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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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甲服装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800万元,请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后甲服装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工商银行从 甲服装公司破产财产之中,仅获得200万元清偿,余下的600万元贷款甲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于是,某工商银行将保证人乙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1)担保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
答案:(1)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分)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 过错,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1分)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二分之一。(1分)
(2)无效。(1分)因为保证人是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从而没有保证资格。(2分)
(3)银行明知该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因此,乙化妆品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一半,即300 万元。(2分)

2. 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但 李某意识到此次董事会可能与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的传闻有关。于是他立即给自己的父亲、儿子和秘书分别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 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李父外,李某的儿子和秘书都在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并获利。2007年5月29 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兼并乙公司的消息。

问:(1)李某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案:(1)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1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李某是公司的董事。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分)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第一,内 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 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分)
(3)李某

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分)根据《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 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 议其家属指使各自的经纪人买入甲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2分)

四、案例分析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合成的,分贰角、五角、壹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请问: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有关货币方面的法律明确指出,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口袋的一张100元钞标洗坏,经过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甲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请问: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

答: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收钱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另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应向甲夫妻按原面额一百元全额兑换。

四、案例分析

(一)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王某系上

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受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四、案例分析

(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

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

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

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答: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人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1.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

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请问:(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3)什么是汇票贴现?(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案:(1)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2.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请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案:(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

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甲做生意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抵押合同未登记。
另5万元由甲以货车(4万元)和摩托车(1万元)各一辆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乙因无地方放车,货车依由甲占有,只开走了摩托车。
后甲亏损而无力还款,乙要求丙代为还债或变卖丙房还债,丙以抵押合同未登记无效为由拒绝。
乙要甲货车,但已被甲其他债权人查封。
乙主张摩托车归自己,但甲主张“不能还款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
乙怎么办?

问题分析:
一、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二、货车的质押未生效,《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
三、摩托车设立的质权生效,但关于“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的约定无效。
所以,基于以上分析,乙可以主张的权利只有摩托车,可以将摩托车拍卖或者变卖之后,偿还贷款。
其实,乙还可以调查甲做生意的财产状况,进而诉讼,采取财产保全,否则,乙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四、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答案:(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

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2、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 (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

答案:(1)有理。《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将获赔的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

(2)或是提前偿还建行的债务。 或是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获赔保险金是180万元,债务是100万元,超过部分仍归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3)可以。

(4)可以。《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租赁权对一个已出租的财产上设立的抵押继续有效,所以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新的所有人——建行的要求。

五、案例分析

(一)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

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

(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法律禁止绝押合同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以威胁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订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物没有经过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给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也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且如果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的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才能生效。

(2)我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1、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入,这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A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请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A公司存在违规行为。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A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股票。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当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1999年4月,A省甲市发起设立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甲证券)。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李某原为A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但因1997年

为一家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格;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证券公司的监事。这些情况没有向证监会报告。公司成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于199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入的保证金。这些情况被证监会发现。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

(2)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3)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客户?

(4)A甲证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5)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

答案:(1)张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李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

吕某也不可以。《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2)①证券经纪业务; ②证券自营业务; ③证券承销业务。

(3)构成了欺诈客户的行为。

A甲证券在营业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为自己牟取利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4)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

(5)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四、案例分析题

1、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 ,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 ,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答案: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该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甲为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应领取这笔保险金。

2、田某为个体运输户,1997年10月为其新买的东风牌载重车在甲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1998年2月15日,此车被盗,两天后,田某接到交警队的通知,称其被盗的东风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窃贼已逃跑。两车均被撞变形,司机受伤严重。经现场勘验,责任全部在窃贼。面包车司机家属要求田某赔偿。田某认为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险,窃贼撞伤面包车司机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田某遂提起诉讼。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本案涉及了哪类?

(2).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4).面包车司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田某东风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窃贼追偿?说明法律依据。

答案:(1).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本案涉及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

(2).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正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补偿;但本案中,窃贼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4).事故是由窃贼造成的,故一切损失由窃贼承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有权追偿。

《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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