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发[2012]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要求“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加快农村土地整治,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要求,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倾斜,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l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1.1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21.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1.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8-19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509-200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63-200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l014-2007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农村土地整治 3.1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 3.2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补充耕地项目审核技术要求与技术问答(修订版20210812)
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技术要求及问答第一部分审核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核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关于2017年前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12号)和《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功能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的技术要求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核范围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且通过省级审核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含新增类备案项目、补录类备案项目、整改类项目等)。
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规定的21项备案指标,即:新增耕地备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各指标解释说明:1.项目类型: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标指增减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计划、实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部门,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所属部门填写;对于农民、企业和社会资本开展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填报。
3.土地整治项目编号:指土地整治项目已报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新增耕地按规定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信息可通过填写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编号、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重复填报。
4.项目名称:指新增耕地项目名称,需严格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名称具有唯一性,如果新的项目名称与此前已报备项目名称一致,将不能报备录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监管,现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充耕地范围可以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包括:(一)使用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补充和改造的耕地。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补充和改造的耕地。
(三)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
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提质改造新增的水田和水浇地,必须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变更为耕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二、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一)科学合理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发耕地。
(二)严格组织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内容,开展新增耕地面积测量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财政、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自然资源厅复核。
新增耕地备案指标说明
(一)立项阶段备案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项目基本
信息
项目基本
信息
1
立项备案编号
按照编码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系统自动生成。
2
项目类型
指新增耕地项目的类型,具体包括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当选择土地整治项目时,需备案立项和验收两个阶段。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增减相抵后节余部分,有关情况需要在备案时说明清楚;工矿废弃地复垦也属于新占用和复垦新增耕地增减节余的,依照前述要求执行。
16
验收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指项目实施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依据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填写,保留小数点后1位。
17
验收提质改造后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指项目实施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等别加权平均计算,依据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填写,保留小数点后1位。
18
验收提质改造
产能指标(公斤)
18
计划新增水田
面积(公顷)
指项目计划新增的水田面积,不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其值小于等于第17项计划新增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19
计划提质改造
耕地面积(公顷)
指项目计划实施提质改造(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及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耕地面积,其值小于等于第13项计划建设总规模,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
系统自动计算。
项目填报相关信息
23
填报人姓名
信息填报人员姓名,系统自动获取登录系统人员的姓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新技术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新技术要求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整理、利用和保护,形成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测绘是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基础工作,对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成功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测绘的精度和效率,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一、高精度定位技术的应用高精度的定位技术,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NSS)和惯性导航技术,可以提供亚米级甚至亚米级的定位精度,对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测绘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可以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项目区域的边界线进行测量和标定,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和边界的准确性。
二、无人机测绘技术的应用无人机测绘技术是指利用无人机平台进行测绘工作的新技术。
无人机具有飞行灵活、成本低廉和测绘效率高等优点,可以对项目区域进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获取和地形模型的构建。
通过无人机测绘技术,可以实时获取项目区域的地形信息和植被覆盖情况,为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多源遥感数据融合技术的应用遥感数据是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的重要数据源。
传统的遥感数据主要是由卫星和航空摄影等方式获取的,具有较高的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分辨率。
但是,由于地表遥感数据的分辨率有限,难以满足土地整治项目的需求。
多源遥感数据融合技术可以将不同分辨率的遥感数据进行匹配和组合,提高整体的空间分辨率和信息提取能力,提供更全面和精确的土地信息。
四、三维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的应用三维地理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地理空间信息进行模拟、管理和分析的工具。
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可以利用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区域的地形、地貌、水系等进行可视化展示和分析。
同时,结合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将测绘数据与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无缝集成,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数字化管理和综合决策。
总之,土地整治项目的测绘工作需要借助新技术的支持,以提高测绘的精度和效率。
高精度定位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多源遥感数据融合技术和三维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等,都可以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测绘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开垦、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调查认定。
