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强化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控制环境风险,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三同时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同时,生产经营同时,关闭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三同时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建设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并设立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条:生产经营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条:关闭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关闭、停产、撤场时,要及时清理、处理环境污染物。
如实填写停产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控与检测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落实环境污染排放和收集处理监测系统,对排放、收集、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准确的监测、检测、测量和分析,确保污染物排放、收集、处理达标并有效控制排放量。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控和检测,准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紧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保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惩戒、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 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_条例_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消防和环境保护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得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状态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如何教育培养有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劳动大军
如何教育培养有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劳动大军中职学生绝大多数毕业后将直接跨进社会,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大军的素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加强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职业素养和法律的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一、优化和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1、理顺教学内容顺序。
例如讲完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接着就讲第十一章: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和第十二章: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然后才接着讲其他章节内容。
2、丰富教学内容。
结合专业讲职业道德,例如针对城轨运营专业的学生,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人员仪容仪表礼仪标准,由于所授内容针对性强,与学生联系密切,学生更有兴趣学习。
增加时政新闻,及时把身边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与所学知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认知能力。
3、更新教学内容。
例如第二课: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将张秉贵的案例更新为惠州市道德模范江润浓的事迹以及体坛明星姚明、刘翔、林丹等青年人崇拜的榜样人物事迹。
由于是身边的、新时代的模范人物,学生不会感到陌生和怀疑,更容易被学生理解、接受和学习。
二、创新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该转变教育理念,改革“满堂灌”的传统做法,创新教学模式,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主要通过采取小组讨论、辩论会、演讲比赛、礼仪比赛、角色扮演(如扮演执法人员、车站服务员、企业老板、企业员工)等来活跃课堂教学气氛,促进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启发受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精选案例,以案说理,以案释法。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施工、生产和服务。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生产和服务。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地点和数量,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商砼企业环保规章制度
商砼企业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加强商砼企业的环保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商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商砼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环保责任,提高环保治理效果,依法合规开展环保工作。
第四条商砼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商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考核评价体系,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商砼企业应当依法公示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政府监管。
第七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推动环保文明建设。
第二章生产污染防治第八条商砼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九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确保实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商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处理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商砼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环境检测,对生产、排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环境事故。
第三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商砼企业应当合理规划生产过程,高效利用资源,减少浪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商砼企业应当鼓励员工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商砼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物分类回收制度,对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选择绿色环保的原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商砼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资源消耗和能源消耗。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课件PPT
写一写:
劳动合同订立中有哪些常见的侵权行为?
劳动合同签订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要求提供担保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先交押金 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单位保管,员工不能留有合同 规定试用期内不能享有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约定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可以无条件要求员工加班 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 ……
第五单元 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第十二课 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小张、小刘、小王是某中职学校的同学,毕业后 在不同单位工作,但都遇到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有关的 问题。这一天,他们三个人聚集在一起谈起这些问题。 小张说:“单位与我订了一年的试用期。”,小刘 说:“我才干了2个月,不知什么原因就被解雇了。”, 小王说:“我才不想签什么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会束 缚自己的自由,影响自己将来跳槽 。”
练一练:
镜头一: 某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合同期2年,试用期6个月。 镜头二: 某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 动者在合同期未满而离职的,需支 付违约金1万元。
这些约定有效吗?
镜头三: 某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女职工未满24周岁不得结婚, 未满26周岁不得生育。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小张、小刘、小王讨论完劳动合同问题,又谈起工作 中的一些烦恼。小张说:“我们公司的工作量太大,我每 天都得多干三、四个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而且经常要我们 节假日加班,但是又不给支付加班费。”小刘说:“我们 工厂的工作环境嘈杂,有些车间环境尤其恶劣,我们向厂 长要求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但是 遭到厂长拒绝。”小王说:“我们单位只给老职工办理社 会保险,说我工作不满三年,不能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一控双达标”全面实现,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具体要求,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及经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公司安委员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三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协调公司所属各企业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代理安委会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执行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五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六组织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配合证券部门组织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七组织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所属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各企业环境保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或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含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并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上报审批及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四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负责本企业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五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六协调与各级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七组织实施本企业ISO140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清洁生产的落实工作;八积极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监督管理第八条各企业要建立生产与环保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第九条各级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副职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其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对与其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第十条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要与全员性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管理相结合,形成纵横交错、上下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对各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计划管理;各企业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三条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第十四条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第十五条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第十六条指标化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资源利用指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余热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上述指标的考核和落实,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分别于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一针对固体废物利用率,固体废物外售的,需提供完整的销售协议及相关凭证;自身综合利用的需提供综合利用措施、工艺路线和效益评价材料;二针对“一控双达标”,需提供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办理或缺失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总量文件,并限期完成证件办理;三针对废气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设备完好率及设备运转率,需提供环保设施台账和原始运行记录,污染物去除率、余热利用率和资源利用率需提供计算依据;第十七条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八条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第五章新建及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二十条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国家明令严禁引进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所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严禁出现“三边”工程;第二十四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第六章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第二十六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公司对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第二十七条凡列入国家重点治理项目计划限期或督办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上级公司审批立项;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第二十九条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第三十条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向上级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需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环保行政部门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备案;第七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各企业要根据上级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各企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各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要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需要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的,必须由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复,行政部门的批复材料需存档、备案,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治资金应得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第三十五条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第三十七条对从事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习;第三十八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第八章环境监测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各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本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其中外部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内部环境监测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四十条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要求的且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第四十一条外部环境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监测指标及监测方法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监测报告应按季