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物权法课堂笔记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物权法课堂笔记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5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笔记
结合课本342页,特征1: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
物权法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而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往往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本国特色
所有制关系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的物权法都有自身的特点
目前国内学者的几种观点: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王利明: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梁慧星:财产的占有(包括利用、归属)关系
归纳起来,基本赞同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归属关系是所有权关系形成的基础)
归属关系:特定的财产归特定的主体来享有的关系
利用关系:特定人对自己或他人财产的使用利用关系
对财产的利用:物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同时为他人设立他物权)
六、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 要从实际出发
比如对拾得物的处理,原提倡拾金不昧,但与“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符,可行性不大;又比如中国特有的典权,有一定优势,在处理实际问题上很有价值
关于典权:《大明律?户律?田宅》规定:盖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取其财曰卖。典可赎也,而卖不可赎也。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罗马法中规定,物是除了自然人(仅指自有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法国民法典中的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德国民法典认为法律上所指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但是目前所谓有体物的范围正在扩大,一些无形但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可称为有体物。
四、两种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观念,又受了日耳曼法的一定影响20世纪以来,二者协调发展。罗马法(个人主义) 成为趋势,日耳曼法(团体主义)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物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二章民法上的物第六节物的概念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八节物的分类第三章占有第九节占有的概念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第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第十四节公示原则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第十六节物权行为第十七节中国立场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第二十一节共有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三节地役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三十四节抵押权第三十五节质权第三十六节留置权课程说明一、导言“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第3章占有(第9-12节)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第二编所有权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第三编限制物权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三、推荐书目(一)教科书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定价32元;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39元;·1、2为本校老师的书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定价65元;·孙宪忠老师专德国物权法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34元;·4与3针峰相对,特别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上5.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6元;6.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8元;·此书用于入门非常好,但要注意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区别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6元;·此书更适合于研究者8.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 2004,定价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定价69元】;9.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定价29.5元;(二)立法资料与评注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45元;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9元;1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定价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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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章物第1节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1.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9.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10.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11.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2章占有第1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2.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2节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3.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5.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7.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3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2.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4节占有的效力1.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2.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4.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5.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5节占有的保护1.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2.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法院判决..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3、诚实信用..二、公法的限制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A、土地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B、建筑物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二、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2、相邻关系的分类: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4营建设施的关系..第六节动产所有权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3、埋藏物的发现;4、关于添附的问题..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四、地上权的取得1、基于设立;2、基于继承;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第三节永佃权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第四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1、债权具有平等性;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二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1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2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三节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2、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抵押权1、关于当事人1英美法允许对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2、关于标的物A、可抵押的标的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B、不可抵押的标的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C、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标的物的进一步解释:1以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作为标的物抵押无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在财产中共有的份额作为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3、关于被担保的债权:1被担保的债权一定是金钱债权;2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设定担保的;仍然有效;4、关于抵押设定的程序:A、不动产设定的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权人覆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及其基本情况;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2进行登记;具体登记部门如下:①没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动产的抵押不经过登记也能生效..5、实践中的问题:1因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2抵押权的设立损害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权;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抵押权1、我国典型的法定抵押权:1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船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海难救助费用等等;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商就开发商所欠的货款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有法定抵押权..2、法定抵押权绝对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一、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当事人对抵押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范围包括五种: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的实行费用..2、标的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其范围扩大了;其范围及于抵押权的范围..二、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1、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还可以设定另外的抵押权;抵押权的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2、《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3、先设定抵押再去设定租赁的;其抵押权可以对三、我国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在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实现抵押权;2、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1、抵押权实行的时候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2、债权人在债务覆行期到来的时候没有得到清偿..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1、国外首选的方式是拍卖;而中国的立法没有把抵押物的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2、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三、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第六节特殊的抵押权一、关于财产抵押1、财产抵押不是以某一个物进行抵押;而是把一种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2、财产抵押的两种模式:1英国式的模式不限制每一种财产上的固定数额;对经营不构成影响;对债权人不利;2德国式的模式在一开始设定的时候对每一个财产的固定的担保负担额开始记录;对债权人有利..3、我国允许财产抵押;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财产抵押模式..二、关于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在国外实行了很多年;在我们国家这几年刚刚实行;说明交易方式也在与很多国家接近..第七节质押权一、质押权的基本概述1、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2、质权的分类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1以民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2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3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1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2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3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1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2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1订立质押合同;2交付标的物..2、质押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2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3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三、权利质押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B、可质押的权利:1债权;2股权;3知识产权;4其它的权利凭证..2、权利质押的设定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2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3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4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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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三、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物权法上保护方法,具有不同于侵权请求权的三个特点: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a)请求人必须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b)共有人亦可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只能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c)非物权人(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即使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也不得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其占有权被非法“侵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公信原则,指通过法定公示方法所公示的权利状态,即便公示的内容有误,如果相对人合理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动产占有人进行交易,则对此种信赖予以保护的原则。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①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物;③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④物的重要成分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或者遗嘱)创设法外物权类型(如设立居住权),不能产生居住权设立的物权效果。
(2)违反内容法定。①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合同亦属无效。例如:当事人约定流质契约,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即不能产生物权效力;流质契约亦属无效。②如果违反的内容属于物权的“基本内容”,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但不妨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
【真题回顾】(1997-2-46)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1.区分标准:①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②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才成其为孳息;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而非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a)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如鸡蛋、剪下的羊毛、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称为射幸孳息,为法定孳息的一种。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真题回顾】(EQ2008-3-14)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移转占有。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其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的物返还给请求权人。
②返还孳息。无权占有人还应返还占有期间原物所生的孳息。
③标的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现存利益(包括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此外还有损失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
【真题回顾】(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④先占的客体仅限于“无主动产”。根据民法理论,“无主不动产”不适用先占规则,无主不动产一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二)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1.区分标准:区分标准为两个独立物之间是否具有依存关系。①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之特征:(a)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b)在功能上,从物为发挥主物的效用而存在;(c)主物和从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d)从物与主物归一人所有。②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②被请求人只能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绝对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a)被请求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与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所谓“无权占有”,指缺乏本权的占有,占有人既不享有占有的物权,又不享有占有的债权。(b)被请求人必须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为请求之时”,被请求权人需为无权占有人。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①种类法定;②内容法定;③效力法定;④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一、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①不动产,指依照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林木与庄稼(未砍伐或收获前视为土地的成分)。②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分类的意义:
①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③请求之时,原物尚存在。
2.举证责任的分配。①请求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②如果请求人成功地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则被请求人须举证自己为有权占有人,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无权占有人。
3.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由于请求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十分自然地与《物权法》第242条、243条、244条的规定相连接,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问题。返还原物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
2.分类的意义:确定应由何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1)天然孳息的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真题回顾】(1997-2-45)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2.分类的意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主物所为的法律上的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上的命运。
(1)《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①《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第一,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二,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第一,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第二,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③《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消除危险。经物权人请求,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真题回顾】(2007-3-94至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④请求权人应当偿付善意占有人因为保管、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于恶意无权占有人因保管、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不予补偿。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