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

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我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

性违法建筑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

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

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国有土地的。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

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

赁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

局宝安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处理办),办公地点设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

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代表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督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区处理办负责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镇(街道)处理办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行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违法建筑的清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审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出具违法建

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私房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免缴地价,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

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

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书》后确认

产权。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地价,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确认产权。

第十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交回已领取的《房屋所屋有权证》或其他土地、

房屋权利证书的原件。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

押登记或被查封的,必须在解除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经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一律核发绿皮《房地产证》。其占用土地应补办征地手续,土地性质定为国有,权属来

源定为协议,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应用途从1999年3月5日起计算。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清查

第十二条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清查工作,提供本村(居委会)范围内违法建筑座落的示

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各镇(街道)处理办。

第二节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人申报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屋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

(五)属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回原件;

(七)镇(街道)处理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镇(街道)处理办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开具收件回执,并按照行政村(居委会)及处理类型予以分类登记造册。

第三节申报时限

第十五条凡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的违法建筑,必须

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

的申报期限内向镇(街道)处理办申报。

第四节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

第十六条根据申报人的申报资料,镇(街道)处理办对违法私房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和村民委

员会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

诺书。

第十七条经初步审定权属后,由镇(街道)处理办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做好地界点测量及房屋面积查丈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镇(街道)处理办会同村民委员会,通知申报人及其相邻业主、委托的测量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测量,现场填写《分

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标明示意图、土地面积、地界坐标),由

相邻业主签字认可,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在现场指界后10日内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五节规划审查

第二十条镇(街道)处理办根据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规划审查。

属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镇(街道)处理办应在收件后30天内书面告知申报人不予确权的理由。

属可以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镇(街道)处理办在审核相关资料后,提出规划审查意见。

第六节征地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处理办在完善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后,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补办违法建筑用地的征地

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征地协议书》须由

村民委员会与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共同签订,政府不再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所占用地,《征地协

议书》由村民委员会、申报人、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

订,其他单位或企业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

为征地补偿安置费。

光明华侨农场范围内视为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所建违法建筑的用地,由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光明华侨农场统一收回土地,

政府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节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处理办审查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根据违法建筑处理类型,提出审查意见、处罚方案、补交地价方案,报

区处理办审批。区处理办审批后,开具《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

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并转镇(街道)处理办通知

申报人缴交。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及地价款。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缴清罚款及地价款后,由区处理办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区处理办在各镇设立缴交罚款及地价款专户,方便申报人缴交罚款及地价款,收缴的罚款及地价款25%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部

分每季度由区处办按照区、镇、村三级分别5:3:2的分成比例

予以划帐。

第八节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应在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后30天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申报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书》、

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

文件;

(五)区消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合格的证明

文件;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及房屋筑面积查

丈报告;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

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

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

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型。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属本办法第四条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

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镇(街道)处理办申报的违法建筑,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

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条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及地价款,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提供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筑确权登记,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拨付处理违法建筑经费,作为区、镇、村三级处理有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私房办公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快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的意见》(深宝府[2006]19号文)

关于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建的意义 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破解建设用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保障性住房区域布局,更好地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 二、配建的总体要求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聊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一定

比例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二)凡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其商住建筑总量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有回迁安置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土地竞得人(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中如有中、小学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比例。 (三)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销售。 三、配建管理 (一)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套型面积控制和质量安全标准,并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开发中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配建面积和套数享受《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聊政办字【2008】9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达到预售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销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县 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某某县2018年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某某县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清理清除违法建筑,为大美某某县营造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8年违法建筑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拆早、拆小、拆快、严控”的要求,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强化责任迫究为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为方法,以常态化管理为主,实施主动控违,扭转被动拆违控违的局面。通过强化源头防控,逐步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长效管理的控违工作格局,扎实推进打击违法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城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2018年实施违法建筑整治量共计平方米。某镇未完成存量 平方米,其中拆除类1033平方米,治理类平方米。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 人民政府对所结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管控和拆除、处理消化工作

