但两个机构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增值税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而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确认所得收入,不交纳所得税。
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货项目,属企业内部使用,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计算所得税,只计征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五、将自己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分析1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分析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视同销售”范围及计税价均有规定,但存在一些区别,因此需要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行仔细区分运用。
一、两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范围上的差异(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会计处理——以上八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A、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
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 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
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注: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