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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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
广 州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GZ0 3 2 0 1 9 0 0 0 5
年 第 20 1 9
1 1 期
广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穗 府


20 17


号 4 1

及有 关 规定 ,
结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称 的 残 疾人 精准 康 复 服务定 点 康 复 机构
下称

“ 定 点 康 复 机
本 文与 正式文 件同 等效 力


1 7
广 州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年 第 20 1 9
者接 受基本康 复服务 的 服 务机构 和服务 内 容 ,
根据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残 疾儿 童康 复 救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2 〇1 8


号 4 3
)、
《 关 于 印 发

6 (

文与
正式文
件同
等效


广 州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2 .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住 院 治 疗 医 疗 机 构
3 .
残 疾 矫 治 手 术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4. 在 门 诊 开 展 治 疗 性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肢残申请穗残联[2010]257号(2联合)-市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肢残申请穗残联[2010]257号(2联合)-市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穗残联…2010‟25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经费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和上级部门拨给的康复经费。

市和区、县级市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康复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三)康复任务完成的补贴;(四)康复项目的开办和运转;(五)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资助补贴;(六)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七)其他项目。

康复经费的使用途径包括个人资助补贴、任务完成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三种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康复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一)、(二)、(四)、(六)项由各级残联根据康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部门预算中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第(三)项由市残联按照各区、县级市残联和市级康复机构年度残疾人康复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级康复机构进行补贴;第(五)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实施;第(七)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开支。

第五条为降低康复运作成本,严格控制组织协调费用的开支,广州市本级残联每年的康复工作组织协调经费不得高于年度康复经费的5%,各区、县级市残联的康复工作组织协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关注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市级残联康复经费必须安排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资助工作,每年的康复任务完成的补贴经费和康复资助补贴经费不得低于年度经费的7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粤财社〔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粤残联〔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联〔2008〕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宋卓平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成员: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黄东锋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专家委员会成员:贾福军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黄文勇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副教授蒙翠原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卓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宋卫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教授区丽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常燕群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林勇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保障金缴纳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的残疾人可以享受这些助残政策:根据《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户籍残疾人可享受以下助残政策:一、康复和治疗方面:第十四条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对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第十七条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贫困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二、教育和培训方面:第二十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免收书杂费。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穗残联[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残联〔2012〕5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操作性不强。

为了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专科门诊的资助对象确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够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一年以上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服药记录的精神病患者。

二、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为:经精神科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躁狂症和双相障碍的,经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的精神病人。

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符合条件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0-6岁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残疾症状但因年龄原因未达到残疾评定条件的,经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认为有抢救性康复价值,纳入各类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四、住院类康复资助审批和报销需要申请康复资助,同时符合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残疾矫治手术资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在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前,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康复资助,并提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民函[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08〕3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残联,省假肢康复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特困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自立能力,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慈善总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慈善总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人人享有康复”的总体目标,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特困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自立能力,促进和谐广东建设,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慈善总会合作开展“爱心助行惠万家”活动,为全省特困家庭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该活动由省假肢康复中心负责实施。

一、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为指导,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更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着眼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充分认识做好特困家庭残疾人工作的特殊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全省特困家庭残疾人都能装上假肢,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条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穗残联[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残联〔2013〕55号)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5号)的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调整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标准调整为150元/月。

二、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三、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适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大腿假肢5760元/例;小腿假肢2400元/例;踝足矫形器600元/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800元/例。

四、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助听器验配资助标准调整为3600元/例。

五、其他残疾人辅助用具配置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的资助标准上浮20%执行,但目录中肢体残疾类的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医疗康复类中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的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暂不调整。

各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时长、资助频率、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等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4日。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穗残联[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05]158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

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残疾人社会政策
主要政策目录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
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 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 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 的残疾人。
给予优待和抚恤。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
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 展康复训练活动。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基本权利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
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 侮辱、侵害残疾人。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
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 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 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 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 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 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 康复救助。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0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修订项目。

今年2月,内司委提前参与《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与省残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组织开展立法调研,集中研究修改。

10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内司委即将《修订草案》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依法治省办、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30名省人大代表和7名立法顾问、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等院校法学院等68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10月下旬,内司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残联赴广州、清远、江门、惠州四市开展调研,分别在市和县区召开了有残联、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察看了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庇护工场、工疗机构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福利企业。

10月30日,内司委又召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17家省直单位,部分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

11月4日,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1990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1994年9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补贴政策2019年

残疾人补贴政策2019年

残疾人补贴政策2019年2017年9月,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的通知。

残障人士。

全国已经建立了两种补贴制度。

2019年残障人士的两项补贴标准是什么?补贴范围是什么?2019年,以下16个地区将增加和扩大两项残疾补贴标准和范围。

1、广东省从2019年起将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2019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220元/月/人;2020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175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235元/月/人。

2、广东省梅州市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6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同时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范围。

3、广东省肇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的2000元提高到2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的2700元提高到2800元,本次上调幅度为100元/人。

4、山东省潍坊市自2019年3月1日起,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之前补贴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和扩大补贴范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5、山东省济宁市自2019年1月1号起,济宁市将上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广州市户籍聋童助听器补助款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广州市户籍聋童助听器补助款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广州市户籍聋童助听器补助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1.02.05•【字号】穗残联字[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广州市户籍聋童助听器补助款的通知(穗残联字[2001]10号)各区、县级市残联,市聋童听力补偿研究中心:我会应市政协《关于为聋童提供一耳助听器的建议》(穗协提字[2000]第024号)提案建议,考虑到我市聋童早期参与听力语言训练的实际需要,给予每名接受语言康复训练的广州市户籍语训聋童在配用助听器时,一次性发放助听器补助款540元(约等于一耳助听器款的50%),对确有困难的聋童给予补助1080元。

具体发放办法见《广州市在训聋童助听器补助款发放办法(暂行)》。

请各单位协助做好补助款的发放工作。

附:广州市在训聋童助听器补助款发放办法(暂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OO一年二月五日广州市在训聋童助听器补助款发放办法(暂行)一、补助对象1.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在训聋童;2.在读1至4年级聋童;3.已佩带一耳助听器或曾佩带助听器并有效果的高年级聋生。

二、补助金额符合领取补助款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补助540元(约等于一耳助听器款的50%),对确有困难的聋儿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1080元。

三、补助发放办法1.市残联在新学年开学前将补助款拨到广州市聋儿听力补偿研究中心,由广州市聋儿听力补偿研究中心根据实际支出向市残联核销;2.申请补助款的聋童,应持有广州市户口和相关学籍证明,因经济困难申请一耳助听器全额补助的聋童,须提供有关家庭收入状况证明;3.需要双耳佩带或选配更高档助听器的聋童,其增资部分自负;4.未经核准自行选配助听器者,不予补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2021年提高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经省政府批准,现就2021年提高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标准2021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175元/月·人提高到181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现行的235元/月提高到243元/月·人。

部分地区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已定补贴标准执行。

二、补贴资金管理(一)2021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后,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以及所需资金来源和省财政补助等事宜,按《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及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等有关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确保按期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当地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统筹、保障资金,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期足额发放工作,确保残疾人可以及时领取全年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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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穗残联[2013]6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21
【实施日期】201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3〕67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在《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穗残联〔2012〕220号)的基础上,合并实施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体执行意见如下:
一、我市实施《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的政策,已涵盖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生活津贴”,见附件1)(粤残联〔2012〕116号)的
全部人群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护理补贴”,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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