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金属零件、研磨砂轮、抛光砂轮的生产加工环评报告
项目迁改建前后生活用水量均为 10t/d,3000t/a,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
排水系统:项目迁改建前后生活污水排放量均为 9t/d,2700t/a,项目生活污水
经工业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观澜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迁改建后打磨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
打磨、清洗工序,其反复循环最终产生的浓水不能再循环使用时,需经集中收集
间、机加工间、清洗间、烧结间、液压车间、办公室、仓库等,项目具体车间平
2
面布局见附图 4。 4、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表 3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
类别
名称
迁改建前
年耗量 迁改建后
变化量
来源 储运方式
原料
不锈钢 金刚石微粉 PVA 树脂
10 吨 960 公斤 600 公斤
10 吨 960 公斤 600 公斤
3、项目选址地主要环境问题: 项目将厂址迁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月路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 A4 栋 第 1 层,随着项目的搬迁,其在原地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随之而消除。 项目在现地址所租赁的厂房为已建成厂房,厂房原为其他企业租用,目前其他企 业已搬迁,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随原企业的搬迁而消除。项目进 驻后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磨料、磨具、抛光轮的生产, 对选址环境质量无特殊要求,选址现状环境质量不会影响项目的生产。 项目所在区域主要为工业小区,周围皆为污染较轻的生产加工企业,无重污 染的大型企业或重工业,区域声、大气环境质量良好,现场调查没有严重环境污 染问题。
4
图 1。 2、项目周边环境现状 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月路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 A4 栋第 1
层,项目所在厂房共 4 层,本项目位于一楼,其他楼层为其他工业厂房。项目东 面为空地、南面为空地,西面相隔 35 米及北面相隔 35 米为工业厂房。四周无环 境敏感点。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 1 -—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六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深环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4〕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地方标准,以及其他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地方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其他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负责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其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解读、宣传和实施,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深圳市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
附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
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
油、天然气、铁合金制造、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专业实验室、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餐厨垃圾除外)、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项目;
四、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
(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以及阳极氧化、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超过500吨等可能造成较大
环境影响的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六、市管污染源名单内企业的改、扩项目;
七、列入市政府并联审批项目;
八、东深供水—深圳水库流域水源保护区内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土石方弃运相关问题的浅析
土石方弃运相关问题的浅析土石方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如何考虑土方外运方式、弃土运距、弃土费等因素,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平均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
对于片区大开发项目,土石方开挖外运总量较大的情况下,土方造价对项目整体开发建设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对土石方市场进行调研摸底工作显得十分有必要。
本文以盐田区某项目为例,对土石方开挖、外运市场进行了初步调研。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南临海域,西侧及北侧为高速公路,东侧有河道,统筹规划面积约390公顷,项目业态包括商业、住宅、公园、配套交通枢纽等,片区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约60万㎡。
地块内设地下室,主要为停车库、商业、设备用房及城市公共通道。
二、市场调研情况本次市场调研主要对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土石方运输车型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中关于土石方外运,可选用的定额主要有两大类:新能源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国Ⅴ柴油发动机新型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
根据两类车型不同,定额套取下来存在约20%的价差。
在实际应用中,套用哪种定额,应以渣土车运营市场实际现状为依据。
(1)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自2019年6月1日起,政府通过出台补贴奖励等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纯电动、LNG)车辆。
”(2)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深圳市泥头车运输行业运营月报(2020年12月)》,“截至2020年底,深圳市泥头车运营市场共有泥头车14061辆,其中纯电动泥头车4200辆,约占泥头车总数的30%。
”。
(3)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深圳市推进新能源工程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到2021年,深圳市工程车领域新增车辆纯电动化工作率先完成。
”综上可知,纯电动泥头车在运营市场上,不仅有政府政策推广支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也呈逐年上涨趋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深圳人居环境网
土地开发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部分内容如公众参与等章节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删。
2、是否需做专项评价,应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
专项评价内容参照各相关导则规定进行编制。
3、本样本主要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设计,同时适当补充了部分内容,今后仍应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政策对报告表所填内容进行改进和完善。
项目名称:××××××××××××××项目文件类型: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法人代表:×××(加盖法人印章或签字)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证书编号:×××××××××)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证书编号:××××× 登记类别:××××)报告表审核:××××(签字)报告表审定:××××(签字)主要编写人员姓名职称环评工程师/上岗证书号专项名称签名用文字说明编写工作内容,如工程分析(签字)(签字)(签字)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联系电话:(应填写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环境影响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保措施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清洁生产分析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性分析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在概括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简洁、准确、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概况,施工过程各阶段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明确一般情况下和特定情况下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程度,规定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得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深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深环〔2021〕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深环〔2022〕12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深环〔2022〕13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和标准处反映。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等裁量。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1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深人环规〔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污染源事中和事后的环境监管,依据《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及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2.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3.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5.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6.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办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4年12月11日附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环保审批流程,加强环保验收管理,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结合实际,就深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环评指导作用,合理简化环评程序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对于经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无环境纠纷的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和公众参与情况予以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即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深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精神,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勇担可持续发展先锋。
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协调空间、能源、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增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功能,实现深圳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
(二)基本原则。
强化衔接。
围绕深圳市“双区驱动”战略定位、“双区叠加”黄金发展期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新发展目标,衔接深圳市生态保护红线最新划定成果、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的关键成果、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深圳“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市-区-街道(镇)-单元四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深人环[2011]4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7【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环保审批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2011〕450号)各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坪山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机关各处:为规范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坚持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对《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管理,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
重点排污企业是指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
