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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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要面对众多的单证和复杂的流程。
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管理,确保企业的出口业务合法、合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范围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进行备案: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包括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的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单证备案的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同时,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
三、单证备案的方式1、纸质备案企业可以将相关单证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
电子备案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数据存储和报送。
四、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1、准确性备案的单证信息应与实际出口业务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贸易方式等。
2、完整性备案的单证应齐全,不得有遗漏。
3、真实性企业应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
4、保存期限企业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在保存期限内,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证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单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流程。
五、税务机关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保存情况等。
1、定期核查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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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是指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便进行合法出口活动。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和执行,旨在管理和监督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贸易和潜在的违规行为。
一般来说,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出口合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提交签订的出口合同或订单以备案。
合同中应包含出口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出口货物报关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和装箱单等文件,以备案并进行报关手续。
这些文件将被用于核实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相关许可证备案: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或特定国家的出口,出口企业可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证书。
企业需要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期。
4. 外汇管理备案: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向相关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备案出口收汇信息,确保合法收汇并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5. 出口企业的信用备案:在出口贸易中,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机构备案自己的信用情况,如信用报告、征信证明等,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
他们将对出口企业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和核实,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出口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值得一提的是,出口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保持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出现潜在的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是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合规备案能够帮助企业确保合法出口,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同时也有助于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的出口利益和形象。
企业应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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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第一篇: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第一条为保证国家税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账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与吉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准则》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记录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主要有往来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
实行EDI电子联网监管的以及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制度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应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四条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货物的购进、储存、生产、销售、发外加工等情况,并与国内料件、半成品、成品等的购入、储存、加工、销售分别记账。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应规范仓库的管理,分门别类存放进口保税原材料和国内购买材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仓库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记录货物进出管理的账簿及单证,包括:进口原材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1),成品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2),国内购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3),委托加工账(见附表帐页格式4),边角(废)料、残次品账(见附表账页格式5)。
上述进出仓账册数据应来源于仓单、送货单、领料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原始凭单,并保持账单相符、账实相符。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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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依据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旨在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程序,确保出口货物的合法、准确性,顺利完成出口手续。
该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货物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境内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三、备案申请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2. 备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表格、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3. 备案申请材料需按海关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要求保留备案一定期限。
四、备案审批1. 海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2. 如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海关将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补齐或更正相关资料。
3. 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获得备案准证,准证编号将在准证上予以标注。
五、备案期限1. 出口企业的备案期限为一年,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2. 准证的有效期与备案期限一致,过期后需重新备案。
3. 若出口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进行备案更新。
六、备案查验1.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备案查验,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2. 出口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备案材料进行查验,若出现虚假备案的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处罚与纠正措施1. 若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海关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备案准证。
2. 出口企业如发现备案材料有错误或变更情况,应及时自行纠正并向海关报备。
3. 若出口企业多次违反备案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被列入不合格出口企业名单。
八、附则1. 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海关备案政策的更新与变化,及时调整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出口企业应合理安排备案事宜,并妥善保管备案准证及相关备案材料。
3. 海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或审核,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结束语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对于维护出口贸易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单证不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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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成文日期:2006-09-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d8c31014791711cc7917d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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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出口贸易中,单证备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并促进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工作,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单证备案的重要性、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单证备案的重要性单证备案是出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确保出口产品的合法性、确权、便于后续管理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单证备案,可以及时核实出口产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出口过程中的风险,并帮助出口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同时,单证备案也是出口产品海关申报和报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2.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2.1 单证备案程序(1)认真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出口单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
(2)根据出口单证备案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出口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
(3)将准备好的材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4)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2.2 单证备案要求(1)准确无误:备案材料必须准确无误,所有单证必须与实际出口业务相符。
(2)及时提交:出口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备案材料提交相关部门,以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3)完整归档:备案材料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归档,方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4)合规合法: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口贸易规定的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单证备案管理的意义和效果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的意义和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经营:通过单证备案,可以确保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口贸易的规定,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增强竞争优势:备案材料的准确无误和完整归档,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
(3)降低风险:单证备案有助于防范风险,确保出口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冒用出口企业身份进行欺诈等问题。
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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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出入境货物的监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海关备案清单是指出口入境货物实施海关备案管理的单证,用于记录出口入境货物的基本信息和清单内容。
第三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海关备案管理的出口入境货物。
第四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工作由海关负责,全面贯彻“依法、规范、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高效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海关备案清单的内容和提交第五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应当在货物装载前报送给海关,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和提交。
