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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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环[2009]8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
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深环〔2003〕108号)
2.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深环〔2004〕240号)
3.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深环〔2004〕321号)
4.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深环〔2005〕289号)
5.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深环〔2004〕241号)
6.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深环〔2004〕365号)
7.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深环〔2005〕98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深环〔2005〕2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深环〔2005〕336
号)
10.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深环〔2006〕95号)
11.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深环〔2006〕240号)
12.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深环〔2006〕356号)
13.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深环〔2006〕437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6日深环〔2003〕108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以下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一)市重大项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须特事特办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印刷线路板、电氧化、造纸、印染、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和土地开发项目;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五)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注1
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厅或国家环保部注2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依法须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电脑管理系统,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实行统一编号。
各区环保部门使用的电脑管理系统应与市环保部门的电脑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电脑联网系统畅通。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申请表格、批复及验收文本格式。
市、区环保部门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市环保部门制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在审批、验收工作中采用前款规定的表格和文本格式,并在审批时效上与市环保部门保持一致。
第六条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第七条各区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数据传输环节上,应与市环保部门电脑终端保持不间断的连接,并即时传送。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审批档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并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报表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各区环保部门在进行前款规定的备案时,应依照国家环保部注3规定的备案清单制作、报送备案资料。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负责从以下方面对各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批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工作的电脑联网情况;
(三)审批决定的合法性;
(四)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
(五)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