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细则演示教学
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定稿)
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定稿)惠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在惠州市范围内(含各县区)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员(以下简称“实习⼈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员的实习期为⼀年。
实习⼈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惠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考核,考核⼯作由惠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标和《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作,接受惠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为能⼒;(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实习申请表》;(⼆)申请实习⼈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员⾝份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员出具的本⼈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承诺;(六)申请实习⼈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员的⼈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申请实习⼈员近期⼀⼨免冠照⽚⼀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考委会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考委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八年以上;(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南宁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考核委)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司法行政机关及自治区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考核委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市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实习人员登记表;(3份)(二)实习期满申请考核申请书;(2份)(三)律师事务所确认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报告;(2份)(四)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五)实习鉴定书;(2份)(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2份)(七)10份以上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每份材料须加盖律所骑缝章);(2份)(八)《实习证》(原件);(九)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六条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实习律师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考核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面试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面试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2(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指引
茂名市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茂名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 1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及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市律协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市律协设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7名成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每次参与考核的考核小组成员不能少于3名。
第八条【秘书处】市律协秘书处为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回避及监督】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考核小组成员应接受监督,公平、公正完成考核工作。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十条【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律协申请面试考核。
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实习面试考核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并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请复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
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和实习情况进行抽查了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
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要件的,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
第九条面试考核分三个步骤:(一)由实习人员介绍实习的基本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二)回答从考核题库中抽取的考题;(三)回答面试考官针对实习人员完成法律实务训练项目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被投诉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在线律师咨询: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称“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完善直属分会律师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直属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直属分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在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下称“厅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第三条直属分会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厅直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直属分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河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直属分会提出书面的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登记表》(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四)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八)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直属分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五条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作者:————————————————————————————————日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阶段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实习岗位,安排实习律师在执业助理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三条律师执业实习期限为一年,按季度进行考核,每个季度结束时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4.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5.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实习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办理和处理工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办理;3.协助律师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4.协助律师参与法律研究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代理能力:包括法庭辩论技巧、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等;2.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包括合同、诉状、答辩状、函件等;4.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包括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5.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包括案件管理、时间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第八条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要综合考察实习律师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量化为综合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每个实习季度结束时,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现场表现和笔试等环节。
第十条考核环节应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实习律师反馈。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应终止实习。
实习期内,不合格的实习律师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表现优秀的实习律师可获得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实习期间表现出色,得到客户的好评;2.在实习期间参与重大案件并取得显著的业绩;3.在实习期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5篇第一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doc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2010年11月5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
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
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
新乡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关于印发《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已于近日开始施行,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试行)》依照该细则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二○一○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望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属实习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新乡市律师协会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每年临时指派相关人员组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在我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实习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律师事务所主任意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三)《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五)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月度工作记录》,每月由指导律师审阅签确认。
第五条市律师协会收到考核申请后,由考委会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予以补正。
第六条考委会完成上述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第七条考委会进行面试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人员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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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细则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八年以上;(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五)是否具备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五)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六)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的参加情况(1)遵守培训纪律情况;(2)闭卷考试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的参加情况(1)完成规定实务训练情况;(2)律师事务所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遵守情况(1)被投诉及查处情况;(2)遵守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情况;(3)服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违规情况的处理:(一)违反集中培训规定的处理(1)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但不足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2)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半天以内和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个月;(3)无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二)违反闭卷考试规定的处理(1)考试作弊的实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一年;(2)闭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三)违反实务训练有关规定的处理(1)没有完成规定实习训练活动的作为实习不合格;(2)不服从指导律师训练安排的作为实习不合格;(3)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处理(1)被投诉并调查属实的由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2)违反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由惩戒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查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四)市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成都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证》;(七)市律协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八条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度推迟考核,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市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面试考核第二十条实习考核委员会设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还可以包括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
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核委员会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条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是参加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三)与参加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市律协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答辩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
面试时,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内容上有严重瑕疵的,作为评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以书面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回答情况,指导律师介绍的情况,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