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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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陷阱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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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 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种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合同全文
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一、什么是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是指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能力。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具备适格性,则本合同无效,且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果是个人,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8周岁、未被宣告为失踪或宣告为失能的人;如果是企业,需要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

2. 具备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通常都需要耗费较大的资金和人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很难保证合同的履行。

3. 具备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业务所需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能力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因为合同是在法律范围内订立的,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未受限制能力的限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未受限制能力的限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不能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限制,如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反刍合同的能力、被宣告破产等,则该方当事人无法签订合同并承担合同义务。

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适格性的意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适格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具备了适格性,才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保障合同的履行。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背景建筑施工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在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效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不适格,这给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指的是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合同的主体不能承担相应义务或者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往往具有无效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表现为以下情况:1.合同主体无资格代表2.合同主体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书3.合同主体所代表的法人无法承担相应义务4.合同主体所代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相应权利影响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方面,签订具有无效性的合同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增加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可能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此外,由于合同主体不适格情况的发生需要在法律上进行判断,所以也会给合同的纠纷解决带来更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相关条例为了避免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情况的发生,相关部门和法规对建筑施工合同主体的适格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建筑项目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建筑法》规定,承包人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企业要求除法律法规之外,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例如,企业要求承包人具有一定的资信评价水平,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实力,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情况的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一般来说,解决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源头上解决为了避免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情况的发生,可以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约束。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日益繁荣,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后果。

因此,了解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1.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施工合同约定低于工程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例如,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效。

5.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例如,双方虚构工程,套取资金,导致合同无效。

三、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需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2. 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无效退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3. 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有效条件

工程合同有效条件

工程合同有效条件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首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工程合同中,通常指的是承包方和发包方。

承包方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而发包方则应当是具有工程项目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

明确的合同标的物也是不可或缺的。

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的规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等。

这些信息需要详细具体,以便于双方对工程的具体范围有清晰的认知,避免日后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纠纷。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证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同时,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能严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

例如,关于工程款支付、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且合理分配风险。

合同形式的规范性也不容忽视。

虽然现代民法典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较为宽松,但为了证明合同双方真实意愿以及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工程合同,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可能还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款也是工程合同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因此,合同中应当包含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在必要时依法进行操作。

争议解决机制的设定是确保合同顺利执行的关键。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这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发布时间】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一)当事人应当提供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项目(内容)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主体适格_法律后果(3篇)

合同主体适格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

本文将从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此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2)具有相应的资质、许可证等法定文件;(3)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 合同无效当合同当事人不适格时,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无效还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标的物返还: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标的物。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2.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1)无效条款的撤销: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效条款。

(2)有效条款的履行: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有效条款。

(3)赔偿损失:因合同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合同主体适格的重要性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法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文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建筑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条件

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条件

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条件
一、合同主体资格明确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公司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如建筑企业应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等都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双方的意愿应当自由表达,不受外界不正当影响。

四、形式要件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某些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

工程建设合同通常要求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包含合同的基本条款,如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五、合同标的物确定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工程建设来说,这包括了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等。

六、合同目的合法
合同的目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七、合同履行可能性
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可以实际履行的,不应设置无法实现的条件或要求。

八、其他法定条件
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还有其他特定的条件要求。

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的工程建设可能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这给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权益带来了诸多隐患和纠纷。

所谓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这种不适格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首先,可能是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法律上被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无法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准确的认知和履行能力。

其次,施工方可能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特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

如果施工方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却参与签订施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比如,一个没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了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合同,这就属于主体不适格。

再者,发包方也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比如,发包方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就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使得合同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对于施工方来说,可能会面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工程款的风险。

因为合同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施工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就变得薄弱。

同时,施工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发包方而言,工程质量和工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施工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按时交付使用,从而给发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外,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各方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诉诸法律,导致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为了避免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发生,各方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

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前,要对自身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文章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践,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方面,以期有丰富理论、指导实践之效。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效力;分包与转包[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2-0170-02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皇甫婧琪(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06)通常来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应遵循以上的认定标准。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关乎国计民生,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许多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又有其特殊性。

论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工程实践,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作简要的分析论证。

一、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

根据《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成为确认承包人的资质和主体资格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以下是建设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这是民法典律效力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体现。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充分沟通,确保合同的公正性。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石。

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得有隐瞒、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四、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及其履行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任何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五、明确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无误,具体到每一项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支付方式等,以便于双方准确理解和执行。

六、可行性原则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可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来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同时,工程的实施还应当考虑到环境影响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变更与解除原则合同一旦签订,任何变更都应当得到双方的同意。

在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八、违约责任原则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范围等。

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中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这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够依据约定的方式及时解决问题。

十、附则合同的附则部分通常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附件清单、其他未尽事宜等内容。

