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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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化学试剂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是一种针对化学实验室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化学试剂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试剂和危险品的分类:根据化学性质和危害等级将试剂和危险品进行分类,例如易燃、腐蚀、有毒等。

2. 贮存和标记:规定试剂和危险品的储存条件和方式,如储存在防火柜中,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存,需要标明相关危险标识、化学品名和储存日期等信息。

3. 使用和操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掌握操作技能,使用试剂和危险品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手套、护目镜等。

4. 废弃物处理:规定试剂和危险品的废弃物必须经过正确的处理方式,不能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5. 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实验室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化学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6. 安全设施和装备:要求实验室和工厂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柜、消防设备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7. 事故应急处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处理步骤和责任分工。

8. 定期检查和评估:要求定期对试剂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操作规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化学试剂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但以上是常见的一些管理要求。

实验室和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以降低化学事故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以及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害情况可分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目前,我校教学、科研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分为四类:实验室废物、废包装容器、实验室废液、化学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而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存放以及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购买与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购买必须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需经公安部门审批的类别,必须经审批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其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单独存放,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专用仓库或保险柜,并做好记录(双人签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障正常工作。

第八条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2.具备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技术;3.具备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证;4.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证后,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由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证样本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化学品是现代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药、科研等领域。

然而,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全程监控,责任追究。

对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全过程实施监控,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安全管理职责(一)政府职责1. 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2. 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化学品安全管理。

3. 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企业职责1. 遵守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 开展化学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相关部门职责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监测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

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化学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监测和防治。

4.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品的行为。

五、安全管理措施(一)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1.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生产许可证。

2.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

3. 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1. 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取得储存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取消和公示等环节。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资质证明;3. 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介绍、技术参数和安全措施;4. 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审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登记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准的登记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CAS号等;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3. 登记审批的结果。

第五章登记取消和公示第十二条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取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取消申请,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登记取消的情况包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环节有重大违法行为;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公示,包括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和相关的使用单位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

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学药品是指具有诊断、治疗、预防疾病或者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化学物质。

本制度适用于化学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化学药品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化学药品的危害性、易制毒性、易滥用性和社会危害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四条化学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批准,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对化学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化学药品管理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连锁药店等单位,以及从事化学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等活动的科研机构、院校等单位。

第七条为了对化学药品的管理进行认真监督,建立健全化学药品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化学药品的来源、去向和使用等情况记录完整准确。

第八条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化学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生产、经营化学药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技能,确保化学药品的安全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学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允许条件开展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的化学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合理规划生产生产,设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未经许可生产化学药品,禁止生产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的质量控制体系,确定每个生产环节的技术规范和生产标准,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替代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开发和使用。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理学性质和自然环境影响等特征,分为以下几类:(一)易燃物质;(二)氧化剂;(三)毒害物质;(四)腐蚀物质;(五)爆炸物质;(六)压缩气体;(七)危险废物;(八)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等级划分为特种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

特种危险化学品指危险性较高、管理要求更严格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特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特种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一般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危险源控制和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2024年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学院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

化学危险品为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保卫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六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的少量稀缺试剂,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运输。

第七条凡使用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保存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实验中心存放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

第九条管理人员在储存、保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二)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要求(2020新版)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要求(2020新版)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要求(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要求(2020新版)化学品仓库是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仓库选址必须适当,建筑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做到科学管理,确保其储存、保管安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危险化学晶储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主要规定内容如下:1.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法规的背景及目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公众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总字数为2000字。

一、法规背景及目的(200字)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由于其化学性质的特殊性,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产生量也随之增加,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成为必要。

2023年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600字)1. 法律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登记和备案、生产和操作、储存和运输、应急救援等方面。

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 根据国际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识别和安全使用。

标识应包括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性类别、危险性代码、警示语、危险品标志等信息。

3. 登记和备案制度: 对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档案,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4. 生产和操作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对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5. 储存和运输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建立储存账簿和档案,确保储存设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6.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后续处理。

7.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加强本车间的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制定相关的应急措施,从而有效地预防或降低化学品对人员,环境及财产的危害。

2.适用范围:适应于本车间涉及化学品使用,储存,搬运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及化学品供应商。

3.职责:3.1车间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产品运输说明的汇总等。

3.2各相关人员及供应商负责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4.工作程序:4.1车间化学品新增使用时须填写使用点信息,启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

经安保科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2在化学品固定使用点应张贴《岗位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张贴位置应使操作者便于阅读。

4.3使用前必须验看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当收到无标签的化学品或标签模糊无法辨认时,要补贴标签。

4.4严格按照规定穿戴劳防用品,做好其他必要的防范。

4.5化学品领用要有记录,堆放的化学品要有最大,最小量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4.6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中转堆放点,与其他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7易燃性3,4级或健康危险3,4级的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柜内,储存柜上要有存放化学品的清单,内容包括名称,最大储存量及危险性等级,如需领用,需有领用登记。