第七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应当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给海关,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提交后,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复核和确认,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出口入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提交方式包括线上填报、电子化提交等多种形式,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十条海关对于出口入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审核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对重点货物的核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三章海关备案清单的管理第十一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包括备案登记、备案审核、备案复核、备案抽查等环节,依法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海关备案清单登记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和记录,建立完善的备案档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海关备案清单审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海关备案清单复核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海关备案清单抽查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保障备案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和工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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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的管理,规范退税操作程序,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申请出口货物退税的情况。
三、退税单证备案流程1.申请材料准备退税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出口货物进口证明文件-退税银行账户资料2.在线备案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提交至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
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和完整,如有虚假或遗漏,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3.审核备案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调查的情况,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接受调查。
4.备案结果通知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将在审核完成后将备案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通知申请人。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
未通过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重新递交材料。
5.备案完毕申请人如获得通过备案结果通知,即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四、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要求1.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备案申请材料,不得私自篡改或泄露给他人。
4.申请人在备案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5.退税款项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退税银行账户进行划拨,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退税手续,如逾期未办理退税手续,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7.申请人如需要对备案结果进行复议,应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责任与处罚1.申请人不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退税资格,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2.申请人私自泄露备案申请材料,致使信息泄露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单证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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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单证出口管理,确保出口业务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出口、技术出口、服务出口等。
第三条出口单证是出口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司、客户、银行、海关等多个环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出口单证的范围第四条出口单证包括以下内容:1. 货物出口单证:装箱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运输单据、保险单等;2. 技术出口单证:技术出口合同、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备案表等;3. 服务出口单证:服务出口合同、服务出口许可证、服务出口合同备案表等;4. 其他相关单证:信用证、汇票、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
第三章出口单证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出口单证管理部门,负责出口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口单证管理部门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出口单证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和监督出口单证的编制、审核、传递和归档;3. 负责出口单证的保管、查询和统计;4. 对出口单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范措施;5. 向公司领导汇报出口单证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出口单证的编制与审核第七条出口单证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2. 格式规范、清晰、易于辨认;3.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出口单证的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1. 出口部门编制出口单证,并提交出口单证管理部门审核;2. 出口单证管理部门对出口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3. 出口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出口单证;4. 出口单证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出口单证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第五章出口单证的传递与归档第九条出口单证的传递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传递;2. 确保出口单证的安全、完整和保密;3. 及时、准确地将出口单证传递给相关部门。
第十条出口单证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出口单证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2. 确保出口单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3. 定期对出口单证进行整理、清理,保证档案室整洁、有序。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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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家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的管理,保证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我国制定了《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确保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工作正常运作,提高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以下是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我国出口贸易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单证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备案要求1.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出口相关的各项手续和手续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这些单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反映出口商品的物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2.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单证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包括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备案工作必须及时、细致地完成,以确保出口流程的顺畅进行。
3. 出口企业必须保管好备案单证及其复印件。
备案单证及其复印件是出口企业的重要证明材料,必须妥善保存。
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案单证,如有需要,必须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审查。
三、备案管理机构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实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这些部门也负责对出口企业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和核查,以确保出口企业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备案档案管理出口企业的备案档案是对出口企业备案工作的重要记录。
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和管理备案档案,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单证、备案结果等相关材料。
备案档案必须保密、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核查。
五、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这些监督检查旨在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案工作,是否符合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进行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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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 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 区域的水电气)。
。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财税〔2019〕39号) :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
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 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 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 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 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 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 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 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 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 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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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 (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出 口企业提供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 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 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 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款中抵扣。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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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
二、备案内容出口企业须备案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出口合同:必须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并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2. 货物清单:详细列出出口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并经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核实后签字认可;3. 发票:包括商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发票等,必须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出具并经相关税务机关确认;4. 装箱单:记录货物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必须由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5. 货物订舱单:详细记录货物的装船日期、船名、目的地港口等信息,并由运输代理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6. 报关单:按照海关规定填写并由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公司办理并加盖公章;7. 运单:详细记录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并由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并加盖公章;8. 资金收汇证明:包括银行收汇单据、电汇凭证等,必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填写并加盖银行章。
三、备案流程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流程如下:1. 出口合同签订:出口企业与外国客户签订出口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备案;2. 单证核查:出口企业要对备案单证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逐一进行编号;3. 填写备案表格:出口企业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备案表格,并附上备案单证的复印件;4. 递交备案材料:出口企业将填写完备案表格的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5. 审核备案材料:相关部门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备案材料符合规定;6. 确认备案: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提供备案证明并加盖公章,出口企业即视为备案成功。