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监管,拆除和处理消化存量,严禁新增,做到长效。 (二)上下联动原则。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一识,坚持县、乡镇(街道)、村(居)同步实施控违拆违,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全县控违拆违工作有序、高效、整体推进。 (三)多管齐下原则。重执法、强监管,有效过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控违拆违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由县整治办牵头,对各乡镇(街道)的管控行动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四)群众参与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拆除和处理范围、拆除和处理时限、拆除和处理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发动群众监督,吸取群众智慧,让群众力量“町住”违法建设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查事查人原则。坚持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同时,严格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义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迫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3〕32号)要求,对参与和支持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县监察局要立即立案查处,一经核实,从严处理。对工作推委、控违拆违不力,导致工作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与管理实践——以深圳为例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与管理实践 ——以深圳为例 刘冰冰,洪涛 摘要:深圳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的成就得益于深圳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公园、广场、绿道、公共设施等公众可活动场所的规划控制与建设引导。作为第一个在规划管理组织机构中设立建筑与城市设计处并承担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编制行政管理的城市,深圳在2006年组织编制了全国第一个公共开放空间系统规划,建立了初步的框架体系。多年的规划与管理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建立起政府、市场、民众等多方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并不断创新尝试公共开放空间可持续建设管理的手段,特别是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的引导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领先全国,使得深圳“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多元投资,协作管理,公共使用”的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管理思路值得总结与推广。 关键词:深圳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管理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多元化 1 引言 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具有包容性的“公共开放空间”象征着市民在城市生活中的民主参与和使用城市设施的自由权利,是汇聚着城市的文化特质、包容着多样的社会生活和体现着自由精神的场所。深圳全市600多个公园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为欣赏和感受这座独特的现代都市提供了丰富的视角、添加了生动的表情,表达了包容与平等的深圳精神,更使每一个移民而来的“外地人”愈发留恋这座城市,萌生浓浓的幸福感。 深圳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的成就得益于深圳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公园、广场、绿道、公共设施等公众可活动场所的控制与建设引导。首先,深圳市规划局的是全国设有“城市与建筑设计处”的规划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拟订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等工作,机构的设置使得“公共开放空间”在行政管理层面有了明确的主体。其次,深圳以前瞻性的视野最早编制公共开放空间系统规划。2006年,深圳城市建设由追求规模和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规划管理向精细化发展,公共开放空间如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实现有效的管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主管部门面前,因此深圳市规划局城市设计处委托深圳市城市规划设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目前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已上报申请公租房审核合格名单,为尽快解决以上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市区现有公租房房源实际,为切实做好市区2020年度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1、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共上报审核确认合格申请家庭2393户。 2、拟分配房源:主要是在昊和沁园、天缘盛世、滏阳康居、丽景雅园:丽水湾、和泰名邸、向阳家园、橄榄绿洲、滏阳公馆、绵绣东城、11号院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已经竣工和2020年底前竣工保障性住房以及裕康、永安、东湖、隆兴、隆康、恒大、河湾香颂、等小区已经分配入住,经过年度审核不合格家庭和一部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后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共1662套。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人性化的分配原则,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1、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在原来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市纪委驻住建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在邀请衡水电视台、衡水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监督。 2、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一部分60平米以上的户型,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使用这部分住房,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米,每户最低30平米。因此,这部分房源只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保障人口4人以上的家庭。 3、此次分配房源数量小于确认合格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数量,在优先解决一、二类合格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其住有所居。对这次参与分配的三类合格家庭,因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合格家庭住有所居的要求,部分不能随机摇到住房的合格家庭也能同时随机摇出轮侯顺序号。 三、电脑随机摇号分配场地、日程 1、分配场地 为了尽快解决申请合格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次分配,分配场地拟选在空旷市内广场或较大的会议室,按照分配需要划定、围挡一些特定的功能区域:随机摇号工作会议主席台、电脑随机分配摇号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工作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区、参会人员以及邀请人员参会区等。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

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营商环境,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保障示范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改一批、规范一批、拆除一批”的要求,扎实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逐步消除现存各类违法建筑,杜绝各类新增违法建设,全面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多发势头,营造防违控违高压态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为示范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两级工作体系。成立示范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X担任,副组长由示范区城管局局长X担任,示范区纪工委、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城管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X区人民政府、X区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城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违法建设

专项整治工作,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制定行动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 (二)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底前召开一次会议,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听取本月工作情况,研究拆违控违重难点工作,并安排部署下月强制拆除有关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建设,具体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X生态区范围内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五)未经批准占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职责分工 示范区城管局牵头抓总,组织协调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推进,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 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我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 性违法建筑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 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 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国有土地的。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 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 赁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 局宝安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处理办),办公地点设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 员组成。

