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点新闻报道看新闻专业主义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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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点新闻报道看新闻专业主义失守

——一种媒介审判视角

2015级新闻学楚俊玉2015020091

于上世纪六十年代逐渐兴起的新闻专业主义理论被认为是新闻业最重要的专业理念。上世纪末开始进入中国,并逐渐在新闻界和业界生根。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大多数学者是基于威伦斯基提出的职业转变为专业的五个阶段来建构的。丹尼尔.C.哈林和保罗.曼奇尼在《比较媒介体制》一书中也提到了新闻专业的三个维度,即自治、独特的专业规范以及公共服务取向。在该书中,作者还提到专业化可能既受到政治工具化,也受到商业化的威胁,而在许多情况下,两者的确同时威胁专业化。在当下中国,这种情况尤为明显,有偿新闻、恶性炒作、媒介审判、侵犯公民隐私等新闻报道随处可见,新闻专业主义严重失守,新闻业开始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低迷不景气的媒介市场,导致媒体生产低劣的新闻产品,而低劣的新闻产品又反过来损害新闻业声誉,从而进一步导致内体市场低迷。本文即选取一种媒介审判视角,从最近的热点新闻报道出发来分析新闻专业主义失守行为。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抢先对涉案人员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是一种严重的新闻专业主义失守行为。

2015年12月1日,一篇来自《郑州晚报》关于“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经由“新浪河南”转发后迅速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掏鸟这样一项颇具娱乐性的乡村活动,居然不小心变成了重罪”。随后网友开始质疑法院判决,出现舆论一边倒的现象。但随着事情的发展我们渐渐发现,案件本身并不像《郑州晚报》那篇通讯稿描述的那样,参考判决书和更多消息来源后发现,该报记者将判决书中的“树林中”换成了“家门口”,将判决书中的“猎捕”换成生活化的“掏鸟窝”。此外,本案中的同案犯王亚军其身份为农民,而该报记者并没有提及,只是将重点置于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这正是大规模舆论热议的起点,使部分网友未了解全部事实,引发了法院的舆情危机。

同样,在12月3日,新浪新闻将两个没有可比性的案件放在一起,《掏16

只燕隼判10年,重吗?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也有设置议题误导受众的嫌疑,舆论“重压”之下,河南省高院不得不介入。然而新浪河南官微仍旧借助该案件搅动舆论,发起题为《如果当事人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觉得判罚重吗?》的讨论。

在“聂树斌案”的新闻报道中,部分媒体同样用媒介审判代替媒介监督。2015年12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复查期限再次延长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这是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以来第三次复查延期。不过每一次延期,都会引来舆论批评,这次也不例外。12月15日,澎湃新闻发表题为《聂树斌案:正义不可再迟到》,文中提到“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在审判法院”。而在这之前有关聂案的评论中,“拿正义说事”的也不少,如《迟来的正义怎能迟迟不到》《聂树斌案:正义之日,何时到来》《聂树斌案:让正义照亮每一个环节》等,以上评论显然做出了先入为主的判断,预设了聂案是冤案,代替法院来进行审判,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实际情况是案情复杂,真正的实质正义必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主。

在“药家鑫案”、“李天一案”等新闻报道中“媒介审判“现象也随处可见。

思考一下,“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我国法制还不健全,《新闻法》的缺失导致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二是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匮乏成为普遍现实。随着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新闻记者为了抢新闻,满足受众猎奇心理或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顾职业操守,编造假新闻,道德问题令人堪忧。另外,媒介工作者常常混淆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范围,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舆论监督越位现象;三是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舆论出现自由性、交互性、隐匿性等特点,使网民个体的舆论情感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容易造成“媒介审判”。

但本文讨论的重点并不在此,而是基于媒介审判视角分析媒介新闻专业主义失守行为,进而思考如何重构新闻专业主义。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混合产物。所谓工具理性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所谓价值理性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但正如

上面我们所分析的那样,新闻业根本上就没有具备新闻专业主义所说的基本要素,一系列主客观因素限制了其成为专业的可能。在此,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交往理性”理论可以给我们诸多启迪。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的行为不仅包括目的的行为,还包括规范行为、戏剧行为、交往行为,每种行为都对应着相应的有效宣称以及相应的世界。而每一个世界、领域都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即理性标准。目的的行为是功利主义行动的策略行动行为,它关心的是目的的实现,因此从目的行为来理解理性,只能承认工具理性;规范行为是指社会成员根据共同的价值和规范调解行为,它关心的是规范的正确性;戏剧行为是指公开场合有意识地展示自己的主观情感、品德、愿望等的行为,它关心的是自我展示的真诚性问题。哈贝马斯认为这三种行为都以语言作为传播媒介,却只是单方面的表现了语言的功能,而没有体现理性的全部要求,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只有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看作是一种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体。在沟通过程中,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它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及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交往行动者一直已经在其中运动的视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发生的,生活世界构成了人们日常交往实践沟通和理解的背景知识,这种背景知识又是通过语言、符号而客观化并被人们所接受的。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合理性概念包含了三个层面:第一,认知主体与事件或者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世界中,处于互动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最后,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指出:“交往理性所决定的主体性反对自我为了自我捍卫而非自然化。和工具理性不同,交往理性不能简单地被归结为一种盲目的自我捍卫。交往理性所涉及到的不是一个自我捍卫的主体--该主体通过想象和行为而与客体发生联系,也不是一个与周围环境隔离开来的永久的系统,而是一种由符号构成的生活世界,其核心是其成员所做出的解释,而且只有通过交往行为才能得到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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