国控、省控污染源不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环保信用评定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评定时通过环保验收未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0]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后的下列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以下简称回顾评价):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项目的生产内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或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公众反。
深圳市龙岗河、坪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方案
一、总那么(一)工程背景瞧澜河是广东省重要饮用水源地东江一级支流石马河的上游河段,发源于深圳梅林海关西部大脑壳山的牛咀水库鸡公头一带,由南向北流经龙岗区的坂田街道、宝安区的民治、大浪、龙华和瞧澜街道,在瞧澜街道北面企坪的东北边出境,流进东莞市。
此外,发源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内的石马河其他支流如牛湖水、君子布河、鹅公岭河、木古河、山厦河等也由深圳市流进东莞市。
因此,瞧澜河〔石马河〕属于跨地级市行政区交界河流。
此外,瞧澜河流域的污染负荷所占的比例较大,是碍事东江水质的要紧污染源之一,其水质状况受到了环保部和广东省环保厅的高度重视。
做好瞧澜河的污染整治工作,是深圳市实践落实科学开展瞧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对保障东江的供水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急速增加,瞧澜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十分严重。
多年来,深圳市一直高度重视瞧澜河〔石马河〕的污染整治工作,投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然而,总体上污染整治工作仍然严重滞后于经济开展,跨市断面的水质状况仍然不断恶化,引起了国家和地点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久治不愈的污染顽症已成为制约该流域社会经济开展的瓶颈因素。
能够预见,随着流域经济的接着开展,污染负荷不断增长的趋势在短时刻内仍然难以遏制,要是没有科学系统的整治方案,跨界断面水质保卫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也将对东江供水水源平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卫治理?和?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卫建设生态市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瞧澜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使河流水质逐步到达的保卫目标。
依据?关于研究龙岗河坪山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方案等咨询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57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原深圳市环境保卫局)于2021年2月中旬通过招标程序托付环境保卫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瞧澜河〔石马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方案?,为跨界污染的解决提供总体方案和科技支撑。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9重新发布)-深人环[2009]80号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9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环〔2009〕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注)(2004年10月20日深环〔2004〕32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3•【字号】深人环[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深人环[2010]95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推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链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如下:一、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环评审批是建设项目第一道环保“准入关”,为充分发挥环评作为防治污染的“控制闸”、宏观经济的“调节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杀手锏”的重要作用,必须严把环评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以环评审批优化经济增长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
(一)大力推行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积极探索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大力推行规划环评,论证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科学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布局,严格控制区域污染总量,促进消除历史遗留环境欠帐、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整体水平。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
(二)全面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
对污染物总量严重超标的区域,应通过腾量削减等措施,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为重大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以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上马。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环[2003]10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深环[2003]108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第七条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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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环[2009]8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环〔2009〕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深环〔2003〕108号)2.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深环〔2004〕240号)3.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深环〔2004〕321号)4.关于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关事项的通告(深环〔2005〕289号)5.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深环〔2004〕241号)6.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深环〔2004〕365号)7.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深环〔2005〕98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深环〔2005〕2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深环〔2005〕336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告(深环〔2006〕95号)11.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深环〔2006〕240号)12.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八批)的公告(深环〔2006〕356号)13.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深环〔2006〕437号)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4月16日深环〔2003〕108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以下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一)市重大项目和市政府文件确定的须特事特办项目;(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以下重污染项目:1.电镀、印刷线路板、电氧化、造纸、印染、制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和土地开发项目;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五)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注1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厅或国家环保部注2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依法须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电脑管理系统,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实行统一编号。
各区环保部门使用的电脑管理系统应与市环保部门的电脑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电脑联网系统畅通。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申请表格、批复及验收文本格式。
市、区环保部门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市环保部门制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在审批、验收工作中采用前款规定的表格和文本格式,并在审批时效上与市环保部门保持一致。
第六条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第七条各区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数据传输环节上,应与市环保部门电脑终端保持不间断的连接,并即时传送。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审批档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并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报表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各区环保部门在进行前款规定的备案时,应依照国家环保部注3规定的备案清单制作、报送备案资料。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负责从以下方面对各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审批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二)审批工作的电脑联网情况;(三)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四)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五)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市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越权审批的,予以撤销;(二)对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审批决定,及违反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政策或环境规划要求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环保部门可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区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市环保部门也可以依法直接责令其停止建设。
第十一条(此条废止)注4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以下重污染项目: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3.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五)市大工业区和保税区内的项目;(六)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注2 此处原文为: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
注3 此处原文为:国家环保总局。
注4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依《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由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二类环境功能区,包括白沙湾-长湾、东村-望角鱼、盆仔湾口-秤头角、秤头角-正角咀及内伶仃岛等近岸海域二类功能区;"沿海陆域"是指与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岸相连,污水直接排向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或者通过管道、沟渠向二类海洋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水的区域。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2004年7月29日深环〔2004〕240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
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注(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
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
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三)从2005年3月1日起,黄标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
黄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标时间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