深圳市香蜜湖地区详细蓝图及城市设计

编制起止时间:2000.3—2001.4 项目主管院长:朱荣远 项目负责人:王 瑛 主要参加人:舒印超、覃 原 香蜜湖地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西部,邻近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地处深南大道北侧。香蜜湖度假村开发的中国最早的大型游乐性主题公园——中国娱乐城,曾有很高的知名度,但目前已走向衰落。该地区自1980年代初建设以来,只有部分用地进行了开发,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地区用地面临着新的城市功能组合的需要,原有旅游区的功能也面临着更新改造问题。 如何进行策划使该地区再次成为深圳市有影响的、具有突出的文化和环境主题特色的城市地区?政府如何将其有效地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控制之中,完成对该地区整体城市形象的塑造,体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效?是本次规划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 旅游项目策划 本规划在分析香蜜湖地区现有建筑环境的风格特点和发展潜力以及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在突出特色、需求导向、文化为本、功能多样性、注重效益和弹性等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以欧洲文化旅游区为主题进行了旅游项目的策划研究。 该旅游区以全方位展示和 交流欧洲文化为策划前提,以欧 洲文化特色主线贯穿整个旅游 区,建设一个与欧洲文化同步发 展的城市场所,它不仅仅是反映 欧洲文化的窗口,更是一个真实 的舞台,一个永不闭幕的欧洲文 化博览空间,从而达到丰富深圳 城市生活、完善城市旅游功能结 构、突出旅游特色的目标。 1、项目一 欧洲城: 以典型的欧洲城市的物质空间 为载体,注入活生生的欧洲城市 生活场景和与欧洲同步发展的 文化活动内容。它是反映欧洲城 市文化的窗口,也是真实的舞 台,它是欧洲走进深圳、深圳认 识欧洲的交流场所,为欧洲国 家、城市、团体或个人进入深圳 经商和进行文化交流活动,为中 国人进行外贸经营和对外交流 活动提供物质空间。它吸引中外 游客,为中国人提供了解欧洲, 体验和享受异国风情和购物乐 趣的场所,为外国人营造思乡和 消遣的场所和氛围。 2、项目二 旅游度假综合城: 以韩国“乐天”、加拿大“购物 天堂”等为模式,建设由大型百 货、购物广场、游乐场、运动中 心、休闲娱乐场所、星级酒店、 交通换乘枢纽等多种功能组成 的室内旅游综合体。 3、项目三 游乐园: 以香蜜湖度假村现有的室外大 型娱乐项目和环境特色为基础 进行更新改造,形成以香蜜湖水 面为中心的、集动感刺激、休闲 娱乐、文化陶冶等多种功能于一 体的欧式园林。 二.城市设计 本次城市设计的主要目标 是为振兴香蜜湖地区旅游业,强 化地区特色,突出文化内涵,将 香蜜湖地区建设成为以城市型 综合旅游区为主体的,功能独 特、品质一流,满足社会多层面 需要的城市综合区,提供进行深 入设计和实施操作的前提性技

保障性住房分四类

保定市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的实施方案 (部分) 一、性住房分四类: (一)经济适用房 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有限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家庭自办理产权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不需要该套住房,政府可优先收购,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向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可上市交易。 (二)廉租住房 产权归政府所有,单套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组成,租金较低。 (三)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主导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出租。公租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收取。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集体宿舍为主,面向本单位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出租。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出售价格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80%左右。购买家庭自办理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出售。 二、调查对象

(一)准入家庭标准 调查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家庭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不考虑收入问题。家庭收入标准为:2013年市区中等偏下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收下。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市区2012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047.66元。2013年市区中等偏下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8571元/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15238元/年。 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收下(一人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保障性住房需求年限为2013年—2015年,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拥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参加此次调查。 (二)调查家庭范围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该类家庭申请条件为: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单身为23岁以上且已参加工作);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类型:可申请购买或租赁四类保障性住房其中一种。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权威及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指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期限的建筑;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的建筑,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 (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七)在林地、滩涂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八)其他违法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违控违工作,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防违控违工作作为村(社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规划区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己收储土地的管理。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浅议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农村正在向城市转变,城市用地集约化需求不断扩大,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是违法建设屡禁不绝,一方面是政府土地管理的压力不断加大。 **作为**新区,目前正处于大开发、大建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阶段,如何遏制违法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已经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从**区的情况看,违法建设呈现以下特点:(一)违法建设量大、面广据**区执法局统计数据,20**年共发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2045宗,非法占地达20多万平方米;今年1-6月份,全区又新增违法建设1363宗。 违法建设从类型看,有新建、翻建、扩建;违法建设的功能有住宅、沿街店面、仓库、厂房、生产基地等;建筑主体结构有临时搭建、钢构、砖混、框架等;从违法性质看,有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还有超过批建层数、面积的;从占用土地的范围看,有占用房前屋后空地、规划道路、行人通道的,还有占用农田耕地的;工业区、大学城、规划道路、征地范围及周边地块,乱搭乱建现象尤为突出。 (二)违法建设周期缩短为逃避打击,一些违建户与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短时间内组织大批工人,调集大量建材,利用节假日、夜间突击抢建,甚至组织村民阻拦道路,不让执法人员进去纠违,违法建筑物一夜之间迅速长高,迅速完成混凝土浇灌,大大增

