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办事.doc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办市函〔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5〕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申请换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有关换证的程序和要求,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换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证书(一)换证申报材料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源系统)生成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出具的介绍信。
(二)换证程序1.申请换证企业应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填报相关资质信息并上传至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2.申请换证企业持换证申报材料到我厅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申请换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
附件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情况各异,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本次换证过程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的审查工作,现将具体审查要求规定如下:一、几种情况(一)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如有60周岁以下的正式退休员工,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现单位聘用合同;如在分公司缴纳社保,需提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同时具备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部分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本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在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三)高等院校下属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教学为主的高校教师,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四)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上级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上级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但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六)申报单位仅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且提供本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2]40号
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2]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我部制定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二月十日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的定级、换证(就位)、升级、年检等。
第三条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凡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由所在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建发[2015]4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建发〔2015〕4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陕西省建筑业资质换证办理图解版
陕西省建筑业资质换证办理详细步骤(图解分享)一、换证范围: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企业暂不换证。
二、2015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企业,以及目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全部参加换证。
三、具体步骤:3.1第一类:陕企3.1.1进陕西建设网---监管及诚信一体化平台---信息采集,业绩信息。
3.1.1.1进入建设网,点击一体化平台图标3.1.1.2进入后选择建筑业企业登录3.1.1.3选择CA方式登录3.1.1.4信息采集栏位中上报业绩信息3.1.2然后进企业的资质系统---换证申请---基本信息--四类人员信息(四类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包括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点击上报---打印出《建筑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带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交到当地主管部门审核3.1.2.1进入建设网,点击陕西省建筑市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图标3.1.2.2选择建筑施工企业3.1.2.3登录方式选择CA3.1.2.4进入施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办理中的“资质申请”3.1.2.5在右侧选择7换证申请3.1.2.6选择证书,点击确认3.1.2.7完成基本信息,四类人员信息(按目前实际情况填写,人员不够也不影响换证)3.1.2.8完成内容,点击上报,并打印《建筑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带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交至当地主管部门审核。
3.2第二类:央企,国企步骤和陕企步骤相同,资料直接交到便民服务大厅。
四、注意事项:基本信息,四类人员信息填企业现有信息就可以,不必按照资质新标准准备,主管部门要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业绩信息公示10天后,直接确认为有效信息。
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
未来 厨房
化资 质 ) 的 行 政 审 批 。 为 做 好 已取 得 一 体 化 资 质 企
业 的后 续管 理 工作 ,现将 有关 事 项通 知 如 下。
在 米 兰设 计 周 期 间 ,某公 司未 来厨 房 的计 划 。 宣称 ,1 0年 后 我 们 的 厨 房 将 只 需 要 一 张 桌 子 足 以 。 未 来 厨 房 的 全 貌 , 其 实 就 只 是 一 张 桌 子 。 桌 子 上 面 是 个 交 互 投 影 设 备 , 桌 子 里 面 内 嵌 智 能 电 磁 加 热 设 施 。 将 食 物 放 到 桌 子 上 就 可 以识 别 出 来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中央 企 业 停 止 受 理 按 原 一 体 化 资 质 标 准 的 资 质 延 续 申请 : 自2 01 5年 8 月 1 5 日起 , 我 部 停 止 受 理 按 原 一 体 化 资 质 标 准 的
资 质 延 续 申请 。 ( 6 ) 自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起 , 《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等 四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质 标 准 的通 知》 ( 建 市[ 2 0 0 6 1 4 0号 ) 、《 关 于 印发 <
障碍 设 计》 ( 0 5 MR 5 01 ) 标 准设 计 同时废 止 。
建 筑 智 能化 工程 设 计 与施 工 资质标 准 > 等 四个 设计 与施 工 资质标 准 的实施 办 法 的通 知》 ( 建 办市[ 2 0 0 6 1
6 8号 ) 同时废 止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取 消 建 筑 智 能 化 等 4个 工 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建市[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
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换领规则1.拥有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资质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A2(临)、B2(临)(指编号为A2、B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
换领后,原丙级、丁级资质自动注销。
2.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丙级、丁级资质。
(二)证书有效期1.换领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1)企业当前不持有A2、B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A2、B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为做好我区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资质证书需换领为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自2024年2月29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