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以及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或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均按此标准调查认定。
本标准所指的新增耕地调查认定,包括对新增耕地来源、数量、地类、质量和产能的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3130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7-2003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D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12-2016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54-2018 土地整治术语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与定义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3•【文号】国土资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核定范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二、统一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
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的申报及相关要求-盱眙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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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 田项目)申请立项的前期工作
(四)具体操作流程
3、成果对接:规划编制单位与踏勘组成员一起对所建工程进行核对 ,不确定的地方可至现场进一步核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核实后确定初步方案。在时间 允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核实对接确定工程量。同时,确定新增耕地 复垦的可行性。
主要目的:是通过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对田、水、路、林进行综合整治,桥、涵、站、桥坝全面配套,达到 田块方整化、农田林网化、作业机械化、渠道防渗化、灌溉技术科学 化、主要道路硬质化的标准,改变局部地区水利设施体系不配套,道 路建设滞后,田块不规则,土地产出率不高的现状,把项目区建设成 田成方,沟渠成网,配套齐全,排灌科学的高产出、高收入、高效益 的三高农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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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 田项目)申请立项的前期工作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必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保 证土地利用现状与实地一致,确保基础数据的合法性、现势性、真 实性、准确性。同时,项目区土地权属须明晰,无争议,且四至明 确、清楚。 2、项目选择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整治规划,项目不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 条件建设区内。同时,还应与当地的村镇规划、交通规划(请避开 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区域)、水利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专业 规划做好衔接。
3、项目选择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愿,保证群众的知情权、选 择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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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 田项目)申请立项的前期工作
(一)申报条件
4、项目选择不得与往年土地整治项目区域重叠,也不得与发展改 革、农业、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区域重叠。项目建设如涉及占用林地和水域的,需提供有权批 准部门的证明材料。 5、明确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等指标: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400公顷~700公顷,分片面 积不小于200公顷,原则上不超过2个片区。项目基本农田面积占建 设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80%。项目在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 ,可不受新增耕地率的限制。项目不得跨乡镇申报,建设周期为1 ~2年。 (2)耕地开垦费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为40公顷~700公顷,分片面积 不小于20公顷,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且不得跨乡镇申报,建设周 期为1~2年。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各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提升产能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方式,对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对接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及新增产能的核定工作。
二、规范流程,明确分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由各部门各类资金共同开展建设,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核定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水田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等别和新增产能进行评定与核算。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成果由厅技术单位进行软件检查并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报备必要件。
项目验收后,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核,并填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核定工作表作为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认定、报部备案和上图入库的依据,并在上图入库时和其他材料同步汇交。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摘要:本文介绍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必要性、任务、原则、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分析了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及其解决办法。
关键字: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广义的土地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二、耕地质量等别的概念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划分出耕地质量等别。
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优、高、中、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2.67%、29.98%、50.64%、16.71%。
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江西、浙江等5个省;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四川、山西等5个省(区);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贵州、陕西等4个省(区)。
全国耕地平均等别为9.8等,等别总体偏低。
山东省耕地多为高等地和中等地。
1.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一)必要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耕地,特别是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信息真实、准确。
补充耕地项目要先评定新增耕地等别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质量如何,现有耕地提升改造效果如何,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质量发生了变化,及时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便于掌握地区内耕地质量现状和进行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年度更新,保证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方便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土地管理。
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的措施
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的措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农田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能力逐步增强,为稳定粮食生产作出重要贡献,但仍存在机制不活、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建设质量和工程效益,确保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现制定以下措施:一、创新体制机制。
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监管常态化、规范化。
在立项阶段,严格核定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施,同步考虑新增耕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两项指标”交易,优先安排新增耕地指标、产能提升空间较大的项目;在建设阶段,积极推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等一体化推进模式。
鼓励支持县(市、区)政府与有意愿、有实力、有基础的专业化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可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先行建设,并优先纳入当年建设计划;在建后管护阶段,积极探索“建管用”一体化试点,因地制宜落实管护责任。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完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省级抓总、市县落实,技术统筹、闭环管理,投入多元、模式多样”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格局。
二、合理规划布局。
依据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并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动态衔接,新建项目必须全部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改造提升项目优先安排与新建项目接壤区域,尽可能做到集中连片。
