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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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到达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抓捕工作总结不足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
的是,抓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犯罪分子的抓捕,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有必要对抓捕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抓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不够全面,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工作难以展开;二是抓捕行动的准备不足,导致抓捕行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三是对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不够,导致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受到威胁;四是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不够深入,导致案件的侦破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信息收
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分析的机制,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所了解。

其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抓捕地点、抓捕时间、抓捕人员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加强抓捕行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对抓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抓捕行动的安全进行。

最后,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和调查工作,确保对案件的侦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抓捕工作总结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
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外部的监督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侦部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掌握一定线索后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以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获取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很难在短暂的拘留时间内获得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通过逮捕来完成证据的收集成为侦查部门的实际需要。

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与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是分开的两个部门,但两者都属于同一个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必然存在配合关系,而且逮捕的最后的决定权由检察长作出,这就难免出现以捕代侦情况,使逮捕措施失去正当性。

?(二) 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

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

由于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加上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漠视,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不论有无实际羁押的必要,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审判前受到不必要的剥夺。

(三)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四) 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羁押没有法定的抗辩权,使其审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必有充分的理由就可以驳回申请,有的驳回的理由只是办案人主观的猜测,没有实际的根据。

而对逮捕措施的滥用,嫌疑人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

嫌疑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全是被动的。

国家的相关体系存在不少的程序漏洞,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一定的侵害,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尽量不要出现程序上的错误,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进而确定自己的权益。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公安任务变得越来越繁重而复杂。

然而,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职责执行、信息化建设、警察素质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职责执行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执法不公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案件处理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

有些警察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而放纵罪犯,导致了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

2.资源分配不均衡:某些地区的警务资源配置明显不足,导致重要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追踪侦查。

同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发展差距使得资源更少地传递到农村地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督察制度,增加惩罚力度以及规范警察行为。

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配警务人员和物资,根据地区不同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来进行科学分配。

同时,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帮助相对贫困地区进行资源支持。

二、信息化建设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数据管理滞后:由于数据系统不完善或过时,导致了大量重要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国内外资料共享的难题。

2.信息安全威胁: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和侵害隐私等威胁日益严重。

缺乏足够的网络防护措施使得社会安全感受到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大对公安系统信息化水平投入,推动数据系统更新升级。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警察操作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2.网络安全保护:建立高效安全的网络防护体系,对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和漏洞修补。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警惕性和应对能力。

三、警察素质问题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执法力量,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依法办案不够严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不正当刑事处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不完整:部分执法人员在快速立案的压力下,未能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或未确认其真伪性。

这种偷懒行为会导致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链断裂,从而使得合乎规定认定被告人罪与否变得困难。

2. 确认嫌疑人身份流程混乱: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导致嫌疑人身份交叉混淆,可能引发错误的指认和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3.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欠缺:执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容易忽视对措施合法性的审查,从而导致一些无辜者被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依法办案意识。

同时,在立案、证据收集、嫌疑人确认等环节设置严格流程,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依法行事。

二、文明执法意识待提升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高度的文明素养,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言语暴力与恶劣态度:个别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文明用语频出或态度恶劣,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伤害,损害了公安形象。

2. 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极少数警察在执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执法过于“粗暴”:少数执法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居民群众的抵触情绪时显得无礼、高傲,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恶性事件。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组织文明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与问责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权威不够彰显在公安执法中,有时候办案民警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职务权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了一些暴力抗拒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打击黑恶势力等重大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可能面临与非法组织斗争时所带来的困难。

2. 执法过程中权益保护不完善公安执法涉及到侦查、逮捕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相关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事件,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冤枉。

3. 反腐败力度不够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坚守廉洁自律之道。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公安干警存在腐败现象,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削弱了人民对其的信任。

4. 效率与公正问题并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由于一些制度缺陷和执法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着时间拖延、收取“速费”等不正当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心,并且也妨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对策建议1. 强化职业素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为有效彰显执法权威,公安机关需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提升干警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有足够的自信,还能严肃而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民警对于依法搜查、讯问及嫌疑人尊严的认识,确保符合程序规定,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有效记录。

3. 健全反腐败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公安单位作为国家治安管理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公安单位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影响了其工作效能和形象。

1. 信息不畅通造成侦查困难:公安单位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警方往往难以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甚至出现信息断档现象。