4.8发生化学品泄漏按《涂装生产二部化学品泄漏处理程序》执行。

4.9车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堆放点,使用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0供应商每批货到达油漆车间,应有相应的运输说明,上面记载产品生产日期、数量等信息。

4.11根据化学品的有效期,并遵循先进先用的原则使用化学品。

4.12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化学品前必须查看化学品的有效期,失效的化学品及时退回化学品管理员进行处理。

4.13对失效的化学品,按照各自化学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置:YIKE、HENKEL、好富顿、EFTEC、BASF、PPG、ADT等供应商的过期化学品由上述供应商带回,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记录:无6.相关/支持性文件:6.1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泄漏处理程序7.附件:7.1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清单2024年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一、引言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物质,它们在工业、农业、医药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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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明确并规定化学品的采购、贮存、搬运、使用活动的具体操作及相应的管理办法,降低化学品在公司内部的灾害风险。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使用的各种化学物品
3、定义:
危险分类
特性说明
第1类
爆炸品
凡是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其它外界因素的激发,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伴有声、光、烟雾等效应的物品,均为爆炸物品。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凡是燃点较低,在遇明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某些物品接触后会引起强烈、迅速燃烧,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称为易燃固体。
凡是不需要外界明火的作用,而是由于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或受外界温度、湿度的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自行燃烧的物品,称为自燃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将气体用加压法、降温法压缩或液化后储存于钢瓶内,在钢瓶中处于气体状态的称为压缩气体,处于液体状态的气体称为液化气体。(本类还包括加压溶解的气体,例如乙炔)
第3类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在常温下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其中多属于石油化工产品。凡是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液态物质都属于易燃液体。
5.3.4 进仓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垛摆放,并作好标识。按“化学物质安全资料”或产品说明书控制化学品在仓库的贮存温度,严禁将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品混放。基本原则: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4.3 生产线须针对易制毒化学品(包含丙酮、硫酸、盐配、高锰酸钾)建立每日投放量记录。
5.4.4 对化学品分装的容器必须作好标识,以防混用。并依“化学物质安全资料”及产品说明书控制化学品使用环境的温度。
5.4.5 作业现场应做好通风措施,作业人员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严禁用手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使用的现场饮食。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4、职责
4.1 采购人员负责对供应商、运输商的资质审查。
4.2 资材课负责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
4.3 生产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过程安全原则控制管理。
4.3 管理部负责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的督导管理。
5、程序
5.1 总要求
5.1.1 在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现场、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消毒、防静电、防泄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
5.3.5 严禁将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一起搬运。
5.4 化学品的使用
5.4.1使用部门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置化学品暂存区,并作好醒目的标识。暂时不用或剩余的化学品必须放置于化学品暂存区中,所有化学品均须配备与储存容量相当的二次限制容器。
5.4.2对化学品的取用,使用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领用量一般不应超过当天生产需用量,严禁其它人任意取用。对于易挥发的化学品,必须做到用后应马上封口。
5.3 化学危险品的贮存:
5.3.1 化学危险品必须与其它物料分开贮存,建立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由资材课安排专人负责。
5.3.2 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储存仓库要加强通风,使用的电器要防爆,线路装设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仓库的醒目位置必须张贴禁火标识。
5.3.3 所有进仓的化学品必须经过仓管员的严格检查,确保化学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完好性、牢固性、密封性,严防化学危险品跑、冒、漏、滴。同时必须具备准确的化学品标签,如为首次采购,须配备“物质安全资料(MSDS)”方可入库存放。
5.3.8 易制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须实行“专库专储、双人双发,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5.4 化学品的搬运
5.4.1 化学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
5.3.2 化学品叠加搬运时,一般不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1米,严防重压。
5.3.4 化学品搬运时,必须封口向上、水平放置,严禁倒置。
5.4.6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厂区严禁擅自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凡能与水或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该气体的自燃点或遇到明火、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称为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以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5.2.2 采购人员须选择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供应商,确保他们明确并遵守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MSDS,化学品标签,容器状况,包装牢固以及尽可能地将容器包装和余料进行回收等。
5.2.3 “易制毒”化学品须按规定完成网上申报等程序后方可实施采购作业,且须全程监管此类化学品在公司内部的使用状况,保证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
5.1.2 所有化学品,必须至少标识其名称、毒害性、燃爆性、贮存环境要求及应急处理方案。
5.1.3 对所有化学危险品,必须收集编制MSDS(化学物质安全资料)。按公司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编制“化学品一览表”,保证危险品的存储清晰、安全。
5.2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5.2.1 生产部根据工艺需求提列申(请)购单,采购人员须向供应商要求提供MSDS,如属危险化学品则须通知管理部安全管理员,以便监督。
5.3.5 仓管员至少每天巡检两次化学危险品仓库;定期检查化学品仓库的消防设施。
5.3.6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化学品存料卡(购、领、存台帐)”,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录,以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5.3.7 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物料单”,经使用部门主管签名,方可领料。仓管人员在发料时务必按单发料,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每日领料时间:08: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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