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鼓励整村、整镇推进,积极争取国家县域高标准农田全覆盖试点。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县、粮食规模化经营核心区,优先覆盖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优先安排可解决水源问题的“水中旱”“水边旱”面积。
对落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以及与之毗邻的零散园地、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可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后备耕地资源,一并纳入建设计划,提前安排实施。
三、提高建设标准。
关于新增耕地核定的最新政策指示
关于新增耕地核定的最新政策指示
1、田坎出耕地
整治前田坎=(规模内图斑面积-现状地物-零星地物)*田坎系数整治后田坎:
土坡投影宽度超过2米需要扣除,其余均认定为耕地(石堰宽度一般为0.3-0.4,认定为耕地)
2、独立图斑出耕地
新增耕地=田坎出耕地+独立图斑出耕地-其他占地(路沟整治前后占地差值)
其他占地:
1、水泥路及路旁沟渠占地需扣除
2、宽度超过3米素土路面需扣除(3米以下认定为耕地)
3、一般大口井、看护房(面积远小于素土路面)认定为耕地,无需扣除。
三调大口井扣除、看护房大于200平方米扣除。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标准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要达到的标准一般为:“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土壤肥,无污染,产量高;耕作层厚度0.25米以上,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增加0.5%以上,灌溉保证率达到90%以上,受防护的农田面积达90%以上”。
1 一般规定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建设内容参照土地整治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1.2 应科学合理开展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田间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田间管理和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需要。
合理布置耕作田块,保持各项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田间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1.3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
1.4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
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5年。
2 土地平整工程2.1 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
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2 应合理规划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
2.3 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城的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耕作田块规模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方式、作物种类等综合确定,平原区北方不宜低于200亩、南方不宜低于100亩,丘陵山区耕作田块规模可适当减少。
2.4 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
2.5 耕作层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08)的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到最低限度;应加强耕作层的保护,耕作层厚度应达到25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自然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要求,扎实推动《办法》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况,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是妥善解决保护与发展用地矛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行的有效途径。
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掌握规定要求,扎实做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中央部署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
要首先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
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二、加强论证分析,规范申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
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规划》,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加快编制和实施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土地整治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落实《全国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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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试行)
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
(一)地类认定
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
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
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
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
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 i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2.竣工后耕地面积(S后)计算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基于实地调查测量形成的项目竣工图计算耕地面积。
所有地物不能以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表示,均应以图斑形式落实到项目竣工图上。
式中,S后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n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R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田坎系数(通过实测得出),S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S j总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j非耕地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
3.新增耕地面积(S)计算
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
式中,S 指新增耕地面积。
4.新增水田面积计算
新增水田面积=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积+旱地改造为水田面积+水浇地改造为水田面积
(三)质量评定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定。
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直接采用项目开工前最新的耕地质量评定成果,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项目区内耕地(含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计算公式如下:
∑∑==⨯=
n
i
i n
i
i
i S S K K 1
1
式中,K 为项目区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n 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K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质量利用等别,S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面积。
(四)产能核算
根据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核算产能,单位为公斤。
新增产能=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
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D—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新增耕地面积×15×100
式中,D指产能计算常数,D≤16(当产能为0时,D=16)。
耕地提质改造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耕地面积×15×100
三、资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单位和建设单位、立项与开工日期、竣工时间、项目区建设拐点坐标、投资金额、实施的主要工程、工程完好程度、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说明等。
项目已验收的同时提供验收文件。
对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的项目,可不提供立项批准单位、立项日期。
2.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竣工图件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实地测绘形成的竣工图及相关实地调查成果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竣工后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方法评定的项目区内耕地质量等别报告、图件等。
5.辅助核查资料: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二)格式要求
1.图件格式
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与竣工后项目竣工图、遥感影像图格式要求见表1。
图件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表1 图件格式要求
2.图件数据结构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2,从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提取;项目竣工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3;项目区坐标拐点数据可以为Shapefile或TXT文本格式。
Shapefile文件除包含存储地理要素的几何图形的文件(后缀名为shp)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存储图形要素与属性信息索引的文件(后缀名为shx)、存储要素信息属性的表文件(后缀名为dbf)以及空间参考文件(后缀名为prj)。
表2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性表结构
表3 项目竣工图的属性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