2. 执法公平性有待提高: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公安机关执法对个人和企业存在不同待遇,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这给社会带来了信任危机,并导致执法者形象受损。

3. 内部管理漏洞引发腐败问题: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督缺失。

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并增加了系统性腐败的风险。

二、对策建议针对上述主要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公安单位的工作效能和形象。

1. 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安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信息畅通有序流动。

同时,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动会议、定期交流会等形式,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提高侦查研判水平。

2. 执法标准统一化加强对公安执法标准的规划和统一执行,确保执法尺度公正透明。

建立相关指导文件和培训体系,使执法人员具备一致的行动标准和素质要求。

同时,注重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倡导市民参与执法过程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加强公安单位内部管理及监督体系的建设。

完善各级警务室、派出所及警察支队等管理层级,并拓宽权责界定。

加大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规范力度,并依法追究腐败分子责任。

另外,也要推进公安机关内部纪律建设,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避免漏洞与腐败问题。

4. 提高警察队伍素质加强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与选拔,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注重警察职业道德教育的普及和强化,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同时,推动警察队伍的技术化改造,并探索智能化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现状公安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1. 执法不规范:部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时存在依据法律的不足,导致了比例较高的冤假错案率。

2. 治安防控不到位:随着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部分公安单位在治安防控上存在盲点,无法及时预测和应对新型犯罪活动。

3. 群众满意度低:由于工作压力大、工作方式旧化等原因,公安单位与群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和互信机制,使得群众对其工作满意度较低。

4. 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公安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格,监督机制薄弱。

涉嫌违纪行为被发现后,监督审查处罚不力。

二、问题原因1. 人员素质待提高:部分公安干警在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存在欠缺,导致执法水平不高。

2. 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安单位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对工作流程、权责界定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种制度性问题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

3. 压力过大:公安单位的工作压力大,繁重的工作任务和长时间驻守一线容易引发情绪消极、压力过大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4. 缺乏专业培训:一些公安干警没有得到定期系统的专业培训,无法及时跟上犯罪手段与技术的变化,导致防范措施相对滞后。

三、对策分析为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 提高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安干警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训练。

通过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执法严谨性和专业性。

2. 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公安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对犯罪活动的预测和侦查能力。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形成有效的犯罪防控网络。

3. 加强与群众的互动:建立健全公安单位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互信机制。

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警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同时改善内部纪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增加群众满意度。

4. 改革内部管理:完善公安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公安执法办案存在问题
1、资源分配不合理,缺乏重大案件的投入和处置力度,许多案件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处理;
2、使用行政手段而不建立依法执法,往往以执法者为主导,依法控管及早期惩戒环节不到位;
3、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缺乏及时性和完善程度;办案环节缺乏协调性,信息数据的联网尚未完善。

二、整改措施
1、合理调配资源,建立重大案件处置制度;
2、把握主导思想,坚持以法律为准则,建立依法执法机制,加强惩戒力度;
3、改进办案环节协调性,提高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建设信息化网络加强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4、实施案件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面临的压力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面临的压力及对策

关 键词 : 逮捕 ; 证 明标 准 ; 适 用条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2 0 1 5 ) 0 2 — 0 0 9 7 — 0 6
逮捕是我 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 一方 内容涉及适 用条件 、 必 要性审查 、 监 督救济等诸 多方 面, 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典型代表 , 它充分保障着诉讼程 面 , 其 中对公安提请批捕工作影响最大 的当属适用条 序 的正常进行 , 另一方面 , 作为直接限制人身 自由的司 件和证 明标准 的变化 。我们应 当承认 , 刑事司法实践

捕工作实践特点进行论述 的成果 。 上述这 一观点是 带有明显偏颇 的 , 是不 了解司法

逮捕 制度的变化及对公安提捕工作的影响
工作实践所 导致 的空 中楼 阁式的产物。 在刑事诉讼的
实践 中 , 逮捕可 以发 生于两个 阶段 , 即侦查 取证 阶段
和起诉审判 阶段 。而在侦查 取证 阶段 , 除检察 院 自侦 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 修正案对逮捕 制度 的修 改 案件外 , 绝 大部分可 能涉 及适用 逮捕的刑事案 件都要