加了拆除的难度。 (三)跟风违建成常态违法建设在农村“跟风效应”非常突出,有一两户违建户就会带动全村积极效仿,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村民之间的攀比心态很普遍,村里某某人能搞违建,我为何不能?政府为何要拆我的建筑物,而不去先拆某某家的?村民之间由于利益冲突相互恶意举报的现象十分普遍,邻里之间因争夺地皮发生打架斗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整治工作与违法建设并存市、区、镇三级政府十分重视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强化土地巡查,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纠正、整治力度。 全区20**年强制拆除建筑物**32处16万余平方米;2012年上半年,我区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844处10万余平方米。 尽管如此,违法建设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呈现整治工作与违法建设并存的局面。 二、违法建设的成因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生产需要。 由于批建条件、程序及审批时间长,一些工厂、企业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亟需扩建,于是在原用地红线内或者用地红线外未批先建;一些靠海边的养殖户由于近年来养殖产业发展迅速,利润高,将一些原农业用地改为养殖基地,以**区域为代表,今年来在育苗池利好的刺激下,该村出现集体占用耕地抢建育苗池的情况,非法占地达4万多平方米。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及申请条件

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及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 保障和补贴标准: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厨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申请条件: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2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标准和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申请条件: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3限价商品住房 保障标准和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分为两类,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定制的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而面向企业、单位定制的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申请条件:根据限价商品房的类型,申请条件分为两种。其中申请普通限价商品房的需要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打算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 工作打算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打算 一、违法建设清理 (一)、存量及新生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XX年新秀街道共拆除辖区内新生违建近50处约24000 平方米;拆除辖区内存量违建近XX处约100万平方米。 1、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及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XX 绿盾”整治工程 (1)、街道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工程。借此契机,街道对王家河、东山、南山、北山、赵家村5个村庄1488户近70余万平方米存量建筑已开始进行拆除。 (2)、根据国家环保部对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XX绿盾”整治工程,街道对龙山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拆除,共37处近14万平方米。响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土地卫片整改工作 街道共发生土地卫片47宗49.47亩,涉及王家河、北山等多个村庄,日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社区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新秀街道启动社区违法建筑集中清除行动以来,截止XX年12月,已清理街道辖区内社区违建1090 处约29900平方米,基本实现了社区“零违建”。为有效防止违建回潮,街道始终坚持“拆治并举”的原则,做好拆违后裸露地面的补植绿化工作,真正还“绿”于民。其中对下泊村周边道路两侧绿化整治约3000平方米。 (三)、占路亭体拆除工作 前期街道对万达城市广场、汽车总站、新世界宜居广场、万丽广场占路亭体进行了集中清理, 共计166处3200余平方米,5月份对正 第2 页共5 页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小编总结如下: 从该规定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户籍条件的限制 《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本市市城镇户口。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才能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 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制 《规定》笫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必须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无房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都没有以统一租金标准承租或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的家庭就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以继承、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收入条件的限制 (一)具体的限制 1.根据《本市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远郊区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人标准怎样界定。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人标准,但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规定,以下两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受家庭年收人的限制,无须填写《家庭年收人审核表》: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双方都是教师的家庭;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居民。这两类家庭只需分别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和《国家重点项目拆迁居民审核表》,在此基础上核实补贴面积标准便可。 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信息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163809857.html, 发布日期: 2005年09月08日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违法建筑行为侵占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占了社会财富,侵犯了公共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实现。为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 二、市政府应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严肃查处。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 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二)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禁止施工队伍承建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可查封其施工机械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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