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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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徐政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0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发展、为企业、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市政府在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保留行政审批和初审服务事项4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51项,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2)。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布事项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事项的审批条件、方式、权限、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对未列入目录的,按审核确认的结果,该取消的取消,该转换管理方式的转换管理方式,该下放权限的下放权限。

任何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或者扩大审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

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适时予以调整。

本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监察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审核确认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62项,涉及部门55家)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379项,其中行政许可27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02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3项(行政许可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行政许可: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8〕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8〕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新调整的权力清单报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备案。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2.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2项)3.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4.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30日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权力类别取消依据备注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

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6行政处罚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7行政处罚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8行政处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79行政处罚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0行政处罚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1行政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2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3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4行政处罚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5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7行政处罚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8行政处罚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89行政处罚对假冒国籍或隐瞒事实造成双重国籍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0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1行政处罚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2行政处罚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3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4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5行政处罚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6行政处罚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降低培训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培训纲要进行培训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8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199行政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0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1行政处罚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2行政处罚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3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4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5行政处罚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6行政处罚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8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09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0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1行政处罚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2行政处罚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3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4行政处罚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5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6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7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8行政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19行政处罚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0行政处罚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1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2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3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4行政处罚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5行政处罚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6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7行政处罚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8行政处罚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29行政处罚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0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1行政处罚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2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3行政处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4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5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6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7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8行政处罚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239行政处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交通运输局(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1-1)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

流程(一)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注办理地点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27)5280280交通运输局地址:巴中市巴州镇状元桥街346号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5280708市交通运输局:(0827)5266328(1-2)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纸质每个4元,铝质每个55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不再纳入清单的

不再纳入清单的

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处理决定备注一、市民政局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1)注销清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2)注销清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注销清算审计。

二、市交通运输局3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审批(3)路线勘查方案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的部分内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证字〔2016〕29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泰政字〔2017〕18号)取消了该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4)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5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5)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所以该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市级清单。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已修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废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证字〔2016〕297号)取消了该行政审批事项。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1)
1、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21)
2、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22)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23)
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24)
5、道路运输监管制度 (25)
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26)
7、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28)
8、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29)
9、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30)
10、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31)
11、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32)
四、公共服务事项 (34)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市交通运输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二)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五)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六)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八)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九)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十一)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38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9项;行政检查6项。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570724692-A-001001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2
570724692-A-001004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3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7
570724692-B-004000
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8
570724692-B-005000
对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9
570724692-B-006000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10
570724692-B-007000
对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11
570724692-B-008000
570724692-A-001002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4
570724692-B-001000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5
570724692-B-002000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6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6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4年第1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98]31号公布,自1987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颁布,自1995年
12月3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发〔1987〕92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5月3日印发。
地方性法规
2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1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79号令,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62、《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深交[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设置、撤销渡口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港口建设项目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从事港口经营1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交发〔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优化我委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遵循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全委范围内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道刚、吴秉军、魏宏云、杨树海、朱宝平、于会清、张立国、郭子杰、郑平、闫志勇、孙勤民同志担任,成员由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定期听取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委领导吴秉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耀华同志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朱广昌、夏宇、赵学峰、张敬元、张宁同志组成,负责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工作。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总表(2021年版)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总表(2021年版)
23
1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1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1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1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74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7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88
77
15
4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7
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5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5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59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2.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400元;100~2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800元;200~5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3000元;500~1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8500元;1000~2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5000元;2000以上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25000元;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
津交发〔2020〕24号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站
路政一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违法对象



141005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运输管理站
路政一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法对象



141006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路政一中队
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公路运输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法对象



141027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
公路运输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企业、个人
20
6

14013
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运输管理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个人
20
6

14014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处罚
路政一中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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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收费清单
一、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条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施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按(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15元。

三、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实施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四、、国省道和市养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国省道和市养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条件:《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五、道路旅客客运输(跨县班线)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客运输(跨县班线)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实施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本项目许可不收费。

按(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0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15元。

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实施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条件、满足车辆运行需要的驾驶人员;3、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4、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度。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2)567号文)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15元、副本10元;《道路运输证》8元。

七、出租汽车资格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实施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车辆;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车辆停放地;4、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八、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实施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车辆;2、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车辆停放地;4、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1、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2、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变更)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效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自有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港口法》
实施条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一、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实施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具备对外开放资格;C.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二、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实施条件:不影响航道安全、泄洪安全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三、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初审,省港航管理局审批
实施依据:《港口法》
实施条件:1、符合赣州市港口布局规划的要求;2、对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由本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航管理管理局提出申请。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实施机关:赣州市港航管理处
实施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条件:1、除经营短途10公里以内旅客运输外,经营水路旅客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除在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之外,船舶运输企业必须拥有50客位以上的客船,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2、设立客运企业,至少有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客运船舶种类的运输经历;3、企业经营客运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4、从事客船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企业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职高以上的学历;B.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C.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客船种类相对应的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D.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E.客运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具有相应客船船长或轮机长资格证书;5、客运企业所经营的航线应落实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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