规范程序方面的确起到了里程碑式 的作用 。但不应忽 度的适用条件 和证明标 准 自然应归属 于逮捕 的批 准 视, 该修正案颁布以来 , 由于其突破性和前瞻 I 生, 使得 司 和决定 , 而公安机关只是在具体执行逮捕时才适用到 法实践对新的逮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思想不 这一制度 。 这一观点对刑事诉讼法 学的相关领域研究 适应 、 理解不准确、 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作为逮捕提请和 便产 生了非 常普遍 的影 响。从 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 其在适用新 的逮捕制度方面也面 修正案正式颁布至今 , 关于逮捕制度的理论文章 比比 临着诸多压力 ,尤其表现在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方面 。 皆是 , 发表于全 国性 核心学术期 刊 的有百佘 篇 , 但 涉 明确这两大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 , 使公安机关的提请批 及到具体适用机关 , 几 乎都是从 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审 捕工作能够尽快适应新的立法环境 ,减轻现有压力 , 是 查制度这一 角度进行论 述 , 而鲜有针对 公安机 关的逮 当今公安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

论审查逮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

论审查逮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

论审查逮捕实务中的问题及建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革新,注入了新鲜动力,作为一名多年工作在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感受到了新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新契机,使得审查逮捕工作更加有抓手,更具备可操作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人认为审查逮捕工作扔存在些问题。

笔者现就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浅谈个人看法。

一、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审查逮捕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在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疑惑和无法可依的情况,对此也结合实际工作做了一些调研和分析,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还存在一下问题:1、审查逮捕与逮捕执行监督两者不衔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应包括两个层面的权能:即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和批准(决定)逮捕和不批准(决定)逮捕执行监督权。

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然而,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审查逮捕工作实践都存在两者相脱离的情况。

逮捕后不执行、未执行和执行后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很突出;存疑不捕后不补查、不重报,绝对不捕后不放人、不撤案等情况也仍然存在。

所有这些问题几乎没有法定的监督渠道和监督程序,我们是可以给侦查机关下达纠正违法,或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这些审查逮捕案件后的工作并不是现今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容易实现的,而且这些监督手段没有严厉的惩罚性手段,对于侦查部门不痛不痒,反而会使其更加不配合。

这就给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留下了漏洞。

2、逮捕执行标准与逮捕结果评价标准不统一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逮捕条件。

但是,评价逮捕正确与否的标准却是嫌疑人是否被判无罪或是否绝对不起诉。

批捕标准和起诉、判决本来就不是同一个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可评价时却按同一个标准去评价。

也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被绝对不起诉或判无罪时,均认为批捕也错了,这样就出现一个逮捕标准与逮捕结果的评价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这是不科学的。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着以捕代侦、以捕代审、捕后必诉、先入为主、有错不纠、将错就错、怕错怕赔而该捕不捕的情况,两者标准不统一是一个原因之一。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公安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一、问题分析1.职责模糊不清:在一些公安单位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不明确,导致工作任务重复或者出现工作漏洞。

例如,在执法和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

2.执法严格度不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差异较大,从而导致了治安环境的不平衡。

这会使得公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3.内外勾结问题:一些公安单位存在着警察与犯罪团伙或地方政府官员等之间的勾结问题。

这种内外勾结会导致执法过程中失去客观性,并对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

二、整改措施1.制定明确职责分工方案:各级公安单位要制定详细且明确的职责分工方案,明确每个岗位和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加强内外协同配合,在整个执法链条上实现高效运转。

2.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公安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民众和社会组织对公安单位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实施公正、透明、规范的操作。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4.强化信任建设:注重与社会各界的互动沟通,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加强警方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信任 building关键是树立良好形象,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以身作则推动整体改革。

5.深化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建立起覆盖全局、信息共享便捷且可追溯性高的系统平台。

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公安人员办案效率和智慧警务水平。

三、整改目标上述整改措施旨在解决公安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创造更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完善公安单位的执法制度和机制,加强内外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社会各界与警方的合作与信任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防范犯罪的效果。

四、结语公安单位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然而,问题在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通过对公安单位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的提出,我们可以推动公安工作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公安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安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安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公安工作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负责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当前公安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公安工作的高效运行,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为此,本文将探讨公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公安办案效率低下是一个主要问题。

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调查不深入、证据不足、办案耗时长等问题。

这不仅使案件推进缓慢,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安全感。

为提高公安办案效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警务人员培训,提高调查取证技能。

公安机关需加大对警察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使其具备较强的技能和辨识力,能够更好地搜集证据、侦破案件。

