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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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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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工作业绩:包括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情况以及协助主管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接收设施等
为使用单位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是否将许可证转借或租借他人使用
为使用单位安装的卫星接收天线、高频头、接收机、解码器等卫星接收设施是否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或经批准进口的设备?
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服务区、业务类别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申请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广播视行政部门初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范文(4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范文(4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高广播电视传输质量和覆盖面。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具体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制定设施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设施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设施的登记、备案、考核等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况、维护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设施管理人员的职责划分,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维护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维护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设施保护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享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维护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设施的保护,防止设施被破坏、盗窃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妥善处理设施保护相关的纠纷和案件。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国家的广播电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包括卫星接收设施、传输设施、发射设施、编码设备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划和布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申请必须提交建设方案,包括设备选型、规模、技术指标、建设周期等内容,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与其他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施的使用规定,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性能稳定和工作正常。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保安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设施的升级和改造,保证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四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29号令

1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接收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安装在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天线、设备、线缆等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许可范围、标准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验收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整改。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十条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前,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二)安装位置的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许可证等;(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信息;(四)安装计划、方案和图纸;(五)其他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等相关事宜由相关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或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一、业务概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是指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许可证,允许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

该业务涉及到卫星电视广播接收领域,对行业的诚信、技术、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为中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相关资质。

3.申请人应当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人员、场所等能力条件,并在其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规范要求。

4.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且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曾有违规记录。

三、申请材料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已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证并盖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维修业务人员聘用证明、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购置证明、行业协会或商会会员证明等。

4.申请人的场所租赁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Yearly Tax等税务清单等。

四、服务流程1.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即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通过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签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4.已经获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则可以合法从事该领域相关服务业务。

五、许可证效期及变更1.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如需变更已有的许可证信息,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签发新的许可证并注销原许可证。

六、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1.申请人或已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需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不得从事任何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业务违法行为。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保障广播卫星电视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是指用于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包括卫星接收器、调谐器、编码器、解码器、传输设备等。

第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安装、运营等活动。

第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安装、运营等活动的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安装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专业的勘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确保设施的质量,防止盗用和损坏。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相关的测试和试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正常传播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等活动。

第十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管理制度,保障节目的品质和内容安全。

卫星电视申请流程深圳地区

卫星电视申请流程深圳地区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如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如下简称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所有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本地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所有门负责本辖区内旳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旳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设立,组织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生产、销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旳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旳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所有门旳职责是检查审核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用必要旳技术防备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旳设立第三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接受卫星传送旳电视节目旳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拟定旳接受方位、接受内容和收视对象范畴;2.有符合国标旳接受设备;3.有合格旳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旳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接受卫星传送旳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合可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接受卫星传送旳境外电视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旳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旳单位;2.三星级或国标二级以上旳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旳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立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接受境内电视节目旳单位,必须向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旳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旳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旳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查合格后由其发给《接受卫星传送旳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如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所有门备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稳定提供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的提供和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传输线路、接收设备、天线系统等广播电视传输、接收和分配装置、节目制作和发射设备以及前期和后期设备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

第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注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文化卫生等。

第二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环保安全。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合理选址,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资金筹集,确保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维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4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4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设备,包括卫星天线、接收器、解码器等。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正常的电信和广播电视业务。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使用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装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活。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备案制度,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证明,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入网络,确保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合法的接收设备,不得使用非法设备进行接收。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广东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持证单位

广东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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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信号传输和接收的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国内用户通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接收器、信号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卫星电视节目供应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商等相关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销售、维护等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参数;(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二)相关部门受理许可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随时供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停止有效期或者被吊销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归还许可证。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确保信号的接收质量;(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三)设备的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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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王XX单位(盖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
申请表
申请单位—金华市XX有限公司_
申请类别 □境内 □境外
申请日期_20XX年XX月XX日— 许可证号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制
申请单位
金华市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赵XX
地 址
金华市XX路XX号
邮 编
321XXX
电 话
137XXXXXXXX
传真
824XXXXX
上级主管单位
浙江省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所在地县 级广播电 视行政部 门审查意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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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市 级广播电 视行政部 门审查意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本表及附页一式四份,所在地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各留存一份,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二份。
属何系统
XX系统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
注册资金
XXX万元
经营场地面积
XXX平方米
正式在编 职工总数
XXX人
20XX年X月X日批准建立本单位,文件号:XXXX号
20XX年X月X日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330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证》,登记号:XXXXXXXX
本单位自有的主要测试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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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人员情况(限正式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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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从事地卫设施 工程设计(施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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