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能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志。
经济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 一。
经济法总论 22
3.2 法域维度
法域划分的传统学说:利益说;关系说;主体说。 法域划分的背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市民 社会中,个人以市民身份生存,权利本位,平等和自治关系; 政治国家中,个人以公民身份参与,权力本位,隶属关系。 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国家和社会组织介入市民社会:私 法公法化,人格具体化,所有权相对化,契约正义,责任社会 化;公法私法化,国家干预市场化、社会化。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 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 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 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
专业语言:部门法
√
经济法总论
3
1.1
1.1.1 Theory 学说
语源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 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 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 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 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 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总论
17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 和垄断侵害法》(《谢尔曼法》 ,1890)、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7)、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34)、《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1947)、《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加拿大《禁止 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89)等。 宏观调控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 法》(1976)、《财政收入法》(1978)、《税 制改革法》(1986)、《联邦储备银行法》 (1913)、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1967)、英国《银行法》)(1979)、日本 《银行法》(1942)等。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期货监管立法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紧急措施概述:概念、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品种及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期货交易监管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违法行为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其他期货违法行为【重点难点归纳】一、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1.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内,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根据交易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②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3)期货交易的特征①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依法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②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③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④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经济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产生1.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2.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1)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不宜把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理解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或经济法律的制定。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①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a.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b.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c.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②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的产生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制定、认可了经济法律规范及其数量的多寡,而不在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否和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否。
③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④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二、经济法的发展1.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1)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财政(含税收等,下同)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得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有资产答: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产权界定(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相关试题:国有资产管理(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三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三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第二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管理行为和价格调控行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价格的概念和分类,其他主体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政府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的规制一、概述(一)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1、价格有狭义、广义之别;(1)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2)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等;2、《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即狭义的价格。
3、价格体系(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3)政府定价(二)价格法1、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97 年12 月29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 5 月 1 日实施。
3、作用(1)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2)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1、中央(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价格检查司;(2)国务院有关部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
2、地方(1)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也称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特点①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②是一种竞争价格③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④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3)定价依据①生产经营成本②市场供求状况(4)范围①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 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七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证券监管法的概念与证券监管立法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界定、优缺点证券监管模式比较自律管理模式:界定:优缺点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证券监管体制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辅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统一监管模式的分类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的监管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国证监会:职责、监管措施概述:申报制、核准制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核准制公开原则:概念、意义证券发行的原则公平原则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公正原则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条件:设立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上市的概念、上市条件证券上市监管上市证券的暂停和终止上市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禁止市场操纵禁止不实陈述对证券交易的监管禁止欺诈客户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概念、必须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基本形式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权益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收购的法律后果证券违法行为:概念和种类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1)证券,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
(2)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
商品证券是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
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
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
(3)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我国有关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二十二章 产业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2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产业与产业政策产业法的概念、特征和地位产业法概述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产业法的体系我国产业法的立法现状概念产业结构法综合性产业结构法:基本内容单项产业结构法:相关问题对产业组织政策目标的规定对同一产业内企业竞争规则的规定产业组织法内容对同一产业内企业规模合理化的规定对产业组织保护的规定产业法的基本制度对行业协会的规定科学技术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法落后技术淘汰法技术成果转化法技术引进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度产业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发展具体规划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产业法概述1.产业与产业政策(1)产业,是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者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
理论界一般认为,产业不仅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而且包括第三产业。
(2)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了优化本国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
