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检验标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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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检验标准之我见众所周知,每台塔机每次安装之后需要进行安装质量检验,对塔机的安装质量、性能、安全性等,对照相关标准逐一逐项检查验收。

但是对于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检验的标准,却存在多重标准和权责不清楚,解释不明确的现象。下面对附墙有关的几个标准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的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的标准节和附墙装置。

此标准的最大问题是如果原塔吊厂倒闭了,该如何执行。好在后面的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请待下面分解。

二、江苏省标DGJ32/65-2008,《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的3.5.8条对附着式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附墙间距与附着距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附墙距离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

此标准的存在两个不明之处:

⑴未提到附墙有谁来制造的问题,一个月后出台的建设部166号令有明确规定,按照标准的实效性,后出台的优于甚至取代先出台的标准。

(2)计算书谁来计算的问题,附墙钢结构很复杂,安装施工单位一般计算不出来,设计、制造单位一般可以计算,但是他们没这个责任,不愿意计算。存在扯皮现象。

三、建设部标准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10.7.1日实施)该标准的第3.3条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要求如下:

3.3.1 当塔式起重机做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3.2 当附着水平间距、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3.3附着装置的构建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3.4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该标准对附着的要求共计四条:其中3.3.2和3.3.4条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现象,存在现有的大部分安装公司由于技术能力原因提供不了;能提供的设计或厂方能提供但他们没责任提供或者害怕担责任。

第3.3.3条是对建设部166号令的一个补充,解决了原厂倒闭了怎么执行的问题,但是也存在“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如何确定是有能力的企业,缺少详细规定和定性。

四、建设部JGJ305-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2014.1.1执行)此条标准为目前最新的检验保准。

但是该标准对塔吊附着的要求只有一句话:塔身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内容太少,缺少针对性和具体要求。

以上是四个标准针对塔吊的附着部分的规定,笔者本人的部分看法。有些标准要求太过简单,有些标准要求又太过严苛,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存在执行难和缺乏可行性论证。

由于附着标准的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省内各城市对塔吊的附着检验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地方是道道检测,有的地方可检可不检。为了规避风险,不少地方要求有安监部门要求要有厂方的合格证和安装方案等即可。省内都不统一,省外就更是不可而知了。

个人希望有关部门对此有一个详细可行的标准要求。

江苏城东设备部

王鹏飞

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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