这些都是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完善合同内容,避免遗漏。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金额巨大,法律纠纷复杂。

为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审判公正、稳定、高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工作。

三、审理原则1. 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中立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不倚。

2. 稳定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3. 高效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工作流程的优化,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及裁决。

四、案件受理1. 适格性审查法院应当对申请受理的案件进行适格性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 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金额等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五、举证责任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被告违约。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抗辩请求有关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证明自己无过错等。

六、调解和审理1. 调解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 审理程序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审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七、判决与裁定1. 判决的要素判决应当明确表明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便于当事人理解。

2. 裁定的要素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二审和再审1. 二审程序当一审判决对被告不利时,被告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

2. 再审程序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主体平等原则主体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者诱骗。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作伙伴,确定合同内容。

自愿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进行。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同交易。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市场道德风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五、守法原则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守法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六、不损害公众利益原则不损害公众利益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重环境保护,保护文化遗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它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合同主体应适格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参与人。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首先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

应核查对方的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二、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合同条款应表述准确,用词应规范,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合同内容应充分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损失。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和对策。

可以通过审查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的履行管理等方式来降低合同风险。

特别是对于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方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条款和责任,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四、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措施。

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方面的管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方式。

同时,合同的履行和管理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的变更管理、合同的结算管理等方面。

总之,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

只有签订公平合法、内容准确、风险可控、履行和管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同法定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指具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等。

承包人是指具有建设业绩、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和享有合同权利。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一致。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目的、非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还需要满足其他生效条件。

例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经资质审查或者资质不合格的,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未经招标或者违反招标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

合同主体不适格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的适格性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签订并承担合同责任的各方。

如果某个合同主体不适格,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主体的适格性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地位、能力、资格等。

首先,合同主体应当具有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只有具备法律地位的主体才能签订合同。

例如,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通常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才能签订合同。

其次,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能力是指主体能够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能力。

例如,精神错乱的人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合同的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其能力。

此外,合同主体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资格是指为特定行业、职业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例如,拥有相关专业执照的医生才能与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通常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主体精神错乱可能导致合同的撤销,没有相应资格的主体可
能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仔细审查对方的适格性,确保合同主体具备法律地位、能力和资格。

如果发现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修改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或寻求法律救济等。

综上所述,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对于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对方的适格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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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

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有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格的建筑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建筑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无权进入建筑市场。

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应当是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工程总承包的施工企业,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的现实反映所谓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指工程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发包或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

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或发包单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2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与相对人签订发承包合同的情况,当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由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合同的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即便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也往往也因主体不合格而判决合同无效,因此,正确界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效力的关键。

一个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必然会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笔者认为,此时的建筑企业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

如果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发承包合同,可适用民法中代理与被代理的相关原理进行处理。

如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不向丙交纳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乙公司该承担如何的责任不仅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实践上的做法也不同。

如何认定相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企业法人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该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企业法人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法人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如果拥有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其与建筑企业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

此时,3认定合同当事人的关键就是企业为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约定的委托权限。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发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行为。

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被委托人)与企业(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在该工程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由该企业项目部所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至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与相对人之间则基本上无法律关系。

那么,由该企业项目部代表该企业对外签订的发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应为该企业法人。

(二)企业为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该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签订发承包合同。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4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权限与相对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此时,如建筑企业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则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代理权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该企业,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该企业承担。

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但从诉讼主体上看,由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此类案件应由企业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内部,对越权行使职务的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应按自身的规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对企业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签约行为表示认可,或者以实际行动对该合同表示默认的。

该合同对当事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及于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为该企业法人。

(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所签合同的。

出现此种情况,应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

从理论上讲应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但因此种行为和执行职务有关,且从现代民法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来看,企业法人的意思虽无不当,但对其成员有监督选任不力之责;此外,由企业法人负责,可使第三人迅速受偿。

应该强调的是,行为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外,在企业法人内部,还应负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借用“表见代理”,制度来解决越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即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则法人应对该机关成员的行为负责。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按法人内部职责划分,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不具有某项职权,但第三人不知道;(二)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法人名义行为,且是为法人利益;(三)项目部或5工程指挥部的职权终止后,企业法人未及时其存在的资格,并且通知第三人。

此时,对企业法人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一般职员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时,推定法人应负责任,此种责任是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责任,而由法人向第三人赔偿。

之后,在法人内部,如果该行为人有过失,法人可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五)发包人或承包人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书的。

《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生效实施后,我国民事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合同主体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主体均有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对承包人来讲,承包人从事工程建设,系以其技术、资金为他人完成工作任务,只要其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书,具备从事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就能成为工程的承包人。

因此,领取工程建设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建设工程组织,也可以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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