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逐渐提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起违规操作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2018年,信托公司承接了一笔名为“XX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业务。
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
信托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部分资金被用于其他项目。
信托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放任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同时,信托公司在项目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违规操作的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
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导致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2)监管不力。
信托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导致项目方违规操作。
(3)利益驱动。
信托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忽视法律法规,违规操作。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3)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
信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信托公司被告:王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信托财产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告XX信托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500万元资金委托给原告进行信托管理。
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照王某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并保证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合同约定,王某有权随时要求原告返还信托财产。
2019年5月,王某要求原告返还信托财产,但原告以投资未到期为由拒绝返还。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信托财产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辩称:1. 原告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未按照王某的意愿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资金损失。
2. 原告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信托财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未按照王某的意愿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资金损失?2. 原告是否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3. 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未按照王某的意愿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资金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按照王某的意愿进行投资,但投资风险由王某承担。
原告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并未违反信托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承担因投资导致信托资金损失的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并未对王某的信托财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原告不承担因违规操作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3.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信托财产,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原告的违约行为并未对王某的信托财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法院判决原告返还王某信托财产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信托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信托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日益丰富。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投资决策失误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信托公司于2018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信托公司申请破产2018年,信托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信托公司的清算工作。
2.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众多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信托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存在。
经过审查,法院确认了以下几类债权:(1)金融机构债权: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利息等。
(2)企业债权: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款等。
(3)个人债权:包括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本金、收益等。
3. 信托财产的处置破产管理人接管信托公司后,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全面清查。
经审计,信托公司资产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20亿元人民币。
破产管理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处置,包括:(1)出售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2)处置信托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
(3)收回信托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等。
4. 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清偿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债权性质和比例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等。
(2)共益债务:包括为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如信托公司为维护债权人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等。
(3)普通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债权、企业债权、个人债权等。
根据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由于信托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三、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破产的原因(1)管理不善: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14 信托法案例1
信托法案例(案例一)一对夫妻无子女,妻子临终前留下遗嘱,在遗嘱中指示遗嘱执行人(即受托人),将自己所有的10万元留给丈夫,归他一人使用,同时要求:丈夫去世后,他自己生活不需要的剩余部分,在妻子的兄弟姐妹之间平均分配。
妻子将10万元交给受托人后不久去世,丈夫要求受托人将10万元付给他,却遭到拒绝。
丈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项信托的有效性。
(案例二)某甲将他的大部分遗产设立一项信托,以他的两个孙子为受益人,同时在遗嘱中宣布:如果两个孙子或者其中之一与他们的父亲一起生活或继续生活在一起,或者,在他们父亲的监护或控制之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受到他们父亲的控制,那么他们在信托项下享有的权益将被没收。
受托人请求法院确认,此项信托是否有效。
★(案例三)甲与乙签定信托协议,甲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处房产委托给乙,由乙(受托人)进行管理与处分。
并约定以甲未成年的儿子丙为受益人。
乙在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以戊的名义租赁信托财产中处于乙经营场所附近的一处房产供自己使用,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
丙的法定代理人获悉此事后,要求乙对因租赁合同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乙的拒绝。
丙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投资基金法、融资租赁法案例(案例四)1998年9月,证券公司A、证券公司B与某信托投资公司拟设立某基金对外发行。
10月,三个基金发起人签定发起协议,并会同某基金管理公司、某商业银行签定了基金契约、托管协议。
基金契约规定,拟发行10亿元存续期限为5年的封闭型基金C。
随后,发起人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对发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财务报告,经审计,证券公司A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B实收资本8亿元人民币,信托投资公司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三个发起人近三年连续盈利。
之后,发起人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定了募集方案。
同年12月,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发行基金C,经审查,证监会于1999年2月13日批准发行该基金,但只同意发行8亿元基金。
信托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业务。
王某(以下简称“王某”)系某知名企业家,因个人投资需求,于2010年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信托合同,将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王某作为委托人,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对房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受益人包括王某的子女及其他亲属。
合同约定,信托期限为1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因个人原因,与信托公司发生了多起纠纷,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收益分配等方面。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信托财产管理纠纷信托合同签订后,王某委托信托公司对房产进行管理。
然而,在管理过程中,王某发现信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维护,导致房产价值下降。
王某认为信托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遂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
2. 信托财产运用纠纷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希望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以提高收益。
然而,信托公司认为王某的投资计划风险过高,未予以同意。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信托公司限制了其投资权利。
3. 信托收益分配纠纷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收益按照固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
然而,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发现信托收益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部分受益人获得了比约定更高的收益。
王某认为信托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要求重新分配收益。
三、争议焦点1. 信托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2. 信托公司是否限制了王某的投资权利?3. 信托收益分配是否公平?四、法院判决1.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妥善管理。
在本案中,信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维护,导致房产价值下降,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赔偿王某因房产价值下降而遭受的损失。
