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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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枝办发[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建制村党组织书记(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岗位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村级农场、林场等基层党组织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是为了有效降低村党支部书记在从事公务活动和管理村集体经济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村党支部书记的岗位特征,所采取的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处置等系统性管理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应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规范与创新相结合、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市纪委负责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镇(街道)党委、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宣传、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经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岗位风险防控内容

第六条在管理和使用村集体资金方面,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向村民和村办企业收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不经过民主理财程序报销费用,违规超标发放村干部工资、福利、补助;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超预算乱开支;以办事为由,借用村集体资金,长期不还款、不报帐;公款旅游、请客送礼、大

吃大喝、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或私分公款等问题。

第七条在管理或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方面,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发包、出租、出售土地、森林、企业等集体资产资源;规避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应招标不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在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物资采购中,利用职权收受钱物或提成;长期占用集体财物不还等问题。

第八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借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资金募集之机,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违规随意开支,以及截留、贪污、挪用项目配套资金;借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村级自建工程项目发包、设备设施购置之机,收受礼品、礼金、红包、回扣等问题。

第九条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方面,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有关补助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贪污、截留、挪用、侵占国家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代领转付、抵扣应发给农户的补贴、补助资金等问题。

第十条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在民政优抚、计划生育、征兵、党员纳新、移民安置、救灾等事务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森林火灾等人为灾害和恶性群体性事件、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纵容、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等问题。

第十一条在村级“两委”班子民主选举时,应重点防控村党支部书记采取串通、贿赂、胁迫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族及黑恶势力干扰、操纵选举;采取散布谣言、诬告、恐吓等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及选举结果弄虚作假等问题。

第十二条镇(街道)党委、纪委应定期组织力量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排查,排查可采取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驻村干部和村民意见、组织核查等形式。排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三章岗位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教育。镇(街道)党委、纪委应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规划,依托党校、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党员电教点、廉政文化示范点、农家书屋等,开展岗位风险防范教育。

第十四条加强村党支部书记廉洁自律工作。

(一)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廉洁自律承诺制度。每年与镇(街道)党委、纪委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向村民公布。

(二)完善村党支部书记廉政谈话制度。各镇(街道)党委、纪委与村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谈话情况记入村支部书记廉政档案。

(三)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廉政档案。镇(街道)纪委应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包括:廉政谈话记录、廉洁承诺书、民主评议情况、信访情况、重大事项申报情况等。

(四)建立村党支部书记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向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述职述廉,党员群众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绩效报酬挂钩。连续二年评议为不合格的,应责令其辞职。

第十五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村级“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制度。依托镇财政所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村资金结算、会计服务,以及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出让、租赁、承包代理服务。村级“三资”管理推行电算化管理,提高科技化水平。除核定的备用金外,村集体所有资金一律存入指定的代管资金账户。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后,采取招标、议标、竞价承包等方式实施。

(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应按照经手人原始凭证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负责人审批签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记账、村务公开栏公开五个环节(三签一审一公开)依次进行。村级收支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和国家税务发票,不得凭“白条”入账。

(三)实行村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每年按照“依法依规、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年终编制财务决算。财务预决算情况应向村民公布。

(四)编制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内容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企业、投资、参股等经营性资产,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村级债权债务等。台帐应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市镇两级应设立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经管、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确保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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