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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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可的通知
(郑劳社(XX)62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
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K工伤保险条例II暂行办法』(郑政(XX)72号)等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
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
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E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XX)47号)办理。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
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
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其医疗期的确认可参照木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使用说明(略)
2.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略)
发布部门:郑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xx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
XX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 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
的鉴定中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中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中请的,
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
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按木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木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断,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岀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
(2)、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
(2)、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依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任何一方主体对此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他们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该方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程序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