信托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信托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被告设立信托,并由被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设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目的为: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同时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财产收益低于预期;2. 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3. 被告在处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5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2. 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3.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效力;2. 被告是否履行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信托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尽忠实、勤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案中,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导致信托财产收益低于预期,已构成违约。
同时,被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原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亦构成违约。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金融法学信托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A.2B.1C.5D.3正确答案:B解析: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有()A.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C.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D.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正确答案:B解析: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A.3B.1C.5D.2正确答案:B解析: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一一信托法案例及答案信托法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 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乙来承当.请问: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治理方式, 该损失应谁来承当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治理这笔资金, 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治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 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 请问: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财务部将100万精选公文范文,治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方案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 放贷资金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 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 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案例4、A股份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治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两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 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问: 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该如何处置? 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为什么案例5、某市甲信托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3000万用于投资,期限4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甲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帐户上进行治理,未单独立账;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以后,乙企业得到丰厚回报,甲信托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第四年头上,甲信托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公司治理运营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治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问甲信托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帐目精选公文范文,治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方案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4〜的设立治理上是否存在问题甲信托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甲信托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公司治理运营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应谁承当1、A股份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治理运用,期限3年, 受益人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2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请问: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该如何处置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理何在答案要点:+ d3 f k1 q$ v9 S! Z9 ? 不能列为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在信托精选公文范文,治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方案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5 ~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 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 算财产.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 依此规那么办理.A 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 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 处置.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 资产,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返还, 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 人的一般债权人原那么上不得请求法院强 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可以例外: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 2、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 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企 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 期限四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甲信托投资公 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 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 金账户上进行治理,且未单独立账.在 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 精选公文范文,治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方案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6 ~强制执行o! Y: j3 F, F, i( i m. P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00万元,后者因治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请问: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治理上存在什么问题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甲信托投资公司将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谁承当答案要点:(.l 'F+ K2 I, @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标签:内容]。
信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决定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
甲公司找到乙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期限为5年。
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信托期间,甲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乙信托公司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在信托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乙信托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信托合同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以及信托收益的支付。
(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信托法》第4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收益分配方式;(五)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方式;(六)信托终止条件。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具备上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中信托合同有效。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根据《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本案中,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信托期间,乙信托公司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信托财产价值下降。
根据《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管理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信托收益的支付根据《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受益人,有权要求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违反了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法》第31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信托收益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三人系亲戚关系,甲与乙系夫妻,丙为乙的弟弟。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天宇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分别持有天宇公司30%、50%、20%的股份。
天宇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提出借款100万元。
乙同意借款,并要求甲将其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作为抵押。
甲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天宇公司30%的股份抵押给乙,借款期限为1年,如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有权处置该股份。
2011年,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乙遂向丙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借款。
丙同意,并签署了一份《代偿协议》,约定丙代为偿还甲欠乙的100万元借款,同时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
此后,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其退出天宇公司,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2年,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取得天宇公司30%的股份,并要求甲退出天宇公司。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丙之间的《代偿协议》是否有效?2. 丙是否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3. 甲是否应退出天宇公司?三、法院审理及判决1. 乙、丙之间的《代偿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乙、丙之间的《代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丙是否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甲将其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抵押给乙,乙有权处置该股份。
