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我国公民以及合法组织能够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面向人民、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等诸多场所,所以这个政策对我们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苏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确定第四条建立省重大项目清单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引领示范、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编制省重大项目清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颁布日期:2005-4-25执行日期:2005-4-25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分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与经贸委(经委)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
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省经贸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
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五)本目录为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江苏实际制定。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201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审改办“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审改办《“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省审改办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不见面审批”的概念、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审批过程、审批大厅、管理机制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改革中具有审批性质的权力事项;对其他类型的权力事项,能够通过“不见面审批”形式办理的,应参照执行;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通过“不见面”形式完成的,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概念。
“不见面审批”指政府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有欠缺但申请人承诺在审查决定做出之前能补齐的情况下,通过职能整合、流程优化、信息共享,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自助终端机办理、移动终端机办理、邮政寄递、全程代办等方式,融合线上信息系统和线下窗口服务,实现审批机关从受理审批事项到作出决定、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全过程与申请人“不见面”的审批模式。
“不见面审批”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体现,是一项普遍制度安排,核心内容是“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
其中,“网上办”主要指审批事项尽可能网上办理,“代办制”主要是政府部门建立代办队伍,帮助企业和群众免费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结果通过网端推送或者邮政寄递送达,从而实现“不见面”。
“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需要见面的环节,是实现“不见面”审批的重要保障。
(三)事项范围。
“不见面审批”事项主要是指省、市、县“三级四同”标准化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6类能够做到“不见面”办理的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权力事项。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
18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人民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0
出租汽车经营
设区的XX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44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运输部或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62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3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不含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苏政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苏环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1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18]3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取消25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9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日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等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省级相应行政审批项目16项,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物价局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举办全省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第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安监局8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省新闻出版局9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地方海事局10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1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水利厅12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机关1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1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登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省科技厅16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省文化厅附件2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收费部门依据备注1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3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结束——。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
力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6
•【字号】淮政发〔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的通知
淮政发〔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9项。
其中委托市级承接42项,市县承接1项;下放至市级承接4项,市县区承接1项,市县承接1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承接的委托和下放事项要明确审批流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权力事项科学规范运行;及时调整本层级、本部门权力清单,并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
对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
无缝衔接。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承接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接得好。
附件:2017年省政府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清单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附件
2017年省政府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清单(共4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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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
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
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