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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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归档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暂行办法》和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事务所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条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1、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业务底稿,如业务约定书、客户的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有关资料;审计计划与总结,未审和审定会计报表,各种差异调节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取得的客户声明书,陈述等。

2、执行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底稿,如各种明细表、汇总表、抽查表、测试表、分析表、审定表、询证函等。

3、备查参考底稿,如客户的营业执照、合营协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企业内控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归档时间:

审计业务结束后,应将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工作底稿按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据为已有。按有关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归档时间定为自报告签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手续。

第六条业务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规定,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标

识一致。

2、按照文号为单位进行规档。归档前认真检查应收集的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管理建议书、委托单位声明书、未审会计报表、审计差异调理表及试算平衡表、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与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复制件、审计计划与结论、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予补充并对不需归档的材料进行剃除。

3、归档前应对上述资料中的盖章、签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逐一检查,并予以完善。

4、工作底稿中的传真材料应重新复印后再归档。

5、各项目负责经理对业务档案归档前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归档的时间限制负责并在归档备考表中签字确认。项目负责经理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6、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与报告文号管理人员沟通协调,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归档。

第七条业务档案的立卷: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织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若干卷时,应在每卷封皮上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卷,此卷是第几卷。

2、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照审计程序目录

控制总表、各审计程序控制分表所列示的项目、内容、顺序排列(目录控制表对已收集的文件应做出标记)。

(2)各类文件资料在整理时,应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如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业务档案归档装订:

1、归档前应去除文件上的钉书钉,大头针等金属物。

2、填写档案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入册。案卷装订要牢固、

附件:

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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