丙作为借款人,代为偿还借款后,依法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
3. 甲是否应退出天宇公司?法院认为,甲将其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抵押给乙,乙有权处置该股份。
丙代为偿还借款后,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甲已无权要求退出天宇公司。
综上,法院判决:1. 乙、丙之间的《代偿协议》合法有效;2. 丙取得甲持有的天宇公司30%的股份;3. 甲不得要求退出天宇公司。
四、案例分析1. 信托法律关系概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信托法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约签订合同,由乙负责管理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作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更多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中止时本金交还甲方。
合约签定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作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显著。
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呈报将余下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收到通告后未获回复。
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余下1000万元交易股票展开短线操作方式,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买进100万元。
甲晓得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建议中止信托,并要乙索赔因股票买卖给自己导致的损失,而乙指出甲已经预设了投资股市的同意,损失不该由乙去分担。
答:(1)甲若想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约与否有效率?(2)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3)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出外经营发家致富,于是掏钱一笔,急于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碍于没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定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管理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税金用作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
成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作修路,王某晓得后没则表示异议。
但由于资金被侵吞,以致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买进资助。
答:(1)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2)本案中,村委会发生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犯罪行为与否合法?(3)5名儿童若想建议村委会退还信托财产,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
放贷资金由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
信托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委托给乙进行管理,乙作为受托人,负责该房产的出租、维护和收益分配等事宜。
双方约定,信托期限为10年,信托到期后,甲有权收回信托财产或由甲指定的第三人继承信托财产。
2015年,由于甲突发疾病去世,其继承人丙要求解除信托关系,并要求乙返还信托财产。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信托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
1. 信托法律关系(1)信托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
”(2)信托成立的要件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成立的要件,包括:①委托人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受托人乙接受信托,承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③信托财产明确,即甲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信托财产;④信托目的明确,即甲将房产委托给乙管理,用于出租收益。
(3)信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影响。
”本案中,甲去世后,丙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信托关系不受影响。
因此,丙无权要求解除信托关系,也无权要求乙返还信托财产。
2. 继承法律关系(1)继承的定义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行为。
(2)继承的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甲去世后,继承开始,丙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继承的效力本案中,丙虽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由于甲与乙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不列入遗产范围。
因此,丙无权要求解除信托关系,也无权要求乙返还信托财产。
3. 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信托产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在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本案例以XX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引发的投资纠纷为例,探讨信托产品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XX信托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一家全国性信托公司。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产品种类丰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2013年,该公司因一款名为“XX财富一号”的信托产品违规操作,引发了投资者与公司的纠纷。
三、案件经过1. 产品发行2013年5月,XX信托公司发行了“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8%。
该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产品说明书显示,该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2. 违规操作在产品发行过程中,XX信托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房地产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评估不足。
(2)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部分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情况一无所知。
(3)部分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信托产品,涉嫌欺诈。
3. 纠纷爆发2014年5月,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投资房地产项目的“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纷纷要求XX信托公司兑付,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部分投资者将XX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XX信托公司在发行“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XX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出我国信托产品法律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金融信托与租赁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章案例分析题答案:1.(1)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迈天王选择遗嘱信托作为身后财产的规划手段,首要目的是防止他人侵占遗产,或是受益人任意挥霍以致未来生活无法保障。
选择遗嘱信托是明星们对家人良苦用心的体现,是为了保证受益人将来更长时间的生活有所保障而采用的遗嘱方式。
(2)从世界数百年信托发展史中看,遗嘱信托有三大好处,首先可将所有身后财产作最完善的配置;二,若子女没有妥善管理财务的能力,可避免遭他人觊觎而被侵占或是被短期内挥霍一空;最后,通过信托的方式还可将财产留给第三代。
此外信托还有节约资产处置成本、完善税务筹划,以及提升身份品味等功效。
2.(1)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①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③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亲戚关系,甲为乙之妻,丙为乙之妹。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份家族信托,甲、乙为委托人,丙为受益人。
信托财产包括甲、乙共同拥有的房产、存款、股票等。
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丙在甲、乙去世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二、案件经过2018年,甲、乙因经营不善,债务缠身。
此时,丙发现甲、乙设立的家族信托,认为甲、乙在生前有权撤销或变更信托,遂要求甲、乙撤销或变更信托。
甲、乙认为丙无权干涉,拒绝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遂将甲、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家族信托。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提交了家族信托合同,证明甲、乙在设立信托时,明确约定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甲、乙在设立信托前,曾表示愿意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合法有效。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丙要求甲、乙撤销或变更信托,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甲、乙在设立信托前,曾表示愿意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该表示并不构成对信托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信托合同约定,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应当遵循信托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的家族信托,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方式,甲、乙在生前不得撤销或变更信托。
3.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本案中,丙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然而,丙无权干涉甲、乙在生前撤销或变更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受益人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4. 信托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被告:王某、张某案由:财产信托纠纷基本事实:王某、张某于2010年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王某、张某决定将公司资产进行信托,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
2012年,王某、张某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信托合同》,约定将公司全部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期限为5年。
信托合同中约定,王某、张某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2017年,信托期限届满,王某、张某要求信托公司返还信托财产。
但信托公司认为,王某、张某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返还信托财产。
王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2. 王某、张某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3. 信托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信托财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王某、张某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财产信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王某、张某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王某、张某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但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张某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张某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3.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信托财产,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张某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
