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款清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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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款清单简介
投资条款清单的英文全称是“Term Sheet of Equity Investment"。它随着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外资风险投资公司进入中国而自美国硅谷引进。故投资条款清单的内容设置有着非常深的硅谷烙印。
如果要给投资条款清单一个更为中国化的名字的话,我想我们可以叫它“投资意向书”。它的主要作用是为投资公司与创业公司就拟进行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主要特点是:
框架性。主要目的是为拟进行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在后续的投资流程中,投资者的律师会依据双方签署的投资条款清单作为纲要起草正式的投资合同。
签署投资条款清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交易双方的时间和成本,避免或者降低交易双方后期因对一些重要条款的分歧而导致交易失败的可能。
对投资者的非约束性。投资条款清单对于投资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说白一点,也就是说即使签署了投资条款清单,投资者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创业公司进行投资。相反的,投资条款清单要求创业公司给予投资者一个排他期,在这个排他期内创业公司不能就本次交易和其他的投资者接触并签订新的投资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
虽然投资条款清单对投资者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大部分知名投资者从自身的品牌考虑都会非常审慎的签发投资条款清单。对于创业公司来说,签署投资条款清单是融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除非投资者在后续尽职调查中发现创业公司存在比较重大的问题不符合其投资要求和标准,创业公司在获得投资条款清单后,将有比较大的机会获得最终的投资。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
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一般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交易框架。投资金额、投资估值以、证券类型以及交割的先决条件。
公司治理。董事会的构成以及任命,投资者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s)。
投资者的相关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先购买权、跟售权、领售权、投资者知情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股利、反稀释、表决权(投资者的一票否决权)和回购等权利。
对创始公司和创始人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限制、员工期权、股权兑现以及排他期。
其他一般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承担、保密以及约束力。
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条款解析
交割先决条件
交割的先决条件设定了在满足何等条件下投资者才有义务向创业公司进行投资。一般会包含以下条款:
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的业务、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感到满意。
正式法律文件的签署。
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获得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上述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的业务、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感到满意以及**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获得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两个条款属于开口性条款,就算签署了正式的法律协议。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放弃对创业公司的投资,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建议:
创始人无需对上述条款过分纠结。除非贵公司相当的强势,投资者趋之若鹜。否则,建议大家用开放性的心态接受上述安排。你可以设想的是,投资者将投资流程推进到正式法律文件签署的地步,其必然已经投入了很大的成本和精力。因此,除非贵公司有着重大的问题,投资者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对贵公司投资的。
优先清算权
该条款所定义的清算和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上所定义的清算并不相同。这里所定义的清算除了包含法律定义的清算之外,往往还会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公司被并购、公司重组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改变;
公司超过一定比例(一般设定为50%)的资产或业务被转移;
出售或转移公司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为50%)的股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通过该条款投资者在公司发生投资协议所定义的清算事件(Liquidation Events)时,在分配的顺序和金额上将优于创始人。惯常使用的几种分配方案如下:
优先分配金额+参与权(Participation)。在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者首先根据其对创业公司的投资金额的一定倍数获得优先分配。在完成上述分配后,剩余的资产根据届时全体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 仅有参与权(Participation)**。投资者在清算时间发生时仅能够根据其持股比例分配清算资产。
非参与权(Non Participation)。在清算事情发生时,投资者仅可根据其对穿各样公司投资金额的一定倍数获得优先分配。在完成上述分配后,投资者不再参与剩余资产的后续分配。
建议:
优先清算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轻资产且早中期的项目来说。投资者一般都会要求采用“优先分配+参与权”这种分配机制,这是合理的。创业者在这里需要额外关注的是复利水平。请千万记住复利的力量是巨大的,因此请和投资者讨论合理的复利水平是本条款谈判的关键。
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和领售权
优先购买权。这个条款我相信大家都能够很好的理解。投资者一般会在公司增资以及公司现有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时候要求对于新增资本以及转让的股权行使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增资。投资者一般会要求以Pro rata(即按比例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这是绝对可以接受的(因为公司法也给予了投资者上述权利)。一些比较激进的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对于全部增资行使购买权而不是依据其持股比例来行使,这时请区分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若为战略投资者请额外斟酌。
股权转让。不同于增资,很多投资者会要求对于现有股东所转让的股权行使全部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在进行类似转让时,可能转让价格是比较低的,同时投资者也可能不希望公司的股权被其他不相关的人士所持有。故投资者希望保留其选择购买全部转让股权的权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跟售权。相对于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就完全是一个舶来品了。他的意思是如果创始人将其股权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时候(投资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投资者也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向第三方根据与创始人同样的条件和条款出售给第三方。这个条款的设计初衷是为保证投资者的退出。因为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资者在创始人身上。如果创始人减少其持股数量,则投资者需要有权选择同比减少。
领售权。这是一个值得创始人关注的条款。换个角度说,这个条款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推动公司的全体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从而达成投资者的退出。虽说是如此,也无需将该条款理解的过于妖魔化。这个条款制定初衷是避免有第三方想要整体并购公司,而出现个别持有公司比例不高的股东反对而致使整个交易搁浅。因此,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启动投资者的领售权是谈判的关键。
从创业公司的角度考虑,为避免经过多轮融资后,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比例显著下降,而使得投资者能够单方面或者联合少数的创始人股东就将公司出售的情况,所以请避免以下表述:在公司上司之前,持有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其中必须包括投资者)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权。
可以接受的安排:
提高比例。70%、80%或者更高的表决权同意方能通过。确保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在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分层表决。可以创始人股东作为一个投票阶层,投资者作为一个投票阶层进行表决。每个阶层均需要超过一定比例,比方说50%同意方可启动领售权。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