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暂行)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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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办法

(暂行)

(年月日)

第一条本着顺应市场总体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地市市场以及与公司资质相关的监理业务可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总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监理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以外,公司监理资质范围内允许的国省干线等公路监理项目、试验检测,以及市政、水运、信息监理项目等分公司可以自主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人员和相关资料,但需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分公司或办事处承接的项目可以由分公司或办事处自主经营实施或交由总公司实施。省外按省、市行政区域划分。省内按市、县行政区域划分。

第五条省内分公司或办事处按每3年考核一次,年均产值需达到300万元/年。考核未达标的,公司有权收取承包管理权。省外暂不做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责任

(一)经营开发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

1、项目开发

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名义自行开发所属区域的市场,但需在总公司统一管理下进行,不到有损总公司的利益。

2、经营投标费用的收取

(1)若投标项目中标,公司免收分公司或办事处投标中的标书制作费。

(2)若投标项目未中标,公司制作监理项目标书的将收取省内每合同段1万元,省外每合同段2万元的费用,信息监理、试验检测、设计咨询项目按此标准的50%收取。分公司或办事处自行编制标书,公司经营部提供相关信息的不收取费用。

(3)无论中标与否,投标过程中的差旅费等均由分公司或办事处自行承担。

(4)严禁分公司或办事处利用公司资质为他人围标、陪标行为。

3、保证金的办理

(1)项目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视公司资金状况,由公司垫付或由分公司自己垫付。

(2)项目中标以后的履约保证金以及业主要求缴纳的监理人员履约保证金(合同文件要求),按以下形式办理:

a、办理现金保函的,保函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分公司汇入不低于60%现金入公司账户;保函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分公司需汇入不低于50%现金入公司账户,50万元以上的需汇入不低于40%现金入公司账户,剩余部分由公司垫付,公司收取分公司同期银行贷款的相关费用(含利息、担保费、手续费等)。

b、如总公司能办理担保保函的,分公司需承担总公司办

理担保的抵押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费、手续费等。

c.如项目业主收取现金履约保证金,分公司需按全款办理。

(3)如在要求的时间内,分公司无法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总公司有权收回项目的全部管理权。

4、项目人员使用、注册及保险办理

(1)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借用总公司员工,但需员工本人愿意并经总公司同意。借用人员在承包项目结束后,回到公司项目的,按公司项目员工同等待遇对待。

(2)如需外聘或借用人员,分公司应将拟派到项目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料送至总公司经营部,经审查合格后,应注册到总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

(3)借用人员、外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人身意外保险分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如总公司代为办理,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并在结算费用中同步予以扣除。

(4)分公司负责人应负责项目监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出现意外,分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因劳动关系等发生的所有劳务纠纷亦自行解决,所有费用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5、合同履约

(1)项目实施后,分公司应保证项目监理人员、试验室、车辆,以及办公生活等设施履约到位,确保总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不受任何损害。

(2)总公司检查发现分公司有不能履行合同风险,可能对总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总公司有权收回对项目的全部管理并对分公司负责人采取经济处罚。

(3)项目业主对分公司所属项目的任何经济处罚均由分公司承担(包括审查费),项目业主的奖励均归属分公司(合同约定属于监理服务费部分,不属于奖励)。分公司管理的所属项目当地年度信用评价至少为A级,信用评价为B级,扣

除分公司年产值的5%作为处罚金;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终止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合同并扣除分公司年产值的10%作为违约金处罚;信用评价为AA级,公司一次给与分公司年度产值的1%为奖励金。

(4)如因项目管理问题,项目业主约谈公司法人的,分公司应承担总公司法人的相关费用,同时总公司对分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6、设备租用

如分公司需租用总公司的仪器、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租赁费用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7、派驻人员

总公司将视项目难易程度,合同金额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安排总公司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派驻人员费用按投标文件中相对应岗位投标价由分公司支付给总公司。

8、履约检查

如需总公司人员参加履约检查,分公司应支付履约人员的劳务费用(标准见附件一)、差旅费用,以上费用列入分公司年度成本中,由总公司在项目结算中扣除。

9、财务管理

分公司所属项目的财务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执行公司项目报账规定。

10、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11、项目的监管考核

总公司不定期对分公司的内部管理、质量安全监理、信誉管理及项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每季度由总师办、路桥工程监理部等部门牵头对分公司及所属项目进行考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公司需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检查组。对整改无效的,总公司有权收回分公司的全部项目管理权,并处以经济处罚。

分公司年度考核合格分为80分,检查考核分数在75-79分的处以0.5万元罚款;70-74分的处1万元罚款;65-69分的处1.5万元罚款,;60-64分的处2万元罚款。考核分数在6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总公司有权收回对分公司的承包权,考核标准见附件二。

(二)分公司自主开发并交由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

1、如项目中标后由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则对分公司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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