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五、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闽建许〔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详见附件1、2)。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鼓励具备条件的上述企业直接申报相应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经实质性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换证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启动。
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资质证书上所载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均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证办法企业申请换证的,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填表说明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填表说明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均由我厅换证。
此次资质换证需填写表格如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资质换证登记表”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所有表格均在电脑上填写、打印。
现将相关表格填写说明如下: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1.封面⑴注明“换证”字样;⑵申报企业: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换证)申报企业: XXXXXXXXXXXXX(公章)填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2.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⑴由申请单位用电脑填写“企业名称”、“此次申请内容”、“现有资质等级范围”三栏内容。
其中“企业名称”与封面及公章均一致,不能填写简称。
“此次申请内容”按设计资质新标准对应填写。
“现有资质等级范围”按企业现有设计资质证书上的行业、专业、级别填写,与此次换证无关的其他资质均不填写,资质范围不需填写。
如: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各市(州、地)建设局初审后可手工填写:“诚信记录”,“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及“明确意见”三栏内容。
“诚信记录”填写“有”或“无”,如填写“有”请注明违反四条中的哪一条及相关依据。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将“是”后方框涂黑并由核验人签名,“明确意见”应填写:经审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无违反市场行为记录。
同意资质换证,或写明不同意换证原因。
须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如: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如委托他人代签,一经发现按弄虚作假处理。
同时盖上法人印鉴章及单位公章,法人印鉴章与银行帐户印鉴章一致。
4.申请情况⑴“现有资质及承接业务范围”与“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现有资质等级范围”填写内容一致。
并填写原资质证书号。
⑵“此次申请内容”将“换证”后的方框涂黑;对应所申请设计资质类别及等级,将“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前的方框涂黑,并在冒号后填写类别及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办市函[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范围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赣建设[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设[2009]3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精神,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范围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 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集中受理时间及安排(一)工程设计资质(行业资质、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等资质)1、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9月21日至30日主要受理符合新《标准》,申请甲级资质,以及申请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换证材料。
10月15日前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5日主要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符合新《标准》的设计企业换证材料,由我厅审批并核发新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内建设函〔2016〕1056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设函〔2016〕1056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2015年11月我厅印发了《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以来,我厅共受理4批、50家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申请,并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5〕420号)要求,截至2016年6月底,我区已完成了建筑业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简称一体化资质)企业,在自治区住建厅已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尚未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时限要求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逾期我厅将不再按照简易换证原则办理换证事宜。
如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按照资质核定相关规定办理。
三、换证程序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要求办理。
资质换证操作说明
建筑业资质换证说明(建筑企业)一、换证准备与相关流程1、需参加换证的企业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所涉及的企业为云南省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是参加过2014年资质年检的)。
即所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以及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劳务资质企业。
2、换证流程州市企业和区县级企业(企业属地为州市直属或区县的企业)上报后需要将相关纸制材料提交到相应的州市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上报后需要将纸制材料提交到省级管理部门。
3、资质许可部门由于此次换发的证书不同等级是由不同部门颁发,所以最终的证书可能会有多套(比如总承包一级为一套,总承包二级为一套,总承包三级为一套),但最多为三套:部级颁发的资质、省级颁发的资质和州市颁发的资质。
在企业上报时系统会根据企业所拥有的资质专业及等级自动分级。
二、换证操作说明1、进入换证页面2、先确认企业属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现有部分企业的属地不正确,在此次换证过程中,需要先更正该部分企业的属地。
如有企业认为自己的属地不正确,可在下方的页面中点击【属地有误】按钮,申请变更企业属地。
打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提交到相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确认。
如在同一州市进行变更(比如从西山区变更到五华区),由州市管理部门确认;如跨州市进行变更(比如从大理市变更到昆明市),或州市到省属、省属到州市的变更,则由省级管理部门确认。
3、开始换证如确认企业属地无误,即点击下方页面中的【开始换证】★如对换证后的资质专业或等级有疑问的,请参看该说明第三部分。
4、录入企业基本信息5、录入试验室资质申报信息(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才需要填写)6、上报与打印申请表7、修改有误信息如果上报的信息有误,需要修改,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如果管理部门还未受理,企业可以自己点击【撤销上报】后在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中进行修改,保存后再次上报。
