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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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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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简述:

有关案子的

敬重的:

请求人甲与被请求人乙公司劳作胶葛一案现已于

2010年4月日在大连市开庭审理,作为请求人的律师,我参与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署理定见,供仲裁人参考:

一、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依法加付

2009年3月至

2010年3月的一倍;并且向请求人付出因未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形成请求人收入丢失的赔偿金(应得薪酬收入的25%)。请求人于

2007年5月开端在被请求人处作业并任职财务总监,被请求人至今未与请求人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该现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请求人的供认。根据《》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应当依法实行上述职责。

至于被请求人提出

2009年12月份已与请求人,并有抵偿明细为证的理由。人以为这是没有法令根据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则,单方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裁人都需求依照上述法条规则进行,实行系列的法令程序;违背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实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职责。该抵偿明细仅仅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并且该明细并不能替代协议适用,也未,不能替代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请求人对免除合同进行过建议。并且该明细上并无赞同的表述,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免除劳作联系。

这份根据与被请求人要证实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实在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着不能作为现已免除劳作合同的根据运用。被请求人的提出已免除劳作合同的建议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拖欠的薪酬及因而发生的。《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可是从

2009年2月至

2009年10月,被请求人无故将请求人的薪酬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康复正常,并且自从

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从

2008年1月至今,被请求人无故停发请求人的各项补助,从没按规则发放奖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作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其拖欠的薪酬以及该薪酬酬劳25%的经济抵偿金。

被请求人经过供给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以为减薪是经过整体职工会议评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标明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令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请求人拟定的,既然在减薪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就标明请求人赞同减薪。本署理人以为这是没有现实及法令根据的。首要,本署理人对会议纪要的实在性标明置疑,会议纪要上显现参与会议的人员一10人(公司职工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标明是12人,对立和张冠李戴),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请求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着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显着与前面打印的参与人员名字不符。被请求人存在事后臆造这份会议纪要的严重嫌疑。(为此,请求人现已提出笔迹判定请求)。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这次会议的记载,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根据,并且上面并无请求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减薪。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条、第35条和《试行方法》第17条至第23条的规则,即使这份会议纪要是实在的,被请求人也没有依法实行结束减薪的法令程序和要件,减薪做法依法不能约束请求人。

其次,尽管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以请求人名义拟定的,可是该薪酬发放表仅仅公司的制表做法,并且在公司制表时也会例行写上制表人的名字,且没有请求人签字供认,所以这并不能代表请求人现已赞同减薪。

再次,被请求人指出没有薪酬、补助及奖金福利准则,但在薪酬发放表上呈现了相应补助的款项,这显着是与被请求人说的没有薪酬、补助及奖金福利准则自相对立。别的,请求人举出的上述准则材料中呈现了财务总监(很多公司没这个职务)和刚好20元独生子女费的与被请求人薪酬表上共同的内容,这当然不是巧合。有关薪酬、补助及奖金福利准则是不是存在,根据《》第6条的规则应由被请求人举证,假如被请求人不能举出有法令现实根据的根据,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最后,本署理律师以为被请求人证言中对请求人晦气有些不该被采用,证人所说的整体职工参与会议,可是经查验公司职工共有13人,这与会议纪要记载的全员有12人,10人出席及8人签字相对立,并且证人说作业会议没有评论减薪的疑问,但当仲裁人问询是不是赞同减薪时,证人答复赞同,这种自相对立的证言,不得不让人对证人的作证才能发生置疑。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没有证实自个的职工身份,也没有证实现已与被请求人免除合同;还供认自个是被请求人的总经理聘请,原来归请求人办理但权力被约束,标明与本案存在必定的利害联系。并且,该证人出庭作证应该由被请求人在举证极限届满前十日提出书面请求而不是暂时在开庭时提出,从程序上,该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对请求人晦气的根据运用。

综上,本案现实清楚,根据充沛,并且被请求人的辩论彻底没有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为此,恳请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保护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以上的署理定见期望仲裁人给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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