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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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5日(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发挥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对项目评估决策,控制投资,检查质量,考核建设工期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定额是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全国统一定额,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包括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一项经济法规。

第三条《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是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确定人防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实行招标的工程,按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指标)及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是工程价款的标底。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重点城市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设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重点城市设立定额站或指定工程部门,负责承办定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和管理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建设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2.制定修订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3.负责人防工程定额,费用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咨询、解释和仲裁。

4.组织人防工程定额及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整理分析典型人防工程造价资料。

5.总结交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编写有关教材、资料;培训定额管理人员。

6.承办人防工程定额及有关资料印刷发行工作。

7.承担国家人防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 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 工、材料 、施工机具台班 、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 的体系与计划 、制定与修订 、发布与 日常管理 。 第五 条 定额 管理 应遵 循统 一规 划 、分工 负责 、科学 编 制 、动 态 管理 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 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 行 业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业 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省级 住房 城 乡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定额 管理 具体 工作 由各 主 管部 门所属 建设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负 责 。
第二章 体 系与计划
第七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编制 和完 善相 应 的定额 体 系表 ,并适 时调 整 。 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 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 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 的定额 体 系 表编 制发 布全 国定 额体 系表 。 第八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根据 工程 建设 发展 的需 要 ,按 照 定额 体 系相关 要求 ,组织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编 制 定 额年 度 工作计 划 ,明确 工作 任务 、工 作重 点 、主要措 施 、进度 安排 、工 作经 费等 。
(三)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 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 的期 限一般 为一 个月 。征求 意见 稿包 括正 文和 编制 说 明。

建设工程计价动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计价动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计价动态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计价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建筑工程计价是指根据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从各种材料、设备、人工和其他成本项目出发,通过计算、比价、分析等方法得出建筑工程报价的一项工作。

建筑工程计价不仅是工程项目的经济核算,也是决策的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计价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价原则1、真实性原则。

计价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数据来源应当具有可靠性,计价结果不应具有误导性,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工程项目的价值。

2、科学性原则。

计价要符合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遵循专业理论和方法,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确保计价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3、合理性原则。

计价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计价依据,不得违背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不得推动工程项目的恶性竞争。

4、公正性原则。

计价应公正、公平地对待工程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和业主,不得有偏袒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5、透明性原则。

计价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各方参与人员应清楚计价的过程和标准,计价结果应具有可审查性,便于监督和评估。

三、计价范围建设工程计价工作应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包括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维护等阶段的计价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建设工程概算。

根据工程项目的用途、规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为后续的设计和招标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建设工程预算。

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详细分析各项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编制建设工程预算书,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

3、建设工程招标。

根据建设工程预算书,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开,组织招标人员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员。

4、建设工程施工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编制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施工单位的算单,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确认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定额的计划、制修订、发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定额工作规划;三、组织制修订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五、管理各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定额的备案。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下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负责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

第九条各行业、省级定额站所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承担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工作;五、负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定义和术语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其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根据施工工艺、工程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的标准化工程造价计算表。

2.地区基价: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特定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格标准。

3.编制单位:指负责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4.使用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单位或个人。

3. 编制单位和职责1.甘肃省建设厅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

2.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

4. 编制原则和方法1.预算定额的编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艺、工程量及价格等因素。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5. 编制流程和要求1.预算定额的编制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数据采集、定额计算、审批和发布等环节。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上报批准。

6. 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督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进行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2.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定额解释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解释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 1 -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授权各市、州造价站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除《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最终机构。

第六条若遇定额缺项,可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包方共同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共同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将补充定额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处理的共同性问题及补充定额,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需要复函的,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进行回复时,须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8•【文号】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施行日期】200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促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火电、送变电工程行业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定额体系,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力建设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专业定额及造价管理规定。

第五条电力企业可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定额标准。

第六条国家经贸委履行电力工程建设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二)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及工作规划;(三)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四)颁布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的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五)监督检查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六)决定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八条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工程建设定额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二)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费用标准、机械台班(时)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三)发布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定额的年度价目本等;(四)拟订电力工程建设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法;(五)测算电力工程建设人工工日单价;(六)收集电力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价格信息,测算和发布动态指数;(七)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概预算计算机软件;(八)管理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电力工程建设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九)解释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定额及各类费用标准;(十)指导电力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十一)承办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工程定额制度

工程定额制度

工程定额制度工程定额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工程定额的编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是保证定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首先,定额的编制应该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制订的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政策和要求。

其次,定额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确保定额中的各项参数和指标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合。

另外,定额的编制还应该考虑到施工工艺、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额的分类和结构工程定额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水利工程定额等不同类型。

每种类型的定额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和组成要素,包括工作内容、工作量、材料用量、工时等各项指标。

在编制定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选择相应的定额分类和结构,确保定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定额的内容和标准工程定额的内容和标准是定额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工程项目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对各项工作内容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定额的内容和标准应该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以便为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指导和管理。

定额中的各项参数和指标应该经过科学计算和论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四、定额的修订和更新工程定额的修订和更新是保证定额制度长期有效的重要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定额进行适时的修订和更新。

在定额的修订和更新过程中,需要进行细致地论证和分析,确保修订后的定额符合当前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保证定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工程定额制度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工具,可以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提供准确的计划和预算,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完成。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定额制度,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实现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3/07/01【颁发部门】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的概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的幅度差。

(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概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现行的全国统一概算定额、全省统一概预算定额等;(三)现行的设计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等;(四)典型的已完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及有关测算资料等。

第七条概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

其中:总说明包括概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

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

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

(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

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第七条预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附录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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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
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
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
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
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
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1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
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
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
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
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
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
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
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
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
业定额。
第十三条 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
3 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
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
4 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
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
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
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
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
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
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
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
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
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
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
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
费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额。
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
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
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
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
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
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
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第十五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
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发布后应
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
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
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
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
订、补充。
2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
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பைடு நூலகம்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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