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四十二条当外部环境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数据超标时,企业应及时检查生产装置、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与外部监测单位沟通,确保监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数据达标;第四十三条依法或依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结合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指定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积极配合在线设备联网工作;二在线监测装置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装置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各企业应按月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月度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三在线装置管理纳入环保设备管理范围,生产正常但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除执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外,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其它环保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级别和从业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委托企业应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履行委托方责任和义务;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监测数据连续超标时间超过3个主要污染物采样频率按当地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找超标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超标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时,应主动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呈送报告,说明超标原因、整改措施及计划;六在线监测数据除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身故障外,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的,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九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第四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第四十六条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二发生5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且症状明显或可能导致伤残及以上后果的;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较严重的;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五对环境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的;六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七发生环保设备事故使生产受到影响的;八其他应该上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第四十七条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6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采用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第四十九条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不报和漏报谎报现象的发生;第十章科研、宣传、培训教育管理第五十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第五十一条各级企业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第五十二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第五十三条加强国内外相关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环境保护交流活动;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对环境保护业务予以考虑;第十一章检查、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四条公司的环保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临时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综合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其它类别检查可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试行同时开展;第五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依据年度环保责任书和相关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考核;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考核工作;各级单位应该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应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第五十六条不依法治理污染或委托运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对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认可,而擅自对环保设施实施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条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环境保护法解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3、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 改正,拒
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 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 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要法条解读
1、按日计罚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 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 法行为的种类。 针对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修改后的环保法增加 “按日计罚”的规定。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昨天介绍,按日计罚是 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作出的措施,目的 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 处罚规则。今后企业违法成本到底会有多高?别涛表示,环保部门在 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 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 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按日计罚是否设立上限?别涛指出,环保法规定了罚款的规则, 完善处罚程序,本身没有设定“按日计罚”的上限,今后罚款的幅度、 具体数额、是否设立上限或下限,将由专项法规定。
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法遵循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对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企业应确立环境保护的核心目标,包括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节能降耗、推动可持续发展等。
第四章管理体系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内部监督等。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新项目或改扩建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章污染防治第六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产生的废物得到妥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章资源与能源利用第七条企业应积极推行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利用,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浪费现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章符合环保法规第八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依法申请环保手续,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章环境意识教育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环境意识教育,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章环境应急预案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应急预案,规定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报告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报告环境数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二章环境责任和奖惩第十二条企业应明确环境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十三章审核和内部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附件一:环境保护法规列表1. 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土壤污染防治法5. 废弃物污染防治法6. 噪声污染防治法7.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8. 电子废物管理办法附件二: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范例环境监测报告企业名称:XXX工业企业监测日期:2022年XX月XX日监测单位:XXX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PM2.5、SO2、NOx、CO、VOCs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监测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COD、BOD、氨氮、总磷、总氮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监测项目:噪声监测指标:A计权声级监测结果: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备注:本报告为定期监测结果,与环境保护局共享。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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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2.教学难点
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都会有竞争,
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各企业经营者都会有自己 的方法。而有些经营者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法规, 利用虚假宣传、诋毁声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利益所驱 使,很多经营者对不正当的竞争都明知故犯,教导学生认识 市场经济中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摒弃不正当竞争行 为,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依法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2)理解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依法经营管理,公平竞争。 (3)理解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注重企业信誉。 2.情感态度观念 1)、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以及注重质量和信誉的意识。 2)、认识依法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性。 3.运用 依法设立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还要树立 新产品质量意识,注重信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 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 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 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 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 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 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第十二课 依法生产经营,保护环境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本身来看,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就业时的一个重要步 骤,能否成功就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了 劳动关系,而且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和明确下 来,从而可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纠纷。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着劳 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等现实问题。从学生自身实际来 看,大部分中职学生没有切身体会,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范性、有 效性等均缺乏必要的认识。所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教学中的一个难 点问题。
霸王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哪些原则?进一步理解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两个阶段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教师展示劳动合同的样本,引导学生查看各种条款,分析必备条款和其他事 项。 (4)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教师组织学生分析劳动者履行义务对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意义。教师强调:劳
(2)质量为本 注重信誉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本,决定着企业能否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产品质量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 出了问题,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会导致人员伤亡等事故,给人们带来灾难。 只有保证的产品的质量,才能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质量为本、注 意信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 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 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 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 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 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二、依法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1.教学重点
(1)合法经营 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竞争,但它要求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合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有 悖于市场经济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经济 秩序的混乱,既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 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 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 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所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是本课的重点之一。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重视劳动合同的作用 知道解决劳动争议的 基本形式
寻求法律帮助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原则
阶段
条款
依法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 的权利 与义务
基本权利 统一
义务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课后作业]
1. 拟定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请注意书写格式及条款内容。 2. 社会调查
调查自己在岗的亲戚朋友10人,统计下列问题:10人中 有多少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签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发生过劳 动纠纷的有多少,都是怎么解决的?统计后运用本课所学知 识予以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
动者享有权利,以履行劳动者义务为前提,自觉履行劳动者的义务是获得权利、 维护利益的基础,履行义务有利于单位的发展,最终对劳动者个人有益,进一步 强调在我国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小刘很担心自己的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引思明理】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组织学生结合教材关于就业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以下“霸王合同”图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