四、备案监管备案管理部门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备案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情况,有权要求出口企业进行调整和整改,确保备案的合规性。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的出口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出口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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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第一条为保证国家税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账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与吉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准则》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记录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主要有往来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
实行EDI 电子联网监管的以及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制度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应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四条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货物的购进、储存、生产、销售、发外加工等情况,并与国内料件、半成品、成品等的购入、储存、加工、销售分别记账。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应规范仓库的管理,分门别类存放进口保税原材料和国内购买材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仓库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记录货物进出管理的账簿及单证,包括:进口原材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1),成品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2),国内购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3),委托加工账(见附表帐页格式4),边角(废)料、残次品账(见附表账页格式5)。
上述进出仓账册数据应来源于仓单、送货单、领料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原始凭单,并保持账单相符、账实相符。
与进出仓记录有关的单证,企业在印制时须多制一份海关联或存根联,并按月装订、存放,以备海关核查。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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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目的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工作,提高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对外贸易的出口企业及其有关部门。
三、备案内容1. 出口企业需准备以下单证,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a) 出口合同:合同必须包含双方单位名称、货物描述、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条款等必要内容。
b) 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应与合同一致。
c) 装箱单:详细描述货物数量、重量、包装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
d) 运输方式:应提供有关货物运输方式及相关证明文件。
e) 商检单据:符合国家商检要求的检验检疫单据。
f) 货物报关单据:符合海关报关要求的相关单据。
2.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单证备案流程操作,并保留单证的相关复印件备查。
备案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a) 出口合同签订后,尽快将合同及相关单证递交给备案部门。
b) 备案部门审核单证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c) 备案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单证进行登记和归档。
d) 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备案进度,确保备案工作及时完成。
e) 对于备案不通过的单证,出口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并重新提交备案。
四、备案管理责任1. 出口企业:a) 承担准备和提交单证备案的责任,并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b) 配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c) 自觉接受备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问题并改进管理。
2. 备案部门:a) 负责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单证,确保单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b) 严格按照备案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备案结果。
c) 对备案不通过的单证要做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出口企业进行调整和补正。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备案部门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抽查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处罚:对于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备案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a) 扣留单证:对于备案不合格的单证,备案部门有权扣留并要求出口企业重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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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促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和高效运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三、备案登记条件1. 出口企业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独立经营的资格。
2. 出口企业必须拥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3. 出口企业必须具备出口商品的相关资质和认证。
四、备案申请及审核程序1. 出口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
2. 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结果。
若审核结果为通过,应颁发备案证书;若不通过,应书面告知理由。
4.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备案单证要求1.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准备备案单证材料。
2. 备案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3. 备案单证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或伪造。
六、单证备案期限1. 出口企业应在每次出口交易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证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2. 出口企业若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备案的情况,应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并说明原因。
七、处罚与监管1. 若出口企业存在虚假备案、无备案或备案不全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撤销备案资格。
2. 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违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确保其遵守备案规定。
八、附则1. 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2.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监管部门的通知和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备案管理工作。
3. 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对单证备案规定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以上即为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的内容,出口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备案义务,并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确保出口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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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贸易是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
为了保证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及其重要性。
一、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定义和范围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是指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涉及出口货物的各类单证报备给相关机构的行为。
这些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出口货物的单证,不论是体现交易主体之间权益和责任的合同,还是体现交易货物信息和数量的发票或装箱单,都需要进行备案。
二、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意义1. 促进贸易流程规范化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是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促进贸易流程的规范化。
在备案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单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真实性进行核验。
这将有助于减少虚假交易的发生,提升贸易活动的透明度。
2. 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在全球市场中,各类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风险防控。
通过将单证报备给相关机构,出口企业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以及时展开调查,快速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3. 提高贸易信任度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是企业对外交易的信任保证。
备案程序可以证明企业的规范运作,并提供了可供他方调取的证明材料。
这对于与国外买家建立并维护长期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三、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提供准确完整的单证信息在进行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单证信息。
这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票的具体内容、装箱单的货物描述等。
提供准确的信息可以避免因单证不符而导致的交易纠纷。
2. 核验单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机构在进行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会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验。
出口企业需要确保所提供的单证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记录或违规操作。
3. 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出口企业应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机构有关单证的变更。
这有助于保持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贸易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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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出口的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
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编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从2012年7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取消此单证的备案要求。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
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
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编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
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自行制作。
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
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航空运输装货单。
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
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1、关于拼箱的提单问题。
在2006年初,货运公司对拼箱只提供总提单。
后经企业多方反映后,从2006年3月起,对于拼箱货运公司可提供提单明细,即把提单分为A、B、C……等,以满足各出口企业拼箱出口的需要。
2、关于航空运输提单问题。
对于空运出口的,对方提货人可不凭提单只凭提货通知书提货。
货运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主动把提单转给企业,因此出口企业应主动向货运公司索取提单,以满足单证备案的需要。
四、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五、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
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要求。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
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
对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相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
(八)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六、违章处理
(一)2012年7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2012年7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