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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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二章

教师法第二章

教师法第二章教师法是我国对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中的重要章节,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下面是该章节的参考内容。

第一节教师权利1.教师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学术研究的权利,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并保障其参与学术讨论、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

2.教师有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3.教师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有权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提出改革建议和合理要求,对个人职业发展有权进行规划和申诉,并依法享受职业保险和福利待遇。

4.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活动中,拥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调整权,有权选择适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保障合理的教师编制,并享有适当的课堂管理权。

第二节教师义务1.教师应该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真实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维护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虐待、体罚、变相惩罚学生或者以言语、行为侮辱学生等不当行为,不得有违反师生道德、破坏学校纪律和学风的行为。

4.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钻研教育教学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节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定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对教师进行规范和激励,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高。

2.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定期评估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教师予以相应处罚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学校教师规章制度

学校教师规章制度

学校教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行为规范第四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公平对待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诽谤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师应当按时上课下课,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第六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纪律,服从学校管理,不得违反学校规定,不得在课堂上传播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八条教师应当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教师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举止文明,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十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认真听取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教育教学成果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师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总则

教师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总则

教师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依法行政,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师依法行政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和教师自身合法权益,以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教师依法行政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教师依法行政应当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教师在依法行政中,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损害学校利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方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形象,为学校争光。

第八条教师在行政工作中应当公正、廉洁、高效,不得收受学生家长礼品和礼金,不得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擅自调整学生违纪处分。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依法行政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教师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领导应当加强对教师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依法行政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教师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勇于担当责任,敢于承担压力,不因遭遇困难而放弃依法行政,应当坚持原则,坚守底线,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教师依法行政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教师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总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教师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总则,希望全体教师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管理(1)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认真备课、授课、辅导,保证教学质量。

(3)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4)学校应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2. 教学考核(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

3. 教学纪律(1)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

(2)教师应尊重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3)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四、学生管理1. 学生教育(1)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2)学校应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健康教育。

(3)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学生管理(1)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2)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荣誉,不得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3)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奖惩制度1. 奖励(1)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品学兼优、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教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实习教师等。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教书育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学生、家长等资源经营个人事务。

第四条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业荣誉感。

第二章教师招聘第五条学校教师的招聘工作应当公开、公平、择优进行。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招聘程序和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招聘和录用教师。

第六条严禁以种族、性别、宗教、地域、政治背景等非学术因素作为招聘教师的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新招聘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使其适应学校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不得以其他非学术因素影响教师职称评审结果。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九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取消、更改课程。

第十条教师应当监督、教育学生,不得使用打骂等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方法。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侮辱、讽刺等行为。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严格履行教学纪律,不得恶意串联学生、误导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地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师奖惩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制度,对出色的教学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降职、停职、解聘等。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教师,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教师权利第十七条教师有辞职的权利,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须经学校同意方可离职。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违法侵犯教师的个人权益,如发生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教师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1

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1

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统一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师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中小学、高等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师地位和权利教师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教师享有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平等晋升的权利,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

第四条教师的职责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传授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教师的基本素质教师应具备爱岗敬业、学识专精、道德高尚、身心健康等基本素质,同时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有权依法享受教育工作的待遇和福利,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并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教师的选择和评价第七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第八条教师的招聘和选拔教师的招聘和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公务员招录和聘任制度,注重选拔具备优秀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操守的教师。

第九条教师的培训和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体系,提供教师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教师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考核和评价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为导向,注重教师教学能力、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评价。

第十一条教师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和惩戒机制,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失责的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保障第十二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尊严和荣誉。

第十三条教师的劳动合同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内容、权益保障和终止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教师的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和探亲假等合法福利。

第十五条教师的待遇和福利教师应享受与其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相对应的待遇和福利,有权获得公平和合理的报酬。

教师教育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教师教育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教师教育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校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教师的评定、培训、奖惩等方面。

第三条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监督评估机制,对教师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学校领导应树立正确的教师榜样,引导全体教师积极投入工作,提升教学水平。

第六条教师应遵守学校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学生和家长应尊重并支持教师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二章教师选拔和聘用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筛选合适的人才。

第九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教师聘用政策,禁止任人唯亲、拉票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信息库,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应根据学校需要和教师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师工作任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教师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研讨论会,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教师培训和发展第十三条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有效实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为教师提供晋升和晋级机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岗位轮岗制度,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第四章教师激励和奖励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对教师的优秀表现进行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评优评先制度,选树一批优秀教师为榜样,带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职称评定制度,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保障。