其内容是以规划、调整、保护、扶持等方式和手段对本国的产业发展进行协调和引导。
广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本国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所有政策的总称。
狭义上的产业政策,仅指产业结构政策。
2.产业法的概念、特征和地位(1)产业法的概念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
(2)产业法的特征①产业法的综合性a.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指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既有竞争关系,也有产业及行业管理关系;b.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指产业政策主要由国家依法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和推行,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以体现间接调控特点的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为主,但也有一些限制性和义务性规范的形式;c.其基本法律制度规范所涉及的领域涵盖了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
②产业法的协调性,即协调产业法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其协调性还体现在产业法本身的具体内容中。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b。
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19)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七章财政法律制度第十八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十章价格法第二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十五章计划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了解计划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难点计划的职能计划的内容计划程序法律制度一、计划概述(一)计划的概念、职能和地位1、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2、职能(1)预测引导。
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2)政策协调。
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3)宏观调控。
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宏观调控。
3、地位(1)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并为实现预期目标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2)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还可以对其他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协调,因而计划调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调控。
(二)计划的内容和形式1、计划的内容: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因而其内容主要包括(1)计划目标体系(2)计划政策体系2、计划的形式(1)计划的内容需要以一定的计划的形式加以体现。
计划的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2)依据计划的使用范围可分为综合性计划、行业性计划和专项计划。
(3)按计划的适用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二、计划法(一)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二战后,许多国家甚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国家干预,开始推行计划指导。
编制中长期计划,并进行相关立法。
2、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立法却十分薄弱。
至尽尚无制定《计划法》,也无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涵盖了众多关键的知识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等。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广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其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体系)【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经济法的体系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①概念a.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③联系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b.在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修改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促进经济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经济法体系同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①概念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5.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能源与能源法:概念、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概述能源法经济观:概念、意义、构成
能源法体系:概念、特点、构成和联系节能工作管理体制节能监管制度用能单位一般性管理制度工业节能管理制度
节约能源法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节能激励措施
煤炭法概述:概念、调整对象煤炭法
煤炭行业规划煤炭管理法律制度煤炭生产许可制度
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管理制度
煤矿矿区保护制度
概念
能源
法律
制度
电力法电力建设与电网管理制度
电力管理法律制度供电营业许可制度
电价与电费的规定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制度
电力设备保护制度和电力监管制度
概念
可再生能源法总量目标制度
法律制度技术标准制度
并网发电审批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度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能源法概述
1.能源与能源法的概念
(1)能源和能源问题
①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或物质运动。
提供能量的物质包括能源资源和能源产品。
②能源资源,是指未经劳动过滤的赋存于自然状态下的能源。
能源产品是经过劳动过滤并符合人类需要的能源。
提供能量的物质运动,即物质本身的作功,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等非燃料能源。
(2)能源法
①能源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②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作用在于:
a.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
b.能源物质利益关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过程性特点及其调整方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能源法对其进行完整、系统和全过程的调整。
c.能源法已为各国普遍采用,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有序化,为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空间。
d.能源法及其制度已同其他法律及其制度结合成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2.能源法经济观
(1)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意义和构成
①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
能源法经济观是指一系列从经济角度分析、研究能源法思想与精神的理论和观念。
②能源法经济观的意义
a.使能源法公正、正义、科学的属性建立在需求与供给、成本与绩效、最大化、效率、均衡等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
b.使能源法规范和制度都可以在经济上找到答案,使能源法的分析不再是空洞抽象的逻辑演绎,而是丰富具体的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实证考察;
c.使能源法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对现行制度的诊断与评价成为富有经济成效的理性活动;
d.能源法经济观是能源立法的思想基础、能源法守法的评价标准、能源法执法的指导原则、能源法司法的价值准绳、对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的依据。
③能源法经济观的构成
a.能源持续发展观,指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法及其制度安排,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用以保证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理论和观念。
能源持续发展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核心。
b.能源市场供给观,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c.能源政府规制观,指在承认能源市场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规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确定行政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规制范围和程序,保证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供给不足的同时代表公共选择,用以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d.能源技术创新观,指在承认技术对能源和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通过产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推动先进能源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安排,激励能源开发利用者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费用的理论和观念。
3.能源法体系
(1)能源法体系的概念、特点
①能源法体系的概念
能源法体系是指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组成的完整、统一、协调、有内在逻辑构成的系统。
②能源法体系的特点
a.调整矿产能源开发的能源法律规范和制度具有能源法和自然资源法的两重性,既可以成为能源法律规范和制度,也可以成为矿产资源法特别的规范和制度。
b.能源法体系不是能源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堆砌,而是一个有机的组合。
(2)能源法体系的构成和联系
①能源矿业法,是规范矿产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煤炭法、石油法、核能法。
②能源公共事业法,是规范能源公共事业活动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能源公共事业法包括电力法、天然气供应法、热力供应法等。
③能源利用法,是规范能源利用活动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能源替代法,是规范替代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能源替代法包括太阳能法、生物质能法、风能法、地热能法、海洋能法等,或统称为可再生能源法。
二、节约能源法
1.节约能源法概述
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节能管理关系。
人们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过程中,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如何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实现有效、合理地监督管理,形成了复杂的节能管理关系。
(2)其他经济关系。
人们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过程中,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的活动时,会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环保、科技、标准、计量、统计等关系,其中有些内容是由节约能源法给予特别调整的。
2.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1)节能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节能法》在总则中确立了节能工作管理体制,明确规定:
①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管理职责与中央政府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职责相一致。
③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⑤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2)节能监管制度
我国《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3)用能单位一般性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