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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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京建经[2003]18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几年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增大,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首都人民的生活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也已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工程建设,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工程款拖欠对社会稳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从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坚持建筑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从源头抓起,重点堵塞环节漏洞,建立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力度,为此,市建委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清欠办公室,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建委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做好审批权限内所批开工建设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力度

1、对于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3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今年6月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向市、区县清欠办公室备案。总的还款期限是,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还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当年未能按约定比例支付欠款的,从次年起停止批准其新开项目,并暂扣其它已开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

2、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与建材生产厂家之间的材料设备款拖

欠可参照本通知进行清理。

4、施工企业收回的工程拖欠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

三、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号)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1、规范施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凡违反规定使用非法人劳务企业或包工头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

2、劳务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开展专业劳务费结算、兑付的合同履约跟踪工作,建立结算、兑付的信用评价机制。按照《关于积极做好劳务费结算、兑付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行政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费,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降级或取消;暂停该企业的招投标资格并纳入企业资质评定的依据;对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同时对责任单位取消建筑业施工资格。

4、各施工单位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补发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对其施工资质予以降级处理。

5、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从源头上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

期限内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欠款。

6、创造依法维权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北京市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作用,为外地进京施工人员解决有关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工伤纠纷等问题提供服

务。

四、及时排解合同纠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和造价机构的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合同,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可暂扣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目前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条款不规范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重新对合同进行规范,并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2、凡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于2003年6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完成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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