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考点总结
法规考点-干货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二建《法规》与钱有关考点总结
1..必须招标的范围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公用事业+基础设施(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土;(2)使用固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1)施工兰400万;(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三200万;(3)勘察、设计、监理三100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性质约定约定提交人所有投标人中标人作用保证投标人审慎投标保证中标人履行施工合同金额限制三三项目估算价2%,且不超过80万运中标合同价10%有效期开标一一决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开工一一竣工形式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鼓励使用保函法律后果评析、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中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和存款利息的退还投标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投标双方撤回撤销终止招标无过错轻微过错重大过错重大过错投标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以不退及时退还签约后5日内保证金同期不退不退及时退还签约后5日内存款利息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退还3工程价款的支付:应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第一步,工程己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曰:第二步,工程未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第三步,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违约金和定金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10章 银行管理基础
第10章银行管理基础第一节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考点1: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形式(一)从企业法人角度划分(1)统一法人制组织架构:是相对集权的组织形式。
(2)多法人制组织架构:是相对彻底分权的组织形式。
(二)按照内部管理模式划分(1)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总分行型组织架构。
(2)以业务线管理为主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
(3)矩阵型组织架构。
(三)从管理会计角度划分从管理会计角度划分,可以将银行机构分为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两类。
考点2:西方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当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建立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矩阵型主流组织架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大特点。
(1)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五大业务线各大银行的业务线设置略有不同,但大体可分为五大业务线:零售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及投行业务。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线大致上是按照客户的属性和需求来划分的,其共同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
①个人客户的基础金融服务由零售业务负责,高端金融服务由财富管理业务负责。
②公司客户的基础金融服务由商业银行业务负责,高端金融服务由金融市场业务和投行业务负责,同时金融市场业务还承担着银行的流动性操作和自营投资业务。
(2)采取不同的顶层组织架构设计。
考点3: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及发展趋势1.渐进式推进事业部制改革事业部型组织架构是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发展和稳定的趋势。
其突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有利于组织专业化生产,强化银行内部的成本收益核算,进而提升银行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建立垂直化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建立垂直化的组织运作机制;②要将风险管理职能进一步向总行本部集中,减少不必要的中间层级;③要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建设流程银行流程银行的特征包括:①以客户为中心;②以业务线垂直运作和管理为主;③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流程落实内控;④实施以业务单元纵向为主的矩阵考核方式;⑤中后台集中式运作和管理;⑥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
【公基常识考点】法律法规常考考点
【公基常识】法律法规常考考点一、宪法1.国家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2.投票原则(4)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6)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澳门;高度自治权(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村委会(8)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3.权利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劳动和受教育二、民法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胎儿特殊)(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3.物权:(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涉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2)质押权:转移债权人占有;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3)留置权:留置;动产4.知识产权:(1)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届满后终(不可续),可书面声明提前放弃(3)商标权:保护期限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期满未续再给6个月宽展期,无限续。
三、刑法1.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2.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知道还搞;间接故意:知道不管(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3)意外事件: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危害结果(非犯罪)3.犯罪的停止状态:(1)犯罪预备: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2)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3)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4.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负、相对负、完全不负5.刑罚:(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注安【法规】-考点汇总
3.投入不足/不投的罚则:4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①社会监督(村委、居委发现隐患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舆论监督(媒体进行公益宣教)并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二、消防组织政府(1)县级以上政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2)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企业【必考】下列单位应建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 3 项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灭火救援政府(县级以上)1.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1)制定应急预案(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3)提供人员、装备保障2.统一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重点】现场人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重点】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现场总指挥【重点】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①使用各种水源;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④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⑥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救援车辆【重点】①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让行,不得穿插超越;③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④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2.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1.教师的一般权利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教师资格证教育综合知识常考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教育综合知识常考法律法规考点梳理法律法规考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是必考知识点,考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颁布或者实施时间,数字类信息,权责类,以及法律条文的出处。
在全责类方面是考生考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在这里做以下梳理。
行政处分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教育法】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教育法】5.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刑事责任类: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注安《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全考点
注安《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全考点第一节矿山安全法考点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遴t文空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蟀距邕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考点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节消防法考点1火灾预防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空鳄防险喙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蚤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拽直_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J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重要考点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重要考点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一)法的概念1、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2、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1、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 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具有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国籍)、属地原则(地域)我国采用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2.空间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地方性法规(局部)、国际性法律3.时间效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如《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考研法学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考研法学法律法规考点总结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它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作为法学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法规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在本文中,我将对考研法学法律法规的重要考点进行总结,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考点1.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生需要熟悉宪法的内容,了解宪法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和法治原则等方面的要求。
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行为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以及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刑法考点2.1 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理念:刑法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如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法定刑原则,以及刑法对犯罪人的处罚规定。
2.2 犯罪与刑事责任:考生需要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判定和免除。
三、民法考点3.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法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物权保护原则,以及民法对民事行为和法人制度的规定。
3.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合同法是研究合同行为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考点4.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自由竞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依法管理原则,以及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企业组织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规定。
4.2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公司法是研究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独立性原则和公司利益原则,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监理《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丰景春监理《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考点一:监理人员与监理机构规定1.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2.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任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需要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考点二:监理会议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考点三:工程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4.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5.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6.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7.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最新二建《法规》考点狂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分左右)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完备制度、保证资金投入、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人有证、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工伤保险、防治措施、救援预案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督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
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审查,延期3年企业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应交回注销;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告,媒体声明,申请补办2.政府监督:(1)建设主管部门先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2)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非法取得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10万罚款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4.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没有成功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成功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后,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6.颁证机关违法的: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1.《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2.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2.5台以上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3.5台以下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制度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爆破工程7其他危险性工程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双方确认签字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或安全费用1.现场防护(1)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入口、起重机、用电、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暂停施工,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合同约定(3)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卫生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4)周边安全防护措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市区内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围挡(5)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场前查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建立档案,按规定报废(6)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起重设备、自升式架设使用前验收,承租的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本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法》,安全职责:落实制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每年一次检测、保障道路畅通、组织检查、组织消防演练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3.每日防火巡查4.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1)设置消防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作业要求(2)设置消防水源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安全事故等级按照伤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划分:关键的几个数字记住(1)特别重大: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2)重大:10-30人,50-100人,5000万-1亿(3)较大:3-10人,10-50人,1000万-5000万(4)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100万-1000万二、综合应急预案:应急机构、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三、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四、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按此,各自建立组织或人员,定期演练五、施工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经过、已经人员伤亡和初步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六、事故调查: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伤亡人数变化补报:发生30日内上报,交通、火灾的7日内上报。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立法一、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八议”入律。
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立法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法规》基础入门必看考点28条
♦1.我国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 《进口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和《生物制品目录》。
♦2.对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的进口以及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的进出口必须经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 24 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通关,对列入《生物制品目录》以及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必须经由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 3 个口岸城市指定的口岸进口。
♦3.药品进口管理部门: (1)进口备案:进口药品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药品进口管理相关批件: (1)备案后,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2) 麻精药品进口备案: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检验所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5.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备案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 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2) 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3) 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4) 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6. 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 (1) 对到岸货物实施现场核验。
(2) 核查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3) 按照规定进行抽样。
(4) 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5) 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工作: (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 口岸检验所需要的对照品、标准品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8.检验不予抽样情形: (1) 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所提供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2) 装运码头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3) 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3、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6、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7、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8、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9、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0、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1、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3、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4、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5、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7、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3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39、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0、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1、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2、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3、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