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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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人管辖权:也称为国籍管辖权,分为积 极主动的和消极被动的,前者指国家对无论位 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管 辖的权利,后者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侵 害本国人合法权利的外国人也有权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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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 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 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 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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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 1 约定优于法定 2 被告住所地 3 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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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在电子合同中
,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其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电子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便是协议管辖。如果电 子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又符合上述条文的 规定,则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 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0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类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网络侵权
纠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
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
权行为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的
)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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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 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 用。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 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 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 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 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商务法概论
主讲教师: 胡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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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
(一)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 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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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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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地管辖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指国家 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 人、物、事所享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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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的主要类型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是指电子证据的
可采纳性和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 被认定为法律接受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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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证据的认定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一
切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
特征。
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 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 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 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的其 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 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院可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
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
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
ODR程序 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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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ODR机制的要求: 1)独立性 ----行为中立 2)平等对待机制 -----对消费者和商家公平对待 3)低收费 4)透明度------公开处理争端的机制及调解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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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P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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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 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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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用户自行选择
4. 普遍性管辖:指每一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 任何地域从事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 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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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基础
1 以地域为基础或者根据
2 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 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 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 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 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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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不适用。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
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
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权利主张人限于
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发
生倒置,由造成侵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
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对方造成,如不能举证就要承担民
事责任。但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举证责任倒
置案件中并没有包括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纠纷等新型
的以计算机与网络为基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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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络诉讼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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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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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两个案例: 1 《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案 2 瑞得公司诉宜昌东方信息公司案 出现不同结果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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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1)域名侵权纠纷作为一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又称计算机证据或数据电文,是指 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 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 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储存的证据,计算 机产生的证据,计算机传输的证据,计 算机记录的证据,计算机打印的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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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特点: 1)高科技性 2)客观性或脆弱性 3)无形性 4)复合性 5)易破坏性 6)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