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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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的分类、物权的效力

一、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①不动产,指依照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林木与庄稼(未砍伐或收获前视为土地的成分)。②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分类的意义:
①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②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④先占的客体仅限于“无主动产”。根据民法理论,“无主不动产”不适用先占规则,无主不动产一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二)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1.区分标准:区分标准为两个独立物之间是否具有依存关系。①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之特征:(a)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b)在功能上,从物为发挥主物的效用而存在;(c)主物和从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d)从物与主物归一人所有。②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2.分类的意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主物所为的法律上的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上的命运。
(1)《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①《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第一,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二,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第一,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第二,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③《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真题回顾】(1997-2-46)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

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1.区分标准:①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②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才成其为孳息;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而非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a)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b)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称为射幸孳息,为法定孳息的一种。
2.分类的意义:确定应由何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1)天然孳息的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真题回顾】(1997-2-45)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
【真题回顾】(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三、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物权法上保护方法,具有不同于侵权请求权的三个特点: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a)请求人必须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b)共有人亦可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只能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c)非物权人(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即使享有合法的占有权,也不得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如其占有权被非法“侵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被请求人只能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绝对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a)被请求人

必须是“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与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所谓“无权占有”,指缺乏本权的占有,占有人既不享有占有的物权,又不享有占有的债权。(b)被请求人必须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为请求之时”,被请求权人需为无权占有人。
③请求之时,原物尚存在。
2.举证责任的分配。①请求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②如果请求人成功地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则被请求人须举证自己为有权占有人,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无权占有人。
3.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由于请求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十分自然地与《物权法》第242条、243条、244条的规定相连接,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问题。返还原物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
①移转占有。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其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的物返还给请求权人。
②返还孳息。无权占有人还应返还占有期间原物所生的孳息。
③标的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现存利益(包括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此外还有损失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请求权人应当偿付善意占有人因为保管、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于恶意无权占有人因保管、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不予补偿。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被请求人为实施妨害行为之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以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也可以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包括:(a)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门口停放汽车妨害他人通行;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致使他人不能将自己的汽车泊入。(b)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例如:擅自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第三人虽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登记即为“妨害”。(c)违反相邻关系的规定。例如:产生不合理的噪音、震动、恶丑,致使相邻不动产物权人不能正常使用不动产的。(d)其他妨害行为。例如:树木被大风刮断,倒入邻人院内。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须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状态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

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①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首先,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不是主观臆测的。例如:邻人的房屋即将倒塌或者邻人的树木即将倾覆。其次,该危险具有对他人物权标的造成妨害或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②请求权人为物权人。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消除危险。经物权人请求,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真题回顾】(2007-3-94至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真题回顾】(EQ2008-3-14)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①

种类法定;②内容法定;③效力法定;④公示方法法定。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或者遗嘱)创设法外物权类型(如设立居住权),不能产生居住权设立的物权效果。
(2)违反内容法定。①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合同亦属无效。例如:当事人约定流质契约,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即不能产生物权效力;流质契约亦属无效。②如果违反的内容属于物权的“基本内容”,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但不妨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指通过法定公示方法所公示的权利状态,即便公示的内容有误,如果相对人合理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动产占有人进行交易,则对此种信赖予以保护的原则。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①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物;③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④物的重要成分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

【真题回顾】(2007-3-11)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真题回顾】(EQ2008-3-13)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

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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