2.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办案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办案。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手段辅助公安机关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在犯罪预警、数据分析等方面引入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办案提供有力支持。

二、公安工作中存在的“拦而不防”问题值得关注。

当前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方面还存在漏洞,没有做好对潜在威胁的有效防范工作。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公安工作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培养。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威胁的能力。

2. 投入更多资金用于技术设备升级。

公安机关需要增加对安全技术设备的投入,购置先进的安全监控设备和防护系统,加强对关键设施和重点地区的监控和保护。

3. 加强跨部门合作。

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三、公安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问题亦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满。

浅谈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3浅谈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石家庄050000)摘要:逮捕是五项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影响都非常大,虽然这项措施有利于 打击犯罪行为,但是也侵犯了人权。

而且,我国的逮捕工作存在缺乏制度保障、司法缺乏独立性和超时羁押等 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司法公正。

因此,必须对逮捕工作的实施进行审查,实现逮捕过程中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逮捕制度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5-0043-02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 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采取的一种严厉行为。

逮捕的一般 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需要判处徒刑的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的行为,特殊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可能需要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或者故意犯罪的 人员实施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告,如果有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实 施逮捕。

逮捕制度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更为严厉,一旦实 施逮捕就很难摆脱被定罪的结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 期,国家对社会的掌控因为没有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在打 击犯罪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所以严厉的逮捕制度对于打 击犯罪能够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

但是因为我国的逮捕制 度在运用方面过于泛滥,所以出现了很多问题,譬如缺乏 制度保障、司法缺乏独立性和超时羁押等,本文对这些问 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制度改革策略。

一、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相对独立却没到得到制度保障我国的宪法对于司法机关独立性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司法机关工作不必受到任何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

[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做到保持独立性,在解决 双向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很大程度上 会影响交涉结果,这是一个普遍成立的事实。

在实践过程 中,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横行,行政干预行为也成为导致经 济犯罪事件发生的一个因素,而经济犯罪事件与当地经济 发展密切相关,有些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和当地经济 发展现状,盗用国家的名义,滥用权力包庇经济犯罪人员,企图瞒天过海。

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逮捕是五项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影响很大,虽然一定程度上这项强制措施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人权。

我国存在逮捕率较高、羁押期限较长、超期羁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必须加强对逮捕实施的必要性审查,引入逮捕司法审查制,做到逮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关键词:逮捕;强制措施;羁押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而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逮捕一般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缺乏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行为。

特殊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成心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制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极为严厉,如果一旦批准逮捕,那么很大程度上逃不掉被定罪的结果。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国家对社会的掌控由于缺乏网络信息系统的配合,在打击犯罪上难免力不从心,因此较为严厉的逮捕制度能很大程度上对于打击犯罪起到较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逮捕制度在现实运用过程中过于泛滥,导致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如逮捕率较高、羁押期限较长、超期羁押现象较多。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纵观世界上法治兴旺的国家,根本上都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指在法庭未宣判一个人有罪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够被认为是罪犯,或者按罪犯的境遇处理,即成立一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控辩审三方豁然天成。

而我国目前采取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模式,一旦公安预审认定某人有罪,检察院批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像被推上了公检法定罪的生产线上一样,这被称之为逮捕中心主义。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

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但不当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为重要。

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尚有完善空间。

[关键词]逮捕超期羁押批捕权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正当法律程序下的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滥用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

因此,现代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逮捕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以及羁押期限等,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逮捕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对基本人权的消极影响。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于公安机关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只享有逮捕的执行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一、我国逮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不合理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特定对象的预防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自杀、逃跑、串供、隐匿或毁灭罪证、阻碍证人作证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逮捕的这一基本功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就应当采取逮捕措施,而不应考虑其是否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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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4、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5、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是退查,由于时间的流逝和证据的消逝,无法再查清案件疑点的,因此,公安机关为了避免不逮捕而撤回案件另作处理。

6、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而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考核,而由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第1-4项原因,多属于程序性因素,而非案件的实体性原因;对于第5、6项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是在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后,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和检察机关的不捕率的考核评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协调,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另作处理。

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撤回案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年来司法协调、配合行为所形成的历史习惯,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诸多不足。