教师权益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教师权益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教师权益保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权益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章教师权益保障第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益:(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二)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表彰奖励权: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工资待遇权:教师有权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培训发展权:教师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六)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人身安全权:教师有权在工作过程中获得安全保护,防止受到学生或者其他人员的侵害。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一)落实教师待遇: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给予教师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尊重教师学术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教师学术研究权,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学术资源和支持。

(三)保障教师培训: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支持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落实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听取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教师人身安全保护:学校应当加强教师人身安全保护,防止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侵害。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教师资格条例_规章制度_

教师资格条例_规章制度_

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教职工规章制度

教师教职工规章制度

教师教职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师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准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学校教师教职工应当加强自身教育和专业素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个人和学校共同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师教职工应当保护国家机密和学校机密,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不得泄露学校重要信息,不得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第二章教师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师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学任务,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人格,关心学生的成长,坚持德育为先,努力培养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学校教师要求搞好师德师风建设,严禁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不得有辱师道,不得有失职行为,不得有伤风败俗之举。

第七条学校教师应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障教学质量,不得违规提前下课,不得擅自取消教学任务。

第八条学校教师应当协助学校管理人员做好教学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不得拒绝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不得无故缺课。

第九条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团结同事,维护师生关系和谐,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或造谣诬陷的行为。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职务,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学校工作,努力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财产和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学校资源,不得挪用、侵占学校资金或物品。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假无故缺勤,不得串通同事顶包推卸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偷懒、消极怠工,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保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发表损害学校利益的言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国家教育老师规章制度

国家教育老师规章制度

国家教育老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教育事业,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健全教育法规制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教育老师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国家教育老师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教。

教师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以人为本。

关心关爱教师,促进其全面发展。

(三)公平公正。

建立公平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创新活力。

(四)绩效导向。

坚持以教师绩效为导向,激励优秀教师,惩戒不称职教师。

(五)责权一致。

明确教师职责和权利,保障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教师职责第四条教师应当:(一)热爱教育事业,忠诚职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与同事和谐相处。

(三)关心学生发展,潜心教育教学,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社区教育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教师有权:(一)依法享有职称评定、工资水平、培训进修等权利,依法维护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参与学术交流,不受非法干扰和侵犯。

第三章师德师风第六条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守师德底线,注重自身修养,严守职业操守,做到言行一致。

第七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不得发生体罚、暴力、侮辱等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八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家长,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同事,互相支持、帮助,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教师应当遵守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认真备课,准时到岗,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认真批改作业,及时给予学生评价和反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重视课堂教学效果,创设良好教育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普通高中教师相关规章制度

普通高中教师相关规章制度

普通高中教师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中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的普通高中教师,包括全职教师、兼职教师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尽心尽力。

第四条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的活动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教师的岗位职称和待遇。

第五条学校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支持教师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及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教师招聘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聘,严格审核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新招聘的教师进行入职培训,使其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理念、规章制度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学校对全职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对兼职教师和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教师在担任职务时,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表现、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第十二条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认真备课,制定教学设计,准备教学资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注重课堂教学效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互动,促进学生思维的开放和创新。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认真的成绩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育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内涵发展,强化质量意识,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育管理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教育管理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术自由,尊重师生权益,营造开放、包容、有序的教育环境。

二、教育教学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足、开齐、开好各类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第七条学校要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实施差异化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科研管理第九条学校要鼓励教师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术创新。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要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严禁挪用、挤占科研经费。

四、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要注重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六、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教师在岗规章制度

教师在岗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1.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关心集体,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2.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3.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创新,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荣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教师工作职责1. 认真备课,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2.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注重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3. 指导学生完成作业,辅导学生课外学习,关心学生成长。

4.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 配合学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四、教师考勤制度1. 教师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 教师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联系。

4. 教师请事假、病假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五、教师待遇与考核1.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 教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3. 教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降级等处理。

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教师法遵守规章制度

教师法遵守规章制度

教师法遵守规章制度首先,教师要尊重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校领导的管理。

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保护学生的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而设立的。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按时上、下课,参加各项会议,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同时,教师要尊重校领导的管理权威,服从领导的各项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背学校的统一部署。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学校的正常秩序,有利于学校的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其次,教师要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法规法律。

教育部门的相关法规法律是对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规定,教师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部门的相关法规法律主要包括教师职业操守、教学质量、学生权益、校园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教师要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特别是对于学生权益和校园安全方面的规定,更是要严格遵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再者,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作为一名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伤害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同时,教师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拍摄、传播学生的照片或视频。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健康成长。

最后,教师要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作为一名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教师,遵守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生权益,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希望每一位教师都能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做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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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教师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新教师法全文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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