②如果管理部门已经受理,企业则提供相关的更正信息给上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确认后,企业再进入系统,在信息基本信息录入中进行修改保存即可(该操作不需要撤销上报,直接修改后保存),然后打印新的申请表,提交到相应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黑建设〔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黑建设〔2024〕2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1.由省住建厅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省级资质,有效期顺延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于2024年7月1日(含)后届满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结果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函[2009]64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结果的
通知
(建市函〔2009〕64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黄山市公路勘测设计院等80家工程勘察设计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符合新资质标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布。
请抓紧时间来我厅办理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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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办事指南审批事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资质简单换证许可
主办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管理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依据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 号)
一、审批范围
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换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换
发工程设计资质,我局负责换发建筑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证类别和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对应换领新版对应换领
原一体化资质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工程设计资质类
型型
一一甲
建筑智能化级电子与智能级建筑智能级
工程设计与化工程专业化系统设
审批范围和条件施工二承包二计专项乙
级级级
一一甲
消防设施工级
消防设施工
级消防设施级
程设计与施工程设计
程专业承包
工二二专项乙
级级级
建筑幕墙工一一
建筑幕墙
甲级建筑幕墙工级级
程设计与施工程设计
程专业承包
工专项
二二乙
级级级
一一甲
级级级建筑装饰装建筑装修装建筑装饰
二二乙修工程设计饰工程专业工程设计
级级级与施工承包专项
三
---- 丙
级级
二、审批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市〔 2015〕 20 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 154 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
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 2015〕102 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 2015〕 711 号)(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智能化等 4 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 2015〕2154 号)
办事流程
企业在省住建厅换领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15 日内到我局申请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我局在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简单
换证后,收回企业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并注销。
一、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
网上填报(其申报类型应选择“一体化换证” 。
《资质申请表》只需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其余内容无需填报,空白即可),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企业到我局办事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
件经核对后退还),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经办人
须出示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三、我局进行审查并通过汕头建设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领取办理结果。
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的企业,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
知后,经办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原资质证书
正本、所有副本到我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已换领的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
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用A4 纸装订成册(《申请表》一份装订,一份另外提交,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一、不设单独的一体化资质换证许可事项
企业申请一体化资质简单换证时,直接按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
设计企业资质的方式在“三库一平台”中提出申请,分别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事项中勾选“一体化换证”选项。
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规则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管理规定,我
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后,将本部门许可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企业一体
化资质对应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打印在同一本新版建筑业企业
特别说明
资质证书上。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期以企业取
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间起算。
(二)企业原来同时拥有一体化资质证书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应一次性申请换证。
我局将本部门许可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
同一本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有效期 5 年)。
(三)企业如先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换发了新版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随后再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的,我局将更换
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补入企业一体化资质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将
我局许可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上,证书有效期 5 年,以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间起
算。
(四)企业如先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换发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有效期 3 年),随后再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我局将更换
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补入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对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并将我局许可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新版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更改为 5 年,以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
筑业企业资质时间起算。
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无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0754— 88566513,88489801
投诉电话0754— 88567119
汕头市长平路 8 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厅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地址
邮编: 515041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新政策出台情况及时更新,敬请企业经常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