1、导致个案刑事诉讼程序无限延长。

由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条件没有明文规定,其具体操作规范由各地具体把握,因此,公安撤回案件一般都将羁押期限用完用尽,可能使个案刑事诉讼程序被无理加长,程序的加长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加大和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

2、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得到合理的、迅速的、及时的结果。

如果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将在无形之中加长犯罪嫌疑人等待结果的时间及耐心,对其来说,是不应该的诉讼成本。

同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其强制措施特别是已羁押的期限也将会随之而延长,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便成为一种隐性的超期羁押,不利于保护其合法的诉讼权益。

同时,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后,本应该由检察机关决定不捕的,却程序倒流到公安机关,不了了之,没有一家机关通知被害人诉讼程序的过程,对被害人也没有任何说法,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3、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权利是法律监督权,批准逮捕权是其侦查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而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后,检察机关将无法进一步行使检察监督权。

如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很容易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没有补查提纲,因此,对公安机关如何补查、补查效果如何等都无具体监督方式,因此,根本无法谈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4、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没有任何规定来规范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样,就给一些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留有一些可乘之机,利用这种漏洞,从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产生这种不足的原因有三:首先是法无明文规定。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无任何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六部委的联合规定,因此,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由各地自由把握,对撤回的决定权、时间、次数、程序、后续处理等均不一致,造成撤回案件成为了案件处理的一个大口袋。

其次,是由于公、检二家多年来形成的惯例,特别是对于一些有证据问题的案件,退查将会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所以,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是避免考核成绩不好的最好办法,也是结案的最好选择。

再次,是因为公、检二家关系协调的结果。

公、检二家同为打击犯罪的专政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二者要相互配合,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协调关系在所难免,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也就有存在的基础。

最后,公安撤回案件也是公、检二家推卸责任的借口。

公安机关说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又让我们撤回来,检察机关不捕不是我们的责任。

检察机关说此案已经由公安机关撤回去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批捕,因此,公安机关已经将本案撤回另作处理了。

这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成为了相互推卸责任的托词四、解决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是公、检二家必须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予逮捕,该退查的退查;公安机关也不再使用撤回案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

对于不同的撤回原因的案件,区别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如抓捕同案犯的,在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与原案合并处理。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则可以由检察机关退查,如实在无法查清,则由检察机关作不捕处理。

二是去掉退查率和不捕率的考核标准。

用比率来考核工作成绩,是对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极端机械化考察,不符合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

正是由于这样的上级考核评比才使得公、检二家不得不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来避免考核的失败。

因此,这样的考核标准应当去掉。

三是取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报表中的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一项。

审查批捕报表中移送机关撤回案件的一项,在无形之中便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提供一定的依据,是一种默许和支持,给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联合规定,并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撤回的决定权、时间限制、次数限制、程序、文书、案件后续处理等问题,以此来具体指导公、检二家的具体司法行为,使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这种处理方式于理通顺,于法有据。

五、建立稳定长效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对引导侦查重要性的认识。

其一、引导侦查是控诉职能的需要。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机关,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指控,同时也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由此可见,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来说,不是分外工作,而是职能所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非做不可而且非做好不可的工作。

其二、引导侦查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的需要。

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仅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力量查清案情、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再且,承担收集固定证据责任的公安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缺乏切身体会,对法官最终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收集、固定证据的效率和质量难以满足控罪和庭审的需要。

而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律研究足、理解够以及对法庭需要证据的足够了解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从指控的角度引导、指导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从而实现及时查明犯罪、追究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要立足本职,切实抓好引导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注意克服“闭门办案”的思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

首先,要建立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如改变单纯文来文往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双方的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就一定时期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又如建立疑难案件随时通报制度。

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供证矛盾突出或其他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检察机关对复杂疑难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向其讲明不捕理由,听取对方意见。

再是建立引导侦查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奖惩规则,明确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任务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其次,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把问题解决在报捕之前。

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加大提前介入力度。

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使其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把问题解决在公安报捕之前,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

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导办案人员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间的相互印证,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要引导办案人员核实固定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如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证据流失。

再次,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看案件,传统的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是向公安机关简要列出需要补充侦查的项目,而对为什么要补充这些内容、如何查、查到什么程度不做具体要求,造成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的目的、方向和标准都不是很明确,以致有的侦查人员没有能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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