鉴于王某、张某已将公司全部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且信托期限已满,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返还王某、张某信托财产。
四、案例分析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信托合同有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信托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内容明确。
信托合同中明确了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受益人等内容,内容具体、明确。
信托纠纷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名为“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有40%的股份,乙持有30%的股份,丙持有30%的股份。
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信托投资等服务。
2016年,信托公司接到一个客户委托,要求其代为管理一笔资金。
客户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为管理客户委托的1000万元资金。
合同中还约定,信托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客户委托的资金投资于约定的投资项目,并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向客户支付收益。
2017年,信托公司因投资失败,导致客户委托的资金亏损。
客户认为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履行了受托人的义务,客户应承担投资风险。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托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托法》的相关规定?2. 客户是否应承担投资风险?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信托行业的基石性法律,规定了信托的基本原则、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管理、信托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四、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信托合同》、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资金流向证明等。
3. 法院根据《信托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五、案件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管理客户委托的资金过程中,未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已尽到受托人的义务。
2. 由于投资失败是投资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客户应承担投资风险。
因此,法院判决信托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管理客户委托的资金过程中,已尽到受托人的义务。
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金信托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保险金信托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甲,男性,50岁,某企业高管,拥有较高的财富。
甲为了确保自己百年之后子女的生活,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
甲在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后,将其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保险金信托合同。
合同约定,甲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甲的意愿管理、分配给其子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保险金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甲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保险金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点:(1)保险金信托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签订。
在本案例中,甲将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保险金信托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风尚的行为准则。
在本案例中,甲将保险金信托给信托公司,是否符合公序良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在本案例中,甲将保险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其子女作为受益人,其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受益人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告知受益人。
在本案例中,甲的子女作为受益人,有权了解保险金信托的相关情况。
(2)受益人的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向某信托公司申请设立信托,将甲公司名下的某地块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
信托合同约定,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请求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财产,以清偿债务。
在信托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公司借款。
乙公司遂向信托公司提出转让信托财产的请求。
信托公司认为,甲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方,且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拒绝转让信托财产。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转让信托财产的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2. 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
然而,甲公司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
2. 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转让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应当履行转让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偿还借款。
2. 信托公司应当履行转让信托财产的义务,将甲公司名下的某地块转让给乙公司。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信托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权利义务,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义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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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信托法案例及答案
信托法案例案例 1. 甲公司与乙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负责将甲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主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收益的70%归甲公司,30%为乙所有,期限为3年,信托终止时本金归还甲方。
合同签订后的1年内,乙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本市企业发放贷款,但效益不明显。
此时,乙了解到股票市场行情较好,于是向甲请示将剩余1000万元投向股市,但甲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
在之后的6个月内,乙用剩余1000万元买卖股票进行短线操作,但损失300万余元,但此时对企业的贷款获利100万元。
甲知道乙股票投资损失后异常生气,要求解除信托,并要乙赔偿因股票买卖给自己造成的损
失,而乙认为甲已经默认了投资股市的提议,损失不应乙来承担。
请问:甲能否委托乙发放贷款,甲乙之间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乙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该损失应谁来承担?甲是否有权解除信托,后果如何?案例2、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
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
但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
请问: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案例3、2001年5
月15日某公司财务部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财务部将100万元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放贷,期限6个月。
放贷资金银行落实具体客户,财务部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利一次归还财务部。
签约后,银行将财务部之100万元借给某针织厂,但合同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银行遂不能将100万元返还财务部。
该财务部所属的某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为什么?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为什么?对财务部的100万元资金银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案例4、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
两年后,A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财产列为清算财产,
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问: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该如何处置?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为什么案例5、某市甲信托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3000万用于投资,期限4年。
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甲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帐户上进行管理,未单独立账;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以后,乙企业得到丰厚回报,甲信托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第四年头上,甲信托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公司管理运营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
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
问甲信托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帐目的设立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甲信托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甲信托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公司管理运营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应谁承担?1、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
2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将该笔资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法院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
请问: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该如何处置?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理何在?
答案要点:+ d3 f k1 q$ v9 S! Z9 ? 不能列为清算财产。
根据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财产。
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依此规则办理。
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
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返还,以供优先受偿。
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8 o! Y: j3 F, F, i( i8 m. P B 2、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
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
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
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
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
请问: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谁承担?答案要点:( \\. l’ F+ K2 I, @ 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
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
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