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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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关系
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危险源存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第一类危险源,由于约束条件的失控(第二类危险源)所出现的事件,并造成的人员伤害、死亡或任何损失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第二类危险源的失控,是导致第一类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例如高压锅炉本身应为能量(机械能)的载体,这是第一类危险源。已识别和确定的危险源特性,可以是工作压力为10Mpa。锅炉炉体因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则应为第二类危险源。当锅炉炉体因腐蚀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小于10Mpa 时(第二类危险源特性),则可能出现的事件是锅炉爆炸。而由于锅炉爆炸这一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厂房或设备的损坏,则属锅炉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上两类危险源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发生事故。例如前例中正常运作的高压锅炉,这是能量的载体,客观上存在由高压而产生的机械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只有在锅炉炉体失修、严重腐蚀这种第二类危险源存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高压锅炉爆炸等事故。在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高压锅炉仍然会正常运作,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反之,如果运作的不是高压锅炉,不存在高压产生的机械能,自然也不存在锅炉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上述中的事故,应属高压锅炉贮存的机械能在锅炉炉体失修腐蚀,使能量释放的约束条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能量意外释放的事故。
又如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这一事故。其中汽车的高速行驶具备一定的动能,这是第一类危险源,这是撞伤行人的物理本质。这样高速行驶的汽车必须在第二类危险源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将行人撞伤。例如这第二类危险源可以是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由于驾驶员的酒后驾车这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行驶车辆失控这样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才发生了行驶的车辆撞伤行人的事故。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是引发汽车撞人的必要条件。当第二类危险源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不会发生撞人事故。反之第一类危险源也必须存在,才有可能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为静止的汽车不具备一定的动能,自然不会发生撞伤行人的事故。因此按事故发生的轨迹交叉理论,这一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伤行人事故中,驾驶员的酒后驾车(第二类危险源),应属人的不安全行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第一类危险源)失控这种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的意外交叉所造成的结果。如果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仍然不会发生事故。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这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存在,但仍然存在侥幸情况下的行驶车辆尚未失控,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在同一时
间和同一空间交叉,则就不会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类危险源(行驶的汽车所具备的动能)和第二类危险源(驾驶员的酒后驾车)已经同时存在。虽然人的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尚未出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则尚未发生事故。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发生事故的条件(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已经具备,实际上则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因此,危险源应与